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语
沭阳洪氏狱
乾隆甲子,余宰沭一陽一。
有淮安吴秀才者,馆于洪氏。
洪故村民,饶于财。
吴挈一妻一子,居其外舍。
洪氏主人偶馔先生并其子,妻独居于室。
夜二更返,妻被杀死,刀掷墙外,即先生家切菜刀也。
余往验一尸一,见妇人颈上三创,粥流喉外,为之惨然。
根究凶手,无可踪迹。
洪家有一奴一洪安者,素以左手持物,而刀痕左重右轻,遂刑讯之。
初即承认,既而诉为家主洪生某指使,为奸师母不遂,故杀之。
生即吴之学徒也。
及讯洪生,则又以一奴一曾被笞,故仇诬耳。
狱未具,余调一江一 宁。
后任魏公廷会,竟坐洪安,以状上。
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确,均释之,别缉正凶。
十二年来,未得也。
丙子六月,余从弟凤仪自沭一陽一来,道“有洪某者,系武生员,去年病死,一尸一柩未出,见梦于其妻曰:某年某月奸杀吴先生妇者我也。
漏网十余载,今被冤魂诉于天。
明午雷来击棺,可速为我迁棺避之。
其妻惊觉,方议引盾之事,而棺前失火,并骨为灰烬矣。
其余草屋木器俱完好也。
余方愧身为县令,妇冤不能雪,又加刑于无罪之人,深为作吏之累。
然天报必迟至十年后,又不于其身而于其无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凶徒,其身已死,其鬼不灵,何以尚存一精一爽于梦寐而又自惜其躯壳者,何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