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朴子
外篇 卷三十四 用刑
抱朴子曰:莫不贵仁,而无能纯仁以致治也;莫不贱刑,而无能废刑以整民也。
或云:“明後御世,风向草偃。
道洽化醇,安所用刑?”
余乃论之曰:“夫德教者,黼黻之祭服也;刑罚者,捍刃之甲胄也。
若德教治狡暴,犹以黼黻御剡锋也;以刑罚施平世,是以甲升庙堂也。
故仁者养物之器,刑者惩非之具,我欲利之,而彼欲害之,加仁无悛,非刑不止。
刑为仁佐,於是可知也。
譬存玄胎息,呼吸吐纳,含景内视,熊经鸟伸者,长生之术也。
然艰而且迟,为者鲜成,能得之者,万而一焉。
病笃痛甚,身困命危,则不得不攻之以针石,治之以毒烈。
若废和鹊之方,而慕松乔之道,则死者众矣。
仁之为政,非为不美也。
然黎庶巧伪,趋利忘义。
若不齐之以威,纠之以刑,远羡羲农之风,则乱不可振,其祸深大。
以杀止杀,岂乐之哉!
“八卦之作,穷理尽性,明罚用狱,著於《噬嗑》;系以徽纆,存乎《一习一 坎》。
然用刑其来尚矣。
逮於轩辕,圣德尤高,而躬亲征伐,至於百战,僵一尸一涿鹿,流血阪泉,犹不能使时无叛逆,载戢干戈。
亦安能使百姓皆良,民不犯罪而不治者,未之有也。
唐虞之盛,象天用刑,窜殛放流,天下乃服。
汉文玄默,比隆成康,犹断四百,鞭死者多。
夫匠石不舍绳墨,故无不直之木。
明主不废戮罚,故无陵迟之政也。
“盖天地之道,不能纯仁,故青一陽一阐陶育之和,素秋厉肃杀之威,融风扇则枯瘁摅藻,白露凝则繁英凋零。
是以品物阜焉,岁功成焉。
一温一 而无寒,则蠕动不蛰,根植冬荣。
宽而无严,则奸宄并作,利器长守。
故明赏以存正,必罚以闲邪。
劝沮之器,莫此之要。
观民设教,济其宽猛,使懦不可狎,刚不伤恩。
五刑之罪,至於三千,是绳不可曲也;司寇行刑,君为不举,是法不可废也。
绳曲,则奸回萌矣;法废,则祸乱滋矣。
“亡国非无令也,患於令烦而不行;败军非无禁也,患於禁设而不止。
故众慝弥蔓,而下黩其上。
夫赏贵当功而不必重,罚贵得得罪而不必酷也。
鞭朴废於家,则僮仆怠惰;征伐息於国,则群下不虔。
爱待敬而不败,故制礼以崇之;德须威而久立,故作刑以肃之。
班倕不委规矩,故方圆不戾於物;明君不释法度,故机诈不肆其巧。
唐虞其仁如天,而不原四罪;姬公友於兄弟,而不赦二叔。
仲尼之诛正卯,汉武之杀外甥,垂泪惜法,盖不获已也。
故诛一以振万,损少以成多,方之栉发,则所利者众;比於割疽,则所全者大。
是以灸刺惨痛而不可止者,以痊病也;刑法凶丑而不可罢者,以救弊也。
六军如林,未必皆勇。
排锋陷火,人情所惮。
然恬颜以劝之,则投命者鲜;断斩以威之,则莫不奋击。
故役欢笑者,不及叱咤之速;用诱悦者,未若刑戮之齐。
是以安於感深谷而严其法,卫子疾弃灰而峻其辟。
夫以其所畏,禁其所玩,峻而不犯,全民之术也。
明治病之术者,杜未生之疾;达治乱之要者,遏将来之患。
若乃以轻刑禁重罪,以薄法卫厚利,陈之滋章,而犯者弥多,有似穿阱以当路,非仁人之用怀也。
