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经需传卷二 师
师:贞,丈人吉,无咎(1)。
【注释】(1)丈人,严庄之称也。
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
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彖》曰:师,众也。
贞,正也。
能以众正,可以王矣。
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1)?
【注释】(1)毒犹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
君子以容民畜众。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1)。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注释】(1)为师之始,齐师者也。
齐众以律,失律则散。
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
失律而臧,何异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
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1)。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
“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注释】(1)以刚居中,而应於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
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
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六三:师或舆一尸一,凶(1)。
《象》曰:“师或舆一尸一”,大无功也。
【注释】(1)以一陰一处一陽一,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一尸一”之凶。
六一四:师左次,无咎(1)。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2)。
【注释】(1)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之,而无咎也。
行师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2)虽不能有获,足以不失其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
长子帅师,弟子舆一尸一,贞凶(1)。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
“弟子舆一尸一”,使不当也。
【注释】(1)处师之时,柔得尊位,一陰一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
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
柔非军帅,一陰一非刚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
授不得王,则众不从,故“长子帅师”可也。
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1)。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注释】(1)处师之极,师之终也。
大君之命,不失功也。
开国承家,以宁邦也。
小人勿用,非其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