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宗(二)◇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御史台《唐文拾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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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十

唐文拾遗

卷十

◎明宗(二)

◇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

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官员,遇有公事推勘详断时,宜与免朝参,兼不得私行人事。

若无公事,即依寻常赴朝。

(《五代会要》六)

◇州府不得奏荐将校敕

诸道州府不得奏荐将校职员,乞行恩命。

如显有功效,即列奏以闻。

(《五代会要》二十四)

◇给赵□等十人公凭敕

吏部南曹奏:“前齐州临邑县令赵□等十人,纳到历任文书,合给公凭者。”

其公凭仰所司以绫纸修写,取本行尚书侍郎列署。

已出给者,候将来赴选,依此重给。

(《五代会要》二十一)

◇三司断案免朝敕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奏:“三司官每推断案牍时,特与免朝,恐滞推覆。”

法官推覆时,不得私行人事。

公事毕日,朝参如常。

(《五代会要》十六)

◇州县考满追还本司敕

应诸司职掌人吏,前后选授州县官,考满日委本处申奏,各追还司职,依旧执行公事。

(《五代会要》十七)

◇朝臣奏对宣付史馆敕

朝臣起居,入阁奏对公事,奏覆后宣付史馆,宜依。

其时政记、起居注,候别敕处分。

(《五代会要》十八)

◇刺史案牍须申廉使敕

刺史既为属部,安可自专,案牍既成,须申廉使,余依所奏。

(《五代会要》十九)

◇初除官不得侵正员敕

今后诸司初除官、勒留职人吏等,并于省员州县判司簿尉内除授。

免侵使见亲公事正员,及不支料钱。

(《五代会要》十七)

◇废租庸院敕

停废租庸院名额,依旧为盐铁、户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专判。

仍废租庸院大程官,及放猪羊柴炭户。

其括田竿尺,一依伪梁制度,仍委节度使通申,三司不得更差使检括。

州使公廨钱,先被租庸管系者,一切却还州府。

(《五代会要》三十四)

◇三铨公事封送礼部敕

三铨公事,宜准近敕指挥,仍祗使吏部尚书铨印,并宜付中书门下,封送礼部权收管讫奏。

(《五代会要》二十二)

◇随府罢职官除授敕

去年相次有诸道前资掌书记己下宾从到京,求官人数极多,或自述行止,或得替节度使论荐,兼有己于郊天行十事者。

即日朝班中无员阙安排,前件官等皆随储罢职,相次到京。

当奏辟之时,慎选尽由门馆,及替闲之后,安排须告朝廷。

若不特议区分,反恐久令淹滞。

宜令于诸道掌书记已下,据有员阙处各除授一员,仍自此凡是朝官及诸州府判官,得替一周年后,得求官擢才,特敕不在此限。

(《五代会要》二十五)

◇逃户屋物不得毁伐敕

应诸处凡有今年为经水涝逃户,庄园、屋舍、桑枣一物己上,并可指挥州县,散下乡村,委逐村节级、邻保人,分明文簿,各管见在,不得辄令毁折房舍,斩伐树木,及散失动使什管物。

候本户归业日,却依元数,责令十十交十十付讫,具无欠少罪结状,申本州县。

如元数内称有事欠少,许归业户陈状诉论,所犯节级并乡邻保人等,并科违敕之罪,仍敕备偿。

或至来年春入务后,有逃户未归者,其桑土即许邻保人请佃,供输租税,种后本主归来,亦准上指挥,至秋收后还之。

(《五代会要》二十五)

◇京城菜园许人收买敕

京城坊市人户菜园,许人收买,切虑本主占佃年多,以鬻蔬为业,固多贫窭,岂办荩造,恐资豪猾,转伤贫民。

若是有力人户,及形势职掌曹司等,己有居地外,于别处及连宅买菜园,令人主把,或典赁于人,并准前敕价例出卖。

如贫穷之人买得菜园,自卖菜供衣食者,即等第特添价值,仍卖者不得多吝田土,买者不得广占田地,各量事力,须议修营。

(《五代会要》二十六)

