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公案
第十三则 改甲册
潮属词讼,好牵告多人相磨累以示武。
或捏造花名,居奇网利,或行赂改匿,移向他人。
盖讼师、蠹役乐此为利。
余方厉禁之而未止也。
一日,有郑娘宝殴死林嘉柱命案,牵连助殴之人甚多。
郑阿袒一名与焉,注系梅花村人。
遣役摄讯,阖村并无阿袒。
据一尸一母陈氏柬称,即郑启亮。
随呼启亮赴讯,自言“小名阿清,并非阿袒。”
一尸一兄林嘉树力争:“此人实是阿桶,如系阿清,我甘反坐。”
盖潮邑乡音,“袒”与“桶”两字如一,并无分辨。
余异之,谓启亮曰:“今日所重,在有无助殴。
汝即阿桶,亦何妨?”
启亮呼天抢地言:“若是阿桶,便助殴是真。”
林嘉树亦指天誓日言:“启亮要不是阿桶,我便诬告是真。”
余曰:“噫!此易辨耳。”
命兵房取家用册来观之,则郑启亮小名乃“阿称”也,字画浓淡一色,浑然无间。
余曰:“若是阿清,则无疑义。
此‘称’字可疑,恐系‘桶’字所改。”
再取五年旧甲册观之,亦是“阿称”,但中间小点,墨色加浓,不似一笔书成者。
且阅其兄弟小名,旁皆从”木”,岂有启亮一人独从“禾”边之理?拍案呼曰:“郑启亮,好大胆也!汝小名实系阿桶,敢改阿称以欺我,将谓我可欺乎?今助殴是真矣。
且问汝家甲册作何改法?为汝改着为谁也?”
启亮知不可隐,乃言实名阿桶,托兵书林集贤代改者。
拘林集贤对质,则得其赂钱三盲文,代为盗改家甲册是实。
将林集贤痛责四十板,革退兵书,荷校于市者两月。
启亮亦加重责。
审无助殴情事,余叹曰:“郑启亮弄巧成拙,深可笑也。
汝家住梅花,离县二十里。
郑娘宝致死林嘉柱之日,汝实未尝在场。
风马无干,本县自能审释。
使无串通蠹役盗改官册,此刻宁家去矣。
汝何以深心揣度,知我必吊观甲册?又何以深心善谋,连旧册亦并添改?作一弊 如神,可畏殊甚。
岂料我之独奸亦如神,即弥缝至精至巧,终难以相欺乎?”
众人皆叩首称神明。
郑启亮以头触地,乞矜释。
余曰:“弄法蒙蔽,非常大恶。
吾方为潮邑除奸弊,此事断不可宽。
亦荷校于市,使吾民知法纪,可也。”
自是作一弊 者稍敛。
余亦严禁代书,不许牵告五名以上。
而一习一 俗为之一变矣。
译文潮阳县打官司,好株连告进许多人,牵累磨折,以显示强大。
有的捏造人名,以此求得利益,有的行一贿改名,把罪名移向别人。
讼师、奸邪衙役以此为业,从中得到好处。
我正准备严加禁止,但是出了问题。
一天,出了一件郑娘宝打死林嘉柱的人命案子,告状时牵连到帮助打人的甚多。
一个名叫郑阿袒的也在其中,并注明说是梅花村人。
我派差役去抓他来审讯,可是,全村并没有叫郑阿袒的。
据死者母亲陈氏禀告,郑阿袒也就是郑启亮。
我就把郑启亮叫来审问。
他自己说:“小叫名阿清,并不是阿袒。”
死者的哥哥林嘉树力争说:“这个人真的是阿桶,如果是阿清,我甘愿承认诬告,判我有杀人罪。”
潮阳县土话,“袒”和“桶”两个字读音相同,没有区别。
我对这事感到奇怪,对郑启亮说:“重要的是有没有帮助打人。
你就是阿桶,又有什么关系?”
郑启亮呼天抢地地说:“如果我是阿桶,那么帮忙打人就是真的了。”
林嘉树也指着天日发誓说:“郑启亮如果不是阿桶,我便承认我是诬告。”
我说:“咳!这很容易分辨。”
就让衙门中兵房拿过甲册来查看,上面记着郑启亮的小名叫“阿称”,字迹笔划墨色深浅一样,看不出有什么毛病。
我说:“如果是阿清,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了。
但这个‘称’字可疑,恐怕是‘桶’字改的。”
再拿过雍正五年的旧甲册看,也是“阿称”,但称字中间的小点墨色显得深,不像是一笔写成的。
再看他哥哥弟弟的小名,字的偏旁都是“木”,怎么会有郑启亮一个人的小名单用“禾”
偏旁的道理呢?我拍案叫道:“郑启亮,你好大的胆子!你的小名果真是阿桶,竟敢改成阿称来欺骗我,以为我可以欺负吗?现在看来,你动手帮助打人是真的了。
我且问你,你家的甲册为什么要改?替你改的人是谁?”
郑启亮知道没法再隐瞒,才说自己小名的确叫阿桶,是托兵房书办林集贤代他改的。
抓来林集贤对质,供出实情:他得到贿赂三百文,就代郑启亮偷偷改了。
我便将林集贤痛打四十大板,革去兵房书办职务,带枷在市上示众两个月。
对郑启亮也重打一顿。
经审问,知道他并没参与打人。
我叹息说:“郑启亮你弄巧成拙,实在太可笑了。
你家住在梅花乡,距离县城二十里。
郑娘宝打死林嘉柱那天,你事实上并不在场。
风马牛不相及,本县自然会审断清楚。
假使没有串通奸邪书办偷改衙门书册的事,此时你也可以平安回家去了。
你为什么挖空心思揣测,知道我一定会调出甲册查看?又为什么费尽心机,仔细筹划,连旧甲册也一齐添改?暗中奸巧作一弊 ,神不知鬼不觉,这实在是太可怕了。
你哪里想到我审奸断案也如神明一样,就算你弥缝得最精最巧,到头来也是难以欺骗的!”
众人都磕头称赞我神明。
郑启亮用头撞地,乞求我可怜他,把他放了。
我说:“玩法蒙蔽,这虽算不上大罪恶,但现在我正为潮阳县铲除奸邪弊病却发生这样的事情,那就不能从宽了。
你也带上枷到市上示众吧!让百姓们都知道遵纪守法。”
从这以后,作一弊 的人渐渐收敛。
我也对代写状纸的人严厉颁下禁令,写状纸时不许牵连告到五名以上的人。
社会上这一一习一 俗也就因此而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