“善为政者,必先端此以率彼,治亲以整疏,不曲法以行意,必有罪而无赦。
若石石昔之割爱以灭亲,晋文之忍情以斩颍故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脂粉非体中之至急,而辔策须臾不可无也。
肃恭少怠,则慢惰已至;威严暂驰,则群邪生心。
当怒不怒,奸臣为虎;当杀不杀,大贼乃发。
水久坏河,山起咫尺。
寻木千丈,始於毫末;钻燧之火,勺水可灭;鹄卵未孚,指掌可縻。
及其乘冲飚而燎巨野,奋六羽以凌朝霞,则虽智勇不能制也。
故明君治难於其易,去恶於其微,不伐善以长乱,不操柯而犹豫焉。
然则刑之为物,国之神器,君所自执,不可假人,犹长剑不可倒捉,巨鱼不可脱渊也。
乃崇替之所由,安危之源本也。
田常之夺齐,六卿之分晋,赵高之弑秦,王莽之篡汉,履霜逮冰,由来渐矣。
或永叹於海滨,或拊心乎望夷,祸延宗祧,作戒将来者,由乎慕虚名於住迸,忘实祸於当己也。”
或人曰:“刑辟之兴,盖存叔世。
立人之道,唯仁与义。
我清静而民自正,我无欲而民自朴,烹鲜之戒,不欲其烦。
宽以爱人则得众,悦以使人则下附。
故孟子以体仁为安,扬子云谓申韩为屠宰。
夫繁策急辔,非造父之御;严刑峻罚,非三五之道。
故有虞手不指挥,口不烦言,恭己南面,而治化雍熙矣。
宓生政以率俗,弹琴咏诗,身不下堂,而渔者宵肃矣。
必能厚惠薄敛,救乏擢滞,举贤任才,劝穑省用,招携以礼,怀远以德,陶之以成均,治之以庠序。
化上而兴善者,必若靡草之逐惊风;洗心而革面者,必若清波之涤轻尘。
朝有德让之群後,野无犯礼之轨躅。
圜土可以虚芜,楚革可以永格,何必赏罚可以为国乎1
抱朴子答曰:“《易》称“明罚敕法”,《书》有“哀矜折狱”。
爵人於朝,刑人於市,有自来矣,岂从叔世!多仁则法不立,威寡则下侵上。
夫法不立,则庶事汩矣;下侵上,则逆节明矣。
至醇既浇於三代,大朴又散於秦汉,道衰於畴昔,俗薄乎当今,而欲结绳以整奸欺,不言以化狡猾,委辔策而乘奔马於险途,舍柁橹而泛虚舟以凌波,盘旋以逐走盗,揖让以救灾火,斩晁错以却七国,舞干戈以平赤眉,未见其可也!
“盖三皇步而五常骤,霸王以来,载驰载骛。
当其弊也,吏欺民巧,寇盗公行,髡钳不足以惩无一耻,族诛不能以禁觊觎。
重目以广视,累耳以远听,抗烛以理滞事,焦心以息奸源,而犹市朝有呼嗟之音,边鄙有不闻之枉。
作威作福者,或发乎瞻视之下;凶家害国者,或构乎萧墙之内。
而欲以太昊之道,治偷薄之俗;以画一之歌,救鼎涌之乱,非识因革之随时,明损益之变通也。
所谓刻舟以摸遗剑,叁天而射五步,掼犀兕之甲,以涉不测之渊;扲却寒之裘,以御郁隆之暑,踵之解除,颐之搔背,其为愦愦,莫此之剧矣!
“但当先令而後诛,得情而勿喜,使伯氏无怨於失邑,虞芮知耻而无讼耳。
若强暴掩容,操绳而不惮,诱於含垢,莫蔓而不除,恃藏疾之大言,忘膏肓之近急,何异焦喉之渴切身,而遥指沧海於万里之外,滔天之水已及,而方造舟於长洲之林,安得免夸父之祸,脱沦水之害哉!