◇进士选数年满于都堂试赋敕

近年文士,轻视格条,就试时疏于帖经,登第后耻于赴选,宜绝躁求之路,别开奖劝之门。

其进士科己及第者,计选数年满日,许令就中书陈状,于都堂前各试本业诗、赋、判文等,其中才艺灼然可取者,便与除官。

如或事业未甚十精十者,自许准添选。

(《五代会要》二十二)

◇武成王庙四壁陈祭物敕

武成王庙四壁英贤,自此每至释奠,准《郊祀录》,各陈脯醢诸物以祭。

(《五代会要》三)

◇举人试判不得只书未详敕

每年访闻及第举人,牒送吏部关试,判题虽有,判语全无,所见各书未详,仍或正身不至,如斯乖谬,须议去除。

此后应关送举人,委南曹官准格考试,如是进士并经学及第人,曾亲笔砚,其判语即须缉构文章,辨明治道。

如是无文章,许直书其事,不得只书未详。

如关试时正身不到,又无诸假字,即牒贡院申奏停落。

(《五代会要》二十三)

◇禁断在京市肆牙人敕

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己上,皆有牙人。

百姓将到物货卖,致时物腾贵,百姓困穷。

今后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断。

如是产业人口畜乘,须凭牙保,此外人不得辄置。

仍委两军巡使觉察,切加捉获,如违并当严断。

(《五代会要》二十六)

◇国忌设僧道斋敕

尚书兵部郎中萧愿奏:“每遇宗庙不乐这辰,宰臣到寺,百官立班,是日降使赐香,准案禁乐、断屠宰、止刑罚者。”

帝忌、后忌之辰,旧制皆有斋会,荩申追远,以表奉先。

多难己来,此事久废。

今后每遇大忌,宜设僧道斋一百人,列圣忌日。

斋僧道五十人。

忌日既不视朝,固难举乐,所奏止刑罚、断屠宰,宜依。

兼河南府向来送酒行香宰臣,自此止绝。

天下州府至国忌日,并令不十举乐、止刑罚、断屠宰,余且依旧。

(《五代会要》四)

◇诸州宾从奏具姓名敕

诸州侯伯所请宾从及主事元随,并令奏其名姓,或参佐道亏,各令加罪。

(《五代会要》二十四)

◎后唐闵帝

事迹详《全唐文》一百十三。

◇州县敛民加等论敕

刺史、县令、丞尉得替,自今后如是见任官,将已分钱物资送得替人,即勿论。

其或率敛吏民,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加一等。

如以威刑率敛,以枉法论,其去作受财人,减二等。

(《五代会要》十九)

◇处分卖官买官人敕

如有卖官、买官人等,并准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断魏钦绪犯买官罪,决重杖一顿处死敕处分。

其诈假官及冒名接脚等,并准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指挥。

(《五代会要》十七)

◇籍没田宅禁请射敕

诸州府籍没田宅,并属户部。

除赐功臣外,禁请射。

(《五代会要》十五)

◇节度等使官告不得漏泄敕

节度、防御、十十团十十练使、刺史、行军副使等,事关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画下,给即留滞。

勒枢密院凡经由处,不得漏泄。

(《册府》六百三十三)

◎后唐末帝

事迹详《全唐文》一百十三。

◇答太常礼院敕

祀事在质明前,仪仗在日出后,事不相干,宜依常年受朝。

(《五代会要》五)

◇十抽十借私马敕

诸道州府县镇,宾佐至录事参军、都押衙、教练使已上,各留马一匹乘骑。

及乡村士庶有马者,无问形势,马不以十牝十牡,尽皆抄借。

但胜衣甲,并仰印记,差人管押送纳。

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本道收管。

节度防御十十团十十练等使、剌史,除自己马外,不得因便影占。

管军都将,除出军及随驾外,见逐处屯驻者,都指挥使旧有马许留五匹,小指挥使两匹,都头一匹,其余凡五匹取两匹,十匹取五匹,更多有者,并依此例十抽十取。

在京文武百官、主军将校、内诸司使己下随驾职员,旧有马者任令随意进纳,不得影占人私马。

各下诸道准此。

(《五代会要》十二)

