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名(二)◇致仕官身故非三品以上不辍朝《唐文拾遗》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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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 - 卷五十四

唐文拾遗

卷五十四

◎ 阙名(二)

◇ 致仕官身故非三品以上不辍朝奏(元和元年九月,中书门下)

近奏定合辍朝官品,敕己寻行,其致仕官多是优礼,合同贞观敕例,未该须有处分。

自今以后,其致仕官如非曾任三品以上正官,及历四品清望,并不在此例。

(《唐会要》二十五)

◇ 请置具员簿奏(元和二年正月,中书门下)

正月赦文,令于中书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

爰自近年,因循遂废,清源正本,莫急于斯。

令京常参官及外官五品己上前资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置具员簿。

应诸州剌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上州己上上佐、东宫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考己上,并请五考。

其台官先定月数。

今请侍御史满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满十八月,监察御史依前二十五月与转;三省官并三者,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己上,并五考商量与改。

尚书省四品己上,文武官三品己上,缘品秩己崇,不可限以此例,须有追改,并临时奏听进止。

其权知官后至雨考,然与正授,不得用权知官资改转。

其内外诸色官中,缘官阙要人及缘事须有改移者,即不在常格叙迁之限。

诸道及诸使、副使、行军司马、判官、参议、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职掌举检校五品己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改转官,四考与改。

如未经考者,并诸授同类官,经两考者依资与转。

如前御史是使下官未经考者,请以本官改转,经三考依资转与,仍许通前任计为考数。

其军州戎镇别立功效,事迹彰著,为众所知者,须别甄录,即具上事迹,奏听进止。

其罢使郎官、御史,任依旧冬荐。

其诸道应须荐送人等,自今已后,诸郎官、御史者,便及时限同为冬荐,所同准例检勘,申送中书门下。

六品己上非郎官、御史者,状到后望付吏部,准同元元年二月七日敕处分。

(《册府》六百三十一)

◇ 请停诸陵道使奏(元和二年九月,中书门下)

先王制礼,皆有著定之文;后圣沿情,或徇一时之敬。

过犹不及,遂至于烦。

询于有司,参酌礼意,若无厘革,稍黩旧章。

其太庙诸陵荐新,诸陵节日遣使,臣等商量,请每除太庙时飨,及朔望上食,诸陵朔望奠亲陵朝晡奠外,馀享祀及忌日告陵等并停。

其果实、甘橘、蒲桃、菱梨,远方所进,并请遣使于诸陵荐献。

果实之中甘瓜时异,亦请至时上荐。

其馀瓜果,四时新物,并委陵令与县司计会,及时荐献。

其专使亦停。

(《唐会要》十八)

◇ 依旧置校理官奏(元和二年七月,集贤院)

伏准《六典》,集贤院置学士及校理、修撰官,累圣崇儒,不失此制。

至贞元八年,判院事官陈京始奏停校理,分校书郎四员、正字两员,为集贤院校理正字。

今诸校书郎、正字并却归秘书省,当司请依旧置校理官,庶循名实,且复开元故事。

又直官请减五人,写御书请减十人。

(《唐会要》六十四)

◇ 中瑞下瑞申报有司奏(元和二年八月,中书门下)

诸道草木祥瑞及珍禽异兽等,准永贞元年八月敕,自今以后,宜并停进者。

伏以贡献祥瑞,皆缘腊飨告庙,及元会奏闻,若例停奏进,即恐阏于盛礼。

准《仪制令》,其大瑞即随表奏闻,中瑞、下瑞申报有司,元日闻奏。

自今以后,望准令式。

(《唐会要》二十九)

◇ 两京监生每馆定额奏(元和二年十二月,国子监)

两京诸馆学生,总六百五十员。

请每馆定额如后:两监学生总五百五十员,国子馆八十员,太学馆七十员,四门馆三百员,广文馆六十员,律馆二十员,书馆十员,算馆十员。

伏见天宝以前,各馆学生其数至多,并有员额。

至永泰后,西监置五百五十员,东监近置一百员,未定每馆员额。

今谨具定额如后,伏诸下礼部,准额补置。

(《唐会要》六十六)

