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
噬嗑:亨。
利用狱(1)。
【注释】(1)噬,啮也;嗑,合也。
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
物之不齐,由有过也。
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
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1)。
噬嗑而亨(2)。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3)。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4)。
【注释】(1)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2)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3)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4)谓五也。
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
“上行”谓所之在进也。
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
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1)。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2)。
【注释】(1)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
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
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
足惩而已,故不重也。
过而不改,乃谓之过。
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过止於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1)。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注释】(1)噬,啮也。
啮者,刑克之谓也。
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
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
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
“肤”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1)。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注释】(1)处下一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
岂唯坚乎?将遇其毒。
“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
利艰贞,吉(1)。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注释】(1)虽体一陽一爻,为一陰一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
金,刚也,矢,直也。
“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1)。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注释】(1)乾肉,坚也。
黄,中也。
金,刚也。
以一陰一处一陽一,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
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
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
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1)。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2)。
【注释】(1)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
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2)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