◇百官充使依例轮差敕

凡关差使,须示均平。

今后文武百官充使者,宜令依例轮差,中书置满,不得重迭。

其内降宣谕,不拘此例。

若当使自缘有事,或不欲行,注簿,便当一使。

长兴三年正月后己曾奉使者,便著为簿首,已后差使,次第注之。

(《五代会要》二十四)

◇举奏判官敕

判官宜令本州刺史自选择举奏,初且除本职,未得与官,或与刺史连任相随,显有劳能,许本州刺史以闻,量事奖擢,仍海里枉有论荐。

其三月后九人,且与施行。

(《五代会要》二十五)

◎晋高祖

事迹详《全唐文》一百十四。

◇奖泾州节度王周诏

王周佐国贤臣,殿邦良帅,战伐之功显著,葺绥之政尤彰。

昨者殄寇常山,总戎泾水,安边静塞,克施抚驭之方;察俗观风,尽去烦苛之弊。

备陈条件,足验公清,一方既洽于咏歌,百姓顿期于苏息。

王周宜赐诏奖饰,兼颁下诸道,仍付所司。

(《册府》六百七十三)

案:此篇见明钞本《册府元龟》六百七十三卷,不著时代。

案王周事唐庄宗为裨校,晋天福中历贝州、泾州节度使,去苛虐,民皆复归,故有此诏。

◇公私铸钱条章诏

国家所资,泉货为重,减耗渐亏于日用,啬自致于时康。

近代己来,中原多事,销蠹则甚,添铸无闻。

爰降条章,俾臻富庶,宜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晓示,无问公私,应有铜者,并许铸钱。

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

委盐铁司铸样,颁下诸道,令每一钱重二铢四,参十钱重一两。

或虑诸色人接便将铅铁铸造,杂乱铜钱,仍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依旧禁断。

尚虑逐处铜数不多,宜令诸道应有久废铜治冶处,许百姓取便开炼,京远为主,官中不取课利。

其有生熟铜,仍许所在市卖入官,或任自铸钱行用。

其余许铸钱外,不得辄便杂铸铜器。

如有违犯者,并准三年三月敕条处分。

(《五代会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四所收《许百姓铸钱诏》,计一百五字,与此不同。

今据《会要》参《册府元龟》一百五补录。

◇科剺耳称冤罪敕

剺耳称冤人,准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申明。

今后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

(《五代会要》十)

◇答马承翰封章敕

马承翰所贡封章,俾人知禁,虽曾条贯,恐未周详。

腚依,余准近敕处分,仍付所司。

◇判官参选敕

伪清泰二年三月己前诸道州府所差马步判官,有勤绩者,宜令并准元敕赴吏部参选,不得更经中书陈状。

(《五代会要》〖二十一〗〈十〉)

◇衙前大将差补都虞候敕

诸道马步都虞候,今后朝廷更不差补,委逐州府丁衙前大将中选久历事任晓会刑狱者充,仍以三年为限,不得于元随职员中差补。

其今日己前见在任者,如无罪犯,宜令终其月限,候将来得替。

仰本道于衙前收管,不得赴阙。

(《五代会要》二十四)

◇改承旨官名敕

承旨者,承时君之旨,非近侍重臣,无以禀命。

是以大朝会则以宰臣承旨,草诏书则以学士承旨,若无区别,何表等威。

除翰林学士承旨外,殿前承旨改为殿直,枢密院承旨改为承宣,御史台、三司、閤门、客省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同上)

◇张昭远班次敕

新除翰林学士张昭远,早践纶扉,久司史笔,曾居宪府,累陟贰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