◇ 非时选集注拟奏(元和三年正月,吏部)

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状人,但有续阙,即便注拟。

元和二年下文状人,均待有两季下续阙,至冬未合收用者注拟。

伏以非时选集,见在无多,待阙多年,艰辛转甚。

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己前下文状,应未得官人,并请依当年平选留人例,一时注拟。

其十月以后及今年下文状人,如元敕即与处分,亦请准前注拟。

其馀并请待注平选人毕,有阙相当,便与注拟。

如无阙相当,即请许待续阙。

(《唐会要》七十五)

◇ 三千里外县限十二月赴上奏(元和三年三月,吏部)

应授三千里外县,替年终缺人等。

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十抽十三行里外县令,至元和三年终计日成四考阙。

其新授三千里外县令等,合用待旧人成四考后,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

请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请从甲下后,不计程限,但至十二月内赴上。

如出十二月内,即违程例处分。

如投替人续有故事,便请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

仍请自今己后,每年若有替年终缺人,亦请准此。

(《唐会要》六十九)

◇ 举行乡贡举人奏(元和三年五月,兵部)

伏准贞元十四年九月敕,乡贡举人权停者。

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举选之制,国朝旧章,参调者既积资劳,入仕者必先贡举。

自经停废,今己十年,别趋幸门,渐绝根本,典彝具在,可举而行。

其乡贡举,恐须准式却置。

(《唐会要》五十九)

◇ 荐举县令分入三铨注拟奏(元和四年正月,中书门下)

伏准元和二年制书,举荐县令等,前后敕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

今请中外所举县令,并随表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十精十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

平选人中,有资序、事迹、人才,与前举县令相类,即先注拟,时集望停。

(《唐会要》六十九)

◇ 知邮驿官书考奏(元和五年正月,考功)

诸道节度使、观察等使,各选清强判官一人,专知邮驿。

如一周年无违犯,与上考。

如有违越,书下考者。

伏以遵守条章,才为奉职,便与殊考,恐涉太优。

今请不违敕文者,书中上考,其违越者,依前书下考。

仍请永为常式。

(《唐会要》六十一)

◇ 请谥行状须佐史撰录奏(元和五年二月,考功)

当司三品以上,准格合请谥官。

准贞元七年格文,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节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覆讫,下太常定谥者。

近日以来,撰录行状,多非佐史,既乖事实,又违格文。

伏请从今后请谥行状,准敕文须是佐史。

(《唐会要》八十)

◇ 减省官员请存旧例奏(元和六年八月,中书门下)

得兵部侍郎许孟容等状,当司准六月二日,减省官员及厘革三卫等应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员,京官七百六员,武官员数不多,俸钱比文官较少。

又在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左右神策及诸军诸使,挟敕驱使,员阙至少,难议停省,并请仍旧。

外官二十六万二十三员,所管诸府,自折冲以下,总无料钱,例多阙乏,空有府额。

其镇戍官等,或有任者,不过数员,纵使停减,并无损益。

伏请存旧例,六番三卫,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纵使分番当上,配役处多,移牒勘会,须得详请,续商量闻奏。

(《唐会要》五十九)

◇ 县令犯赃殿罚举荐官奏(元和六年十月,中书门下)

准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举自代状者。

又臣闻周之群寮,委于冢宰,汉之多士,辟于有司。

故凡称大僚,皆得尽善。

陛下念黎元之困,设令长之科,群僚举知,天下蒙福,荐贤相继,敦劝大行,苟或容私,则利害攸伏。

伏请所举县令到任,刑罚冤滥,及有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见任,书上考。

并准元和三年敕处分。

委御史台、诸道观察使严加察访,不得容贷。

其诸道所举官属,及有状论荐人,如有赃犯过恶,亦请具名闻奏,量加殿罚。

所冀人知戒惧,不敢妄行,为官择人,得贤报国。

(《唐会要》六十九)

◇ 孙用祖荫准例收补奏(元和六年十一月,礼部)

准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应补太庙斋郎,用荫官并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参官子补者。

