施公案
第二百四十五回 抱布贸丝贤臣私访叩门投宿豪士泄机
话说施公即得绣履,朱槐与朱氏的冤屈,俱已申雪。
唯风卷麻裙一案未得真情,心中颇为忧闷。
因暗道:“莫若私访一番,或可知其原委。”
即日改扮了一个贩布的客人,悄悄地出了衙门。
先在城内茶坊酒肆、背街小巷,借着卖布为由,各处访了两日,亦未访有消息,只得回衙门闷闷不乐。
这日又去城外探访,天已大晚,不便进城。
远远见一个村落,施公即向村庄上走去,四面一看,不过七八家人家,却又均已关门,施公正在踌躇,又见离村约有百十步有茅屋数间,灯光尚露。
施公即往前去。
但见柴门半掩,内有一老妇,约有六十多岁,就着灯光在那里缝纫。
施公推门直入。
老妇惊起,问施公道:“你这客人,从何处来?到我这村庄何事?”
施公道:“我本卖布为生,只因日暮途穷,进城已来不及。
这左右又无客店,故特来前请借一榻之地,暂宿一宵,以避风露。”
那老妇对施公道:“借宿一宵,原无不可。
但我家儿子生一性一极恶,虽老身亦无奈他何,恐他回来得罪客官,使老身何以相对?”
施公道:“这倒不妨,即使你儿子回来,有甚言语污辱,我可忍耐。
即不然,我与他请个罪,他断不能再与我为难了。”
那老妇道:“既如此,但有屈客官在柴房内暂宿一宵。
如闻不肖儿回来,客官幸勿声张,免致饶舌。”
施公答应,老妇即引入柴房。
施公便藉草作褥,姑且假寐,以待天明。
时交四鼓,忽听叩门声响,施公知为老妇之子回家,即屏声息气,侧耳潜听。
只听老妇先去开门,复后骂道:“现在幸而年岁好可以度日,汝尚如此不长进,终日游荡,不顾家事,倘遇年荒,老一娘一要被你累死了!”骂了一顿,并不闻那儿子作声。
他旋即取火,向厨房内觅食。
复闻老妇说道:“今夜有一贩布的客人,因日暮不及进城在此借宿,现在柴房一中睡卧。
汝宜善为看视,毋许再如往日所为,多有得罪,致令客官羞忿!”其子也不答应,即持火到厨房来,到了厨房内,将火照向施公面上看了一会,微微笑道:“老一娘一不懂事,这位客人幸是个好人,留下来原无妨碍;若留下歹人来,家中原无家产,万一偷去物件,从那里找来?”
说罢,竟呼施公起来。
施公见来意甚好,也就起来,先问了姓名。
那少年道:“姓曾,单名个志字。”
复问施公。
施公因说道:“姓方,名唤人也。”
曾志又问道:“尊客从那里到此?”
施公道:“是从山东到此,今日欲往淮安。
因贪走路程,不觉穷途日暮。
因此与令堂相商,在贵府借宿一宵,实在打扰之至。”
曾志道:“不过敝屋蜗居,未免有屈尊驾一尸一说着,又向那妇道:“母亲,这位客人曾否留他晚饭?”
老妇道:“此老一娘一失于检点,尚未留饭。”
曾志即邀施公至客房坐下,随入内搬出些酒来,并鱼肉等类,同施公对饮,畅谈了些时势。
施公见曾志语言豪迈,颇为投气。
因问:“平日作何生理?尊庚几何?”
曾志又道:“痴长三十六岁,无所事事。
唯喜饮酒赌一博,他无所好。”
施公复问道:“山陽县与某向曾有一面之交,但不知近来作官如何,尚肯为民出力吗?”
曾志道:“此山陽县却是好官。
但现有一事,不知若何了结,恐不免因此挂误。”
施公故问道:“所因何事呢?”
曾志道:“因山陽城内,有一少一妇谋死亲夫,并无首告的人。
这日山陽县因城隍神托梦,说那少一妇亲夫在陰间诉告,转托山陽县彻底追究。
山陽县即将那少一妇提案,讯了一堂。
那少一妇坚不承认。
山陽县欲为死者申雪,遂申详大宪,开棺检验,终不得伤痕。
恐不免因此挂误。
但山陽县未曾问我,若问着我,或可得其实在的情形。”
施公闻曾志语内有因,复又问曾志道:“那妇人真是谋杀亲夫的吗?”
曾志笑而不答。
施公复与曾志痛饮。
酒至半酣,施公见曾志颇有豪爽的气概,便说道:“他乡异客,萍水相逢,甚是感激!但某意欲与君结拜了异姓兄弟,但不识尊意肯不弃否?”
曾志道:“恐只妄攀,何敢言弃?既承见一爱一,敢以兄事何如?”
施公大喜。
曾志遂焚香燃烛,交拜起来,彼此行礼已毕,重复痛饮。
次日,施公欲行,曾志固留不放,盘桓一日。
至晚,彼此又复对酌,施公复又问道:“昨日弟言山陽县所办某妇谋害亲夫一案,可惜未问贤弟,终不能得其实在情形。
如此说来,贤弟当必尽悉,何妨为愚兄略言一二呢?”
曾志闻言,仍笑而不答。
施公便故作怒色道:“我辈既是异姓兄弟,便如骨肉一般,肺腑之言,皆可相告,岂容复有隐讳?今既如此,是弟终以兄为外人,怪某见识不明,徒以弟为知己。
某何必再留,请从此去便了。”
说着站起来便走。
曾志赶着拉住,从容逊谢道:“兄长勿怒,请一言,弟非敢故为隐藏,但以关系甚大,不敢明言。
今既如此,当为兄说明此事。
但则出诸弟口,入诸兄耳,外人切不可稍有泄漏。”
说毕,即将大门关掩起来,复请施公坐定,因笑对施公问道:“兄视弟为何如人也?”
施公亦笑道:“江湖上之豪士,天地间之快人!”曾志道:“实不敢欺瞒弟平日所为。
凡城乡内外,见有不义的财物,朝见之暮夜必往取。
取来固为弟自用,并见有那种不堪自活,及急难无援的人,必分之于彼。
行有十余年,所幸均未败露。
月前闻城内任家暗匿客资千金,弟即愤急往取。
不意误入死者的家内,伏一在他家庭前槐树上,遥见内室有男一女二人对饮,态极丑恶。
忽有一人叩门,妇人急收饮具,男子藏入夹弄内,女子始出开门。
复有一男子,步履歪斜,入房即倒卧一床一上。
妇人唤他不醒,摇他不动,复扶他起来,忽又倒下。
那妇人因出房,将夹弄中那男人唤入,又取出一根长针,向一床一上男子肚一脐中刺入,停一会即死。
夹弄中男子即开门出去。
那妇人便呼四邻入视,众人均以为暴卒。
及开验时,弟亦在场,见那共饮的男子,以一包银给山陽仵作。
虽验及肚一脐,他亦报无伤痕。
故山陽县为彼蒙混,殊代不平。”
欲知施公尚有何言,且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