其立位宜镒崔棁。

(《五代会要》十三)

◇除留守降麻敕

留守之任,委寄非轻,凡除丝纶,宜同将相。

今后除留守宜降麻制。

(《五代会要》十九)

◇常安公主出降仪敕

纳采之时,主人再拜,使皆不笞,虽《开元礼》具载其仪,今宜答拜,仍令郑王重贵主其婚,中外不贺。

(《五代会要》卷二)

◇处分选举人文解差谬敕

今后选举人文解差谬,过在发解州府官吏,其选人、举人,亦准格处分。

(《五代会要》二十二)

◇任公私铸钱敕

先许铸钱,仍每一钱重二铢四参,十钱重一两。

切虑逐处缺铜,难依先定铢两,宜令天下无问公私,应有铜处,有铸钱者,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

因兹不得入铅并铁,及缺漏不堪久远流行。

仍委盐铁使明行晓示,余准元敕指挥。

仍付所司。

(《五代会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六所收与此不同。

◇奏状须印署敕

应内外诸使诸司及诸州府,凡有诸色公事须具奏闻,今后不得白状及札子记事申覆。

如事关机密,即准元降宣命,实封斜角,不题事目通下。

其合申中书及中书勘会公事,所申状亦须是本司及逐处官员印署,不得将白状及记事札子,兼令司局抄札子申。

宜令御史台及宣徽院、三司侍卫司、诸道州府准此。

(《五代会要》二十四)

◇封赠三代不得第降敕

其内外准敕合与三代己下封赠者,并以见居官品比拟,不得第降。

付中书门下准此。

及正室,不在论请封叙之限。

应诸色官请与母、妻叙封,须候官阶齐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许施行。

(《五代会要》十四)

◇令盐铁使禁销钱铸器物敕

朕以历代铸钱,济时为宝,久无监物,已绝增添。

迩来利之人,违法甚重,销熔不已,毁蠹日滋,禁制未严,十奸十弊莫止。

既无添而有损,必耗国以困民,将治丰严,十奸十弊莫止。

既无添而有损,必耗国以困民,将治丰财,须行峻法。

宜令盐铁使禁止私下打造铸泻铜器,速具条流事件闻奏。

(《册府》五百一)

◇赐僧法城敕

敕法城:卿佛国栋梁,僧坛领袖,今遣内官赐卿砑金虚缕沈水香纽列环一枚,至可领取。

(《清异录》一)

◎晋少帝

事迹详《全唐文》一百十八。

◇定亲王公主婚礼法物诏

少府监今后儿修制亲王婚礼法物并册文,出降公主九树华钗、箱奁等,宜令不得用龙红条帕。

(《五代会要》十六)

◇进策人定三等诏

应诸色进策人等,皆抱才能,方来贽献,宜加明试,俾尽臧谋。

今后应进策,中书奏覆,敕下,委门下省试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元进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试策或上或中者,委门下省给与减选或出身优牒。

合恪选目:其度策上者,委铨司超一资注;其试策中者,委铨司依资注拟;如所试策或上或中,元进策内不曾施行者,所试策下,元进策内曾有施行者,其本官并仰量与恩赐发遣。

若或所试策下,所进策内并不施行,便仰晓示发遣,不得再有后进。

余准前后敕处分。

(《五代会要》十三)

◇遇大祭祀等不得行极刑敕

四京诸道州府决大辟罪,起今后,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夏、雨雪未晴已上,并不得行极刑。

如有已断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后施行。

仍付所司。

(《册府》六百十三)

◇显陵行十事官加阶减选敕

显陵行十事及□庙等行十事官,并宜加两阶、减两选。

理减外,合格日免取文解,便与注官,过格者降一资。

为事勒停者,许宜勒停日理本官选数,仍与减两选,合格日免取文解,仍注边远同类官。

(《册府》六百三十四)

◇下礼部贡院敕

礼部贡院自前考进士,皆以三条烛为限,并试诸色举人等,有怀藏书册,不令就试,宜并准旧施行。

(《册府》六百四十二)

◇邺都诸门赐名敕

邺都诸门宜赐名额:罗城南砖门为广运门,观音门为金明门,橙糟门为清景门,寇氏门为永芳门,朝城门为景风门。

大城南门为昭明门,观音门为广义门,北河门为靖安门,魏县门为膺福门,寇氏门为迎春门,朝城门为兴仁门,上斗门为延清门,下斗门为适远门。

(《五代会要》十九)

◇招充西京太常寺乐工敕

太常寺见管西京雅乐节级乐工共四十人外,更添六十人。

内三十入人,宜十抽十教坊贴部乐官兼充,余二十二人,宜令本寺招召充填。

仍令三司定支春冬衣粮,月报闻奏。

其旧管四十人,亦量添请。

(《五代会要》七)

◇太庙置库敕

天地、宗庙、社稷及诸祠事等,访问自前所司承管,多不十精十洁。

宜令三司预支一年诸司合请祠察礼料物色等,于太庙置库,仍差宗正丞石载仁专主掌,监察御史宋彦升监库,兼使供奉官陈审璘往洛京,于太庙内稳便处修荩库屋五间。

俟毕日,催促所支物色监送入库,十十交十十付讫,取收领文状归阙。

每有祠祭,诸司合请礼料,至时委监库御史宋彦升、宗正丞石载仁旋旋给付。

其大祠、中祠兼令监祭使检点馔造,小祠即令行十事官检点。

如致慢易,本司当准格科罪。

其祭器未有者修制,己有者更仰雅饰。

(《五代会要》四)

◇差摄官满五年授官敕

有司差摄官员,今日已前任摄满五年者,宜追验本司差摄文牒,及亲公事文书,并乡贯三代点检者,与授初官。

起今后,所司如更有阙,须差摄官者,可具所摄乡贯三代奏闻。

(《五代会要》十七)

◇御史不得以小事请假敕

今后诸却史,宜令除准式请假外,不得以私故小事请假离京,并除奉制命差勘公事及按察外,不得以琐细事差使出外。

(同上)

◇令佐招携户口加阶敕

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携户口,比初到任十十交十十领数目外,如出得百户以上,量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一阶,主簿减一选;出二百户以上,及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两阶,主簿减两选;出三百户以上,及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两阶、减二选,别与转官,主簿加两阶、减一选;出四百户至五百户,以及添得租税者,县令加朝散大夫阶,超转官资,罢任后许非时参选,仍录名送中书;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选门者,即别议奖酬;主簿加三阶。

其出剩不及一百户者,据户口及添租税数,县令加一阶,参选日超一资注官,主簿加一阶;如是一乡收到三十户或五十户以上,一村收到三户五户以上者,其及本乡村节级等,与免本户二年诸杂差使科配;如是一乡收到一百户以上,一村收到十户以上,本乡村节级等,与免本户三年诸杂差徭。

如愿且允节级,所由未得差替,如愿归农,便与免放。

仍仰本县准敕,分明给与凭据。

自灾沴已来,户口流散,如归业者,切在抚安。

其浮寄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

其归业户,天福五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夏秋租税,并二年诸杂差遣;天福七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夏秋一半租税,并放一年杂差遣。

其创收户如先有租税,即依元额输纳;如元无租税,即据所营地亩,且收半税,并放二年差徭。

如乡村妄创户,及坐家破逃者,许人纠告,勘责不虚,其本府与乡村所由,各决脊杖八十,刺面配本处牢城执役。

县司本典知情,并同罪。

告事人放三年租税差徭,仍将放免数却配荩藏。

创户及坐家破逃户本乡所由,均分输纳。

今后天下州县所收新添户口租税,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户部点检。

如违限,本处判官、录事参军罚五十直,仍削一级,孔目官、勾押人、本案人吏杖七十,降一资。

(《五代会要》二十)

◎汉高祖

事迹详《全唐文》一百二十。

◇省躬罢役诏

卑宫菲食,前代之令猷;革舄绨衣,哲后之明德。

至于损上益下,惜力十爱十人,冀息烦苛,渐期富庶。

所有乘舆服御,后宫费用,太官常膳,一切减损。

在京及内诸司井天下州府,除应奉军期急切外,其余不急之务,非理营造,并皆停罢,免致劳役。

(《册府》五十六)

◇禁断契丹装服敕

近年中华,兆人浮薄,不依汉礼,却慕十胡十风,果致狂戎来侵诸夏。

应有契丹样鞍辔、器械、服装等,并令逐处禁断。

(《册府》一百六十)

◇文武官父母加恩叙封敕

应内外文武官员,有父母见在合得加恩叙封者,不在官阶品齐,但见居官品合与父加恩、母叙封进封者,便与施行,余准前敕。

(《五代会要》十四)

◇停张灿见职敕

三司邦计,国法攸依。

张灿体事未明,执理乖当,宜停见职,犯皮者贷命放之。

(《洛十陽十旧闻记》五)

◎汉隐帝

事迹详《全唐文》一百二十一。

◇州县替任叙资规程敕

审官之要,必择才能,与理同归,迭处中外,约以选限,固有条格。

迩来或自朝行,或从宾职,愿为州县,自就便宜。

当求事之时,冀得而不论卑位;及既替之后,叙资而却理前官。

须立规程以绝侥幸。

(《册府》六百三十四)

◇父在母封议中太子敕

应内外臣寮,如父准恩敕合承子荫加恩者,父未曾有官,即量其致仕官,见任亦自该恩赦,又难用子荫,如己去任,愿授致仕官者,亦可施行,即不得就加恩命。

其父在母承子荫叙封、追封,合加太字与不合加,虽有艾颖、尹倔近例,恐是一时特恩,别无敕例,宜令尚书省集议奏闻,永为常式。

(《五代会要》十四)

◇俸户不得当直敕

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

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当直及赴衙参。

如有阙额及不逮,明申州府差填,不得衷私替换。

若是令录、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数外,剩占俸户及令当直手力,更纳料钱,并许百姓陈告。

其陈告人与免户下诸杂差徭,所犯人追毁告身,更加力役。

如令佐、录事、参军内有员阙,州府差摄,亦依例支与俸钱。

差摄曹官不得一例供破。

定例如后:三千户己上县,令逐月一十二千,主簿六千;二千户己上至三千户己下县,令九千,主簿五千;一千户己下县,令六千,主簿四千。

录事、参军、判司,依本部内户口最多县分例支破。

其录事、参军依县令例,判司依主簿例。

(《五代会要》二十八)

◇批答窦文靖奏朝官便衣徒步敕

宜令御史台常加察访,具以名闻,当行谴逐,隐而不言,与之同罪。

(《五代会要》十七)

◇诸州公事先申廉使敕

诸防御十十团十十练州申奏公事,除朝廷以军期应副,则不及闻于廉使。

如寻常公事,不得自专,须先申本管斟酌以闻。

今后州府不得违越。

(《五代会要》二十四)

◇伪命文书追毁换给敕

应是伪命文书,不在施行之限者。

今有缘晋朝受官,契丹年给解由历子,若执格敕,又虑有废身名。

凡州县幕府曾受契丹伪命者,追毁文书,祗取唐、晋朝出身文书参选,本选外仍殿五选,降三资注拟。

凡唐、晋朝诸科及第人,于契丹年号内出给文书,许追毁换给,仍自新给年月日理选。

(《五代会要》十七)

◇诸道十十团十十集差散从官敕

诸道州府宜差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下州二百人,宜量户口多少,差十十团十十集本处管系立节级,点检教十习十,警备州城。

(《五代会要》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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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二)◇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御史台《唐文拾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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