今详节文,所用五品、六品荫者,唯许子,并不该孙。

又节文其应补太庙斋郎、郊社斋郎,孙用祖荫,子用父荫,即孙之与子,并许收补,恐前后文字有所差错。

今格限已及,须守敕文,其孙用祖五品已上荫者,恐须准旧例收补。

(《唐会要》五十九)

◇ 颜槰奔丧奏(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庐州)

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槰,母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请奔丧者。

准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已后,流人左降官称遭忧奔丧者,宜令所司先奏听进止。

(《唐会要》四十一)

◇ 请定官俸规制奏(元和七年,中书门下)

国家旧章,依品制俸。

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馀职田禄米,大约不过千石。

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艰难以来,网禁渐弛,于是增置使额,厚请俸钱。

故大历中,权臣月俸有至九千贯者,列郡剌史无大小,给皆千贯。

常衮为相,始立限约,至李泌又量其闲剧,随事增加,时谓通济,理难减削。

然有名存职废,额去俸存,闲剧之间,厚薄顿异,将为定式,须立常规。

(《唐会要》九十一)

◇ 登科人据等第高下注官奏(地和八年四月,吏部)

应《开元礼》及学究一经登科人等,旧例据等第高下,量人才授官。

近日缘校书、正辽等名望稍优,但沾科第,皆求注拟,坚待员阙,或至逾年,若无科条,恐长侥幸。

起今已后,等第稍高文学兼优者,伏请量注校正。

其馀署《开元礼》人,太常寺官有阙,相当注。

通经人,国子监官阙,相当者,并请先授,以备讲讨。

如不情愿,即通注他官。

庶名实有恪,纪律可守。

其今年以前待阙人,亦请依此条限,使为常制。

(《唐会要》七十六)

◇ 勘会诸司食利钱奏(元和九年十一月,户部)

准八月十五日敕,诸司食利本钱出放已久,散失颇多,各委本司勘会。

其合徵钱数,便充食钱,若数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钱,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准敕各牒诸司勘会。

得报,据秘书省等三十二司牒,应管食利本钱物五万三千九百五十二贯九百五十五文(各随司被逃亡散失,见在徵数额,与元置不同。

今但据元置数额而已),秘书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贯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百二十二贯六百六文)、光禄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贯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十七贯九十五文)、卫尉寺(一千二百五十贯九百文)、太仆寺(一千九贯五百文)、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贯七百四十文)、鸿胪寺(二千六百六十贯文)、司农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贯七百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贯九百文)、殿中省(九百九十贯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贯三百七十七文)、国子监(二千一百四十四贯二百五十文)、少府监(一千三百三十四七百三十一文)、将作监(一千六百十七贯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贯七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贯文)、司天台(三百八十贯文)、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贯七百文)、太仆寺(四百三十六贯六百五十文)、总监(二千六百七十二贯文)、左藏库(六百二十贯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贯文)、尚舍局(三百七十四贯三百文)、尚辇局(一百贯文)、太仓(二千四百十五贯六百八十一文)、内中局(六百三十六贯二百文)、万年县(三千四百贯六百文)、长安县(二千七百四十五贯四百三十三文)、左卫(五百四十贯文)、左司御帅府(二百一十贯文)、右司御帅府(一百贯文)。

(《唐会要》九十三)

◇ 谒先师常参官观礼奏(元和九年十一月,礼部贡院,)

贡举人见讫,谒先师,准格,学官为开讲,质定疑义,常参及致仕官观礼。

旧例,至时举奏。

(《唐会要》三十五)

◇ 左降官考满量移奏(元和十二年九月,刑部)

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道左降官等,经五考满日许量移者,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辞,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本任处申阙。

并馀左降官,缘任处州府多是遐远,至考满日,其有申牒稽迟致留滞者,其剌史、本判官、录事参军等,请与下考。

如考满后,虽己申牒,未经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

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仍请依旧。

(《唐会要》四十一)

◇ 御史职事行立以敕文为先后奏(元和十三年,御史台)

请应除御史职事,但据上日为先后,未上日不得计月数者。

准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个月,不在此限。

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内先后为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时,据来处各有远近,若据一月,便为惩创,恐乖旧制,殊未合宜。

伏缘台司职事,各有定分,先后次第,不可逾越。

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后,须系到日,则院长本不职,翻然在下,制置错乱,无所遵承,行之累年,转见其弊。

伏请自今以后,三院御史职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后为定。

除拜上日,便为月数,须观积效,岂系旬时。

如有除官以后,赴职稽慢,量道路远近,则台司别具名闻奏。

须议惩责,岂止颠倒职事而已。

(《唐会要》六十)

◇ 叙录将士准敕处分奏(元和十三年六月,中书省)

应叙录将士兼试官加泛阶入三品、五品,伏准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所奏,具有科条。

近日因循,多不遵守,遂名十器十具滥,升进无章,须重申明,冀绝侥幸。

自今已后,应叙录入五品、三品阶者,并请准前敕处分。

其正三品以上阶,准格式须有特恩,不在用考累叙之限。

(《唐会要》八十一)

◇ 大傩仪服奏(元和十三年十二月,左右金吾引驾仗)

以旧例驱傩侲子等,金吾将军以下,并具襴笏,引入閤门。

谨案大傩者,所以驱除群厉,合资威武,其光仪襴笏之制,常参朝服,旧制未称。

今后请各衣锦绣,具巾袜,带仪刀,部引出入,则与事合宜。

(《唐会要》七十一)

◇ 请谥立限奏(元和十四年,都省)

请谥家子弟及门生故吏,请立限,未葬以前陈状。

其家在遐远,及别有事故者,任至一年内陈状。

到考功月内检勘,下太常礼院,受牒后,一月内定牒报考功。

毓德邱园,节行特异,无官及位卑者,任所在长吏奏请,仍许不拘年限。

未立节限以前,合请谥未请者,家在城者,任六个月内于所司申请,家在外者,亦许至一年内申请。

立节限后,如过限久,全不请谥。

其中有善恶尤著,可存劝诫,请委考功访察行实,便请牒下太常礼院定谥。

庶使善必见称,恶无幸免。

伏准太常博士李虞仲奏,凡官秩合得请谥者,必先葬期,请于考功,牒送太常寺礼院,然后一月内定谥者。

伏奉三月二十五日敕,宜令尚书都省与考功及太常礼院更审条流,明立节限闻奏者。

今与考功郎中萧祐、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议,具条流节限如前。

(《唐会要》八十)

◇ 责授官任自参选奏(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吏部)

今请应责授官,前制已改转者,各勒依今任考数,停替日便放东西。

合选时任自参选,不要反更有检辖,庶使人无凝滞,事有指归。

(《唐会要》四十一)

◇ 考状不得有虚美闲言奏(元和十四年十二月,考功)

自今以后,应注考状,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某色树置,某色劳效,推断某色狱,纠举某色事,便书善恶,不得更有虚美闲言。

其中与下考,亦各言事状,然与注考,并不得失于褒贬。

如违,据所失轻重,准令降书考官考。

(《唐会要》八十一)

◇ 奏报官吏善恶奏(同上)

据宝应二年敕,御史台分察使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过稍大事当闻者,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状报考功,至校日参验事迹,以为殿最。

伏以近日功过,都不见牒报。

今后诸司不申报者,州府本判官便与下考,在京诸司追节级纠处,本判官敕课日量事大小黜陟。

(《唐会要》八十一)

◇ 诸道正员官依资改转奏(元和十五年二月,中书门下)

见任正员官充职掌等,比限两考,及授官经二周年以上,方许奏请,然与依资改转,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滞。

请自今己后,诸道使应奏请正员官充职掌经一年者,即依资与改转,如未周者,即量与同类试官。

如此处分,庶将得中。

(《册府》六百三十一)

◇ 丰陵合停日祭奏(元和十五年四月,礼仪使)

按礼文令式,皇祖以上至太祖陵寝,朔、望上食,其元日、寒食、冬至、腊、社日,各设一祭。

皇考陵朔、望及节祭外,每日进食。

今丰陵合停日祭,景陵日祭如式。

(《唐会要》二十)

◇ 飨景陵以香药代鱼肉奏(元和十五年五月,殿中省)

尚食局供景陵千味食,数内鱼肉委食,味皆肥鲜,掩埋之后,薰蒸颇极。

今请移鱼催食于下宫,以时进飨,仍令尚药局据数以香药代之。

(《唐会要》二十一)

◇ 宪宗配享昊天奏(元和十五年五月,太常礼院)

季秋大享明堂,祀昊天上帝。

谨按礼文,皇考配神作主。

今年季秋,准礼合奉宪宗圣文章武皇帝配神作主。

(《唐会要》十二)

◇ 州郡收铜铸钱奏(元帅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

伏准群官所议铸钱,或请收市民间铜物,令州郡铸钱。

当开元以前,盐铁使未置,亦令州郡勾当铸造。

今若两税纳疋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

欲令诸道公私铜器,各纳所在节度、十十团十十练、防御、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折两税,仍令本处军民熔铸。

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

当处军人,自有粮赐,亦校省本,所资众力,并收众铜,天下并功,速济时用。

待一年后,铸器物尽则停。

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开炉铸处,具申有司,便令同诸监治例,每年与本充铸。

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待议定,便令有司条流闻奏。

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请各处分。

将欲施行,尚资周虑,请令中书门下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并诸司长官商量,重议闻奏。

(《唐会要》八十九)

◇ 祧迁睿宗神主奏(元和十五年,礼部)

准贞观故事,迁庙之主,藏于夹室西壁。

今夹壁南北三间,第一间世祖室,第二间高祖室,第三间太宗室。

伏以山陵日近,睿宗皇帝祧迁有期,夹室西壁三室外,无置室处,准《十江十都集礼》,古者迁庙之主,藏于太室北壁之中。

今请于夹室北壁,以西为上,置睿宗皇帝神主石室。

(《唐会要》十五)

◇ 公卿拜陵取清望官充奏(长庆元年六月,吏部)

公卿拜陵,通取尚书省及四品以上清望官,中书省及诸司五品以上清望官,及京兆少尹充。

(《唐会要》二十)

◇ 奏弹违便常参官奏(长庆二年七月,御史台)

文武常参官阁内奏事,近年无例。

昨者,威卫将军高扶援引德音,迥出班位,缘非弹奏本条,未敢举勘。

起今以后,其文武常参官应有谏论,合守进状常例,有违即请奏弹。

(《唐会要》二十五)

◇ 拜陵称疾罚俸奏(长庆三年,御史台)

应差定拜陵公卿,伏请除准式假外。

如吏部差定奏下后,称疾患事故者,望同临祭出斋例论罚俸。

应拜陵公卿,正衙辞后,并合当日出城。

近来因循,转不遵守,动经累日,止宿于家,受命不恭,莫甚于此。

臣请申明旧制,因事酌宜,计其道程,前后辞发。

(《唐会要》二十)

◇ 学士名目定制奏(长庆三年七月,宏文馆)

按《六典》,当馆先有学士、直学士、详正学士、校理、直馆、仇校错误、讲经博士等,虽职事则同,名目稍异,须有定制,使可遵行。

今请准集贤、史馆两司元和中停减杂名目例,其登朝五品以上充学士,六品己下充直学士,未登朝官一切充直宏文馆,其馀并请停减。

冀得典故不烦,职业咸在。

(《唐会要》六十四)

◇ 白行简留充新置郎官奏(长庆三年十二月,度支)

主客员外郎判度支案白行简,前以当司判案郎官刑部郎中韦词,近差使京西勾当和籴,遂请白行简判案。

今韦词却回,其白行简合归本司。

伏以判案郎官比有六人,近或止四员,伏请更置郎官司员判案,留白行简充。

(《唐会要》五十九)

◇ 条件流贬量移轻重奏(长庆四年四月,刑部)

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请准制,以流管量移,轻重相悬,贬则降秩而己,流为摈死之刑,部、寺论理,条件闻奏。

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

准今年三月赦文,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及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已,量移校近处;如去上都五千里己下者,则约一千里内。

与量移近处,如经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满者,更与量移,亦以一千里为限;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

如左降官未复资,遇恩满五考者,请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与量移。

又准今年正月德音,诸色流人与减一年,除赃限外,满五年即放还收叙,其配流在德音己后者,不在减限。

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为限,又准三月十二日敕,纵遭恩赦,不在放归限。

今请待十年满即放归,仍任取配流日计年数,不在援引德音减年之限。

(《唐会要》四十一)

◇ 到官淹延罚俸奏(宝历元年九月,御史台)

常参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比来淹延,动经累月。

今后常参官分司,请敕下后二十日发,其六品以下分司官,请待台牒到发。

限外若妄称事故不发,常参官听进止。

六品己下官,台司举罚两月俸料。

(《唐会要》六十)

◇ 条流两馆斋郎年限奏(宝历元年九月,礼部)

准今年四月制,当司合厘革条流两馆生、斋郎资荫年限等。

据旧敕,应补两馆生所用荫第,皆门地清华,勋贤胄裔。

近者时有源流或异,支属全疏,罔冒门资,变易昭穆。

今请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实,坐其家长。

所用荫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抑署,更不在行用之限。

保官具事由,申上中书门下,请诸司官典检,报不实,并请准法科处分。

其太庙、郊社斋郎,亦并准此处分。

若用荫曾经流贬,未复本资,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旧荫,切恐非宜,请便驳放。

其太庙斋郎,亦准此处分。

伏缘两馆生员阙不多,请补者众,今请一家不得用两荫,许隔二年收补。

每用荫补人,请明置簿历,具注所补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

至补人数足后,给其告身,不在用限。

太庙斋郎,准开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己上子孙、六品清资常参官子补充。

郊社斋郎用祖荫官阶,并须五品以上,用父荫须六品以上常参官,及两府司录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阶者。

所补斋郎,皆用五保。

其保请以六品己上清资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两人,仍不得频年用荫,并请准两馆生例处分。

(《唐会要》五十九)

◇ 请停赠太子庙十裸十献奏(宝历二年二月,太常寺)

追赠文敬太子庙在常安坊,惠昭太子庙在怀真坊,各置官吏,四时置享,礼经无文。

况九庙递迁,族属弥远,推恩降杀,十裸十献宜停。

又赠奉天皇帝庙,赠贞顺皇后庙及永崇坊隐太子以下七室,同为一庙,并赠靖恭太子亦在此庙。

凡此制置,皆是追崇,或徇一时,且非礼意,日月既久,祀享寻停。

其神主望准故事,瘗于庙地,庶情礼终始,不失经训。

请下太常礼院与百官议。

(《唐会要》十九)

◇ 停四陵朝拜奏(同上)

追尊孝敬皇帝以下四陵,宜停朝拜事(孝敬皇帝恭陵、让皇帝惠陵、奉天皇帝齐陵、承天皇帝顺陵)。

前件四陵,昔年追尊大号,皆是恩制,缘情而行,当时已不合经典。

今乃二时朝拜,上拟祖宗,窃以情礼之差,过犹不及。

谨按《礼记》及历代礼文并国朝故事,皇帝旁亲无服,又云五代而亲属尽。

伏以四陵亲非祖宗,事无功德,缘情权制,礼合变更,有司因循,尚为常典。

况今宗庙之上,迁世己远,尊卑降杀,朝谒须停。

(《唐会要》二十)

◇ 请当己钱充乐人衣粮奏(宝历二年九月,京兆府)

伏见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皆置音乐,以为欢娱,岂惟夸盛军戎,实因接待宾旅。

伏以府司每年重十陽十、上己两度宴游,及大臣出领蕃镇,皆须求雇教坊音声,以申宴饯。

今请自于当己钱中,每年方图三二十千,以充前件乐人衣粮。

伏请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

(《唐会要》三十四)

◇ 请赐独孤谓章服奏(宝历二年,京兆府)

法曹参军独孤谓。

前件官元推问劫人贼车仲莒,遂寻踪迹,得去年十月于宣平坊北外门杀人并剥人面皮贼熊元果等三人。

两人缘盗马捉获,寻准法决杀讫。

伏以凶恶不去,辇毂难为肃清;勤劳不酬,官吏无以激劝。

其独孤谓,伏请特赐章服。

(《南部新书》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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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二)◇致仕官身故非三品以上不辍朝《唐文拾遗》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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