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下经咸传卷四 咸
咸:亨,利贞,取女吉。
《彖》曰:咸,感也。
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1)。
止而说(2),男下女(3),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4),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5)。
【注释】(1)是以亨也。
(2)故“利贞”也。
(3)“取女吉”也。
(4)二气相与,乃“化生”也。
(5)天地万物之情,见於所感也。
凡感之为道,不能感非类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类之义也。
同类而不相感应,以其各亢所处也,故女虽应男之物,必下之而后取女乃吉也。
《象》曰:山上有泽,咸。
君子以虚受人。
以虚受人(1)。
【注释】(1)物乃感应。
初六:咸其拇(1)。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2)。
【注释】(1)处咸之初,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
如其本实,未至伤静。
(2)四属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
居吉(1)。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2)。
【注释】(1)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者也。
感物以躁,凶之道也。
由躁故凶,居则吉矣。
处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
(2)一陰一而为居,顺之道也。
不躁而居,顺不害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1)。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
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注释】(1)股之为物,随足者也。
进不能制动,退不能静处,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
“志在随人”,所执亦以贱矣。
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九四:贞吉,悔亡。
憧憧往来,朋从尔思(1)。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2)。
“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注释】(1)处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
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则至於害,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
始在於感,未尽感极,不能至於无思以得其一党一,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其思”也。
(2)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1)。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注释】(1)“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进不能大感,退亦不为无志,其志浅末,故“无悔”而已。
上六:咸其辅、颊、舌(1)。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2)。
【注释】(1)咸道转末,故在口舌言语而已。
(2)“辅、颊、舌”者,所以为语之具也。
“咸其辅颊舌”,则“滕口说”也。
“憧憧往来”,犹未光大,况在滕口,薄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