世人薄申韩之实事,嘉老庄之诞谈。
然而为政莫能错刑,杀人者原其死,伤人者赦其罪,所谓土木半瓦胾,无救朝饥者也。
道家之言,高则高矣,用之则弊,辽落迂阔,譬犹干将不可以缝线,巨象不可使鼠,金舟不能凌一陽一侯之波,玉马不任骋千里之迹也。
若行其言,则当燔桎梏,堕囹圄,罢有司,灭刑书,铸干戈,平城池,散府库,毁符节,撤关梁,掊衡量。
胶离朱之目,塞子野之耳。
泛然不系,反乎天牧;不训不营,相忘江湖。
朝廷阒而若无人,民则至死不往来。
可得而论,难得而行也。
“俗儒徒闻周以仁兴,秦以严亡,而未觉周所以得之不纯仁,而秦所以失之不独严也。
昔周用肉刑,刖足劓鼻。
盟津之令,後至者斩,毕力赏罚,誓有孥戮。
考其所为,未尽仁也。
及其叔世,罔法玩文,人主苛虐,号令不出宇宙,礼乐征伐,不复由己。
群下力竞,还为长蛇。
伐本塞源,毁冠裂冕。
或沈之於汉,或流之一彘。
失柄之败,由於不严也。
秦之初兴,官人得才。
卫鞅由余之徒,式法於内;白起王翦之伦,攻取於外。
兼弱攻昧,取威定霸,吞噬四邻,咀嚼群雄,拓地攘戎,龙变龙视,实赖明赏必罚,以基帝业。
降及杪季,骄於得意,穷奢极泰。
加之以威虐,筑城万里,离宫千余,锺鼓女乐,不徒而具。
骊山之役,太半之赋,闾左之戍,坑儒之酷,北击猃狁,南征百越,暴兵百万,动数十年。
天下有生离之哀,家户怀怨旷之叹。
白骨成山,虚祭布野。
徐福出而重号口兆之雠,赵高入而屯豺狼之一党一 。
天下欲反,十室九空。
其所以亡,岂由严刑?此为秦以严得之,非以严失之也。
“且刑由刃也,巧人以自成,拙者以自伤,为治国有道而助之以刑者,能令慝伪不作,凶邪改志。
若纲绝网紊,得罪於天,用刑失理,其危必速。
亦犹水火者所以活人,亦所以杀人,存乎能用之与不能用。
“夫症瘕不除,而不修越人之术者,难图老彭之寿也。
奸一党一 实繁,而不严弹违之制者,未见其长世之福也。
但当简於张之徒,任以法理世;选赵陈之属,季以案劾。
明主留神於上,忠良尽诚於下,见不善则若鹰鹯之搏鸟雀,睹乱萌则若草雉田之芟芜秽。
庆赏不谬加,而诛戮不失罪,则太平之轨不足迪。
令而不犯,可庶几废刑致治,未敢谓然也。”
或曰:“然则刑罚果所以助教兴善,式曷轨忒也。
若夫古之肉刑,亦可复与?”
抱朴子曰:“曷为而不可哉!昔周用肉刑,积祀七百。
汉氏废之,年代不如。
至於改以鞭笞,大多死者。
外有轻刑之名,内有杀人之实也。
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则其下唯有徒谪鞭杖,或遇赦令,则身无损;且髡其更生之发,挝其方愈之创,殊不足以惩次死之罪。
今除肉刑,则死罪之下无复中刑在其间,而次死罪不得不止於徒谪鞭杖,是轻重不得适也。
又犯罪者希而时有耳,至於杀之则恨重,而鞭之则恨轻,犯此者为多。
今不用肉刑,是次死之罪,常不见治也。
“今若自非谋反大逆,恶於君亲,及军临敌犯军法者,及手杀人者,以肉刑代其死,则亦足以惩示凶人。
而刑者犹任坐役,能有所为,又不绝其生类之道,而终身残毁,百姓见之,莫不寒心,亦足使未犯者肃栗,以彰示将来,乃过於杀人。
杀人,非不重也。
然辜之三日,行埋弃之,不知者众,不见者多也。
若夫肉刑者之为摽戒也多。
昔魏世数议此事,诸硕儒达学,洽通殷理者,咸谓宜复肉刑,而意异者驳之,皆不合也。
魏武帝亦以为然。
直以二陲未宾,远人不能统至理者,卒闻中国刖人肢体,割人耳鼻,便当望风谓为酷虐,故且权停,以须四方之并耳。
通人扬子云亦以为肉刑宜复也。
但废之来久矣,坐而论道者,未以为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