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卷15 志第5 礼二
古者天子巡狩之礼,布在方策。
至秦、汉巡幸,或以厌望气之祥,或以希神仙之应,烦扰之役,多非旧典。
唯后汉诸帝,颇有古礼焉。
魏文帝值参分初创,方隅事多,皇舆亟动,略无宁岁。
盖应时之务,又非旧章也。
明帝凡三东巡,所过存问高年,恤人疾苦,或赐谷帛,有古巡幸之风焉。
齐王正始元年,巡洛一陽一,赐高年、力田各有差。
晋武帝泰始四年,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掸人诵志。
故虽幽遐侧微,心无壅隔。
人情上通,上指远喻。
至于鳏寡,罔不得所。
用垂风遗烈,休声犹存。
朕在位累载,如临深泉,夙兴夕惕,明发不寐,坐而待旦。
思四方水旱灾眚,为之怛然。
勤躬约己,欲令事事当宜。
常恐众吏用情,诚心未著,万机兼猥,虑有不周;政刑失谬,而弗获备览。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惟岁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
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
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
周典有之曰:‘其万人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犯令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
每国辩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斯旧章前训,今率由之。
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行焉。
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谋令图,苦言至戒,与使者尽之,无所隐讳。
方将虚心以俟。
其勉哉勖之,称朕意焉。”
挚虞新礼仪曰:“魏氏无巡狩故事,新礼则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设壝宫,如礼诸侯之觐者。
摈及执贽,皆如朝仪,而不建其旗。
臣虞案觐礼,诸侯觐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
《诗》称‘君子至止,言观其旂’。
宜定新礼建旗如旧礼。”
然终晋世,巡狩废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诏遣大使分行四方,举善旌贤,问其疾苦。
元嘉四年二月己卯,太祖东巡。
丁卯,至丹徒。
己巳,告觐园陵。
三月甲戌,幸丹徒离宫,升京城北顾。
乙亥,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系囚见徒五岁刑以下,悉皆原遣。
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军并贵泥关头败没余口。
老疾单孤,又诸战亡家不能自存者,并随宜隐恤。
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东巡。
辛丑,幸京城。
辛亥,谒二陵。
丁巳,会旧京故老万余人,往还飨劳,孤疾勤劳之家,咸蒙恤赉,发赦令,蠲徭役。
其时皇太子监国,有司奏仪注。
某曹关某事云云。
被令,仪宜如是。
请为笺如左。
谨关。
右署众官如常仪。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
某事云云。
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
奉行。
某年月日。
某曹上。
右笺仪准于启事年月右方,关门下位及尚书官署。
其言选事者,依旧不经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
某署令某甲辞。
言某事云云。
求告报如所称。
详检相应。
今听如所上处事诺。
明详旨申勤,依承不得有亏。
符到奉行。
年月日。
起尚书某曹。
右符仪。
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
押。
某署令某甲上言。
某事云云。
请台告报如所称。
主者详检相应。
请听如所上事诺。
别符申摄奉行。
谨关。
年月日。
右关事仪准于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
其尚书名下应云奏者,今言关。
余皆如黄案式。
某曹关司徒长史王甲启辞。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
请台告报如所称。
尚书某甲参议,以为所论正如法令,报听如所上。
请为令书如左。
谨关。
右关门下位及尚书署,如上仪。
司徒长史王甲启辞。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
州府缘案允。
值。
请台告报。
年月日。
尚书令某甲上。
建康宫无令,称仆射。
令日下司徒,令报听如某所上。
某宣摄奉行如故事。
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朔日甲子。
尚书令某甲下。
无令称仆射。
司徒承书从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某曹关某事云云。
令如是,请为令书如右。
谨关。
右关署如前式。
令司徒。
某事云云。
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
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
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
右令书板文准于昭事板文。
年月日。
侍御史某甲受。
尚书下云云。
奏行如故事。
右以准尚书敕仪。
起某曹。
右并白纸书。
凡内外应关笺之事,一准此为仪。
其经宫臣者,依臣礼。
拜刺史二千石诫敕文曰制诏云云。
某动静屡闻。
右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
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余如常仪。
辞关板文云:“某官粪土臣某甲临官。
稽首再拜辞。”
制曰右除粪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辞。
以“令日”代“制曰”。
某官宫臣者,称臣。
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启传令信。
太史每岁上某年历。
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
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
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著录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
官有其注。
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
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
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
新荒以来,旧典未备。
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恆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
夫先王所以从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
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如。
比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恆议,依故事阙而不读。”
诏可。
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驳,依武皇夏阙读令。
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
谓今故宜读夏令。”
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曰:“谨案晋博士曹弘之议,立秋御读令,上应著缃帻,遂改用素,相承至今。
臣浅学管见,窃有惟疑。
伏寻《礼记·月令》,王者四时之服正见驾苍龙,载赤旗,衣白衣,服黑玉。
季夏则黄,文极于此,无白冠则某履某耑也。
且帻又非古服,出自后代。
上附于冠,下不属衣。
冠固不革,而帻岂容异色。
愚谓应恆与冠同色,不宜随节变采。
土令在近,谨以上闻。
如或可采,乞付外详议。”
太学博士荀万秋议:“伏寻帻非古者冠冕之服,《礼》无其文。
案蔡邕《独断》云:‘帻是古卑贱供事不冠人所服。
’又董仲舒《止雨书》曰:‘其执事皆赤帻。
’知并不冠之服也。
汉元始用,众臣率从。
故司马彪《舆服志》曰:‘尚书帻名曰纳言。
迎气五郊,各如其色,从章服也。
’自兹相承,迄于有晋。
大宋受命,礼制因循。
斯既历代成准,谓宜仍旧。”
有司奏:“谨案道娱启事,以土令在近,谓帻不宜变。
万秋虽云帻宜仍旧,而不明无读土令之文。
今书旧事于左。
《魏台杂访》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
今不解其故。
’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黄于五行,中央土也。
王西季各十八日。
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
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分也。
是以服黄无令。
’”其后太祖常谓土令,三公郎每读时令,皇帝临轩,百僚备位,多震悚失常仪。
宋唯世祖世刘勰、太宗世谢纬为三公郎,善于其事,人主及公卿并属目称叹。
勰见《宗室传》。
纬,谢综弟也。
旧说后汉有郭虞者,有三女。
以三月上辰产二女,上巳产一女。
二日之中,而三女并亡,俗以为大忌。
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于东流水上为祈禳,自洁濯,谓之禊祠。
分流行觞,遂成曲水。
史臣案《周礼》,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也。
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也。
《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
秉兰草,拂不祥。”
此则其来甚久,非起郭虞之遗风、今世之度水也。
《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
蔡邕章句曰:“一陽一气和暖,鲔鱼时至,将取以荐寝庙,故因是乘舟禊于名川也。
《论语》,暮春浴乎沂。
自上及下,古有此礼。
今三月上巳,祓于水滨,盖出此也。”
邕之言然。
张衡《南都赋》祓于一陽一滨又是也。
或用秋,《汉书》八月祓于霸上。
刘桢《鲁都赋》:“素秋二七,天汉指隅,人胥祓除,国子水嬉。”
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
自魏以后但用三日,不以巳也。
魏明帝天渊池南,设流杯石沟,燕群臣。
晋海西钟山后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
宫人循之至今。
汉文帝始革三年丧制。
临终诏曰:“天下吏民临三日,皆释服。
无禁取熬、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其当给丧事者,无跣。
绖带无过三寸。
当临者,皆旦夕各十五举音。
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而释服。”
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间凡七日。
自是之后,天下遵令,无复三年之礼。
案《一尸一子》,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
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
桐棺三寸,制丧三日。
然则圣人之于急病,必为权制也。
但汉文治致升平,四海宁晏,废礼开薄,非也。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不得葬,伤孝子心。
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至成帝时,丞相翟方进事父母孝谨,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
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典章。
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显名天下。
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
薛修服母丧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
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获讥于世。
是则丧礼见贵常存矣。
至汉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
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
而令子新都侯宇服丧三年。
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礼。
事皆一奸一妄,天下疾之。
汉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
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
其后又开长吏以下告宁,言事者或以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从之。
建元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
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
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
至延熹元年,又皆绝之。
后汉世,诸帝不豫,并告泰山、弘农、庐江、常山、颍川、南一陽一、河东、东郡、广陵太守祷祠五岳四渎,遣司徒分诣郊庙社稷。
魏武临终遗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
百官临殿中者,十五举音。
葬毕,便除服。
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
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
是月丁卯葬,葬毕反吉,是为不逾月也。
诸葛亮受刘备遗诏,既崩,群臣发丧,满三日除服,到葬复如礼。
其郡国太守、相、尉、县令长三日便除服。
此则魏、蜀丧制,又并异于汉也。
孙权令诸居任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乃去,然多犯者。
嘉禾六年,使群臣议立制,胡综以为宜定大辟之科。
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
顾雍等同综议,从之。
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绝。
晋宣帝崩,文、景并从权制。
及文帝崩,国内行服三日。
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
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致治而已。
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规上古也。
陛下既已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
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喻。
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
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
加岁时变易,期运忽过,山陵弥远,攀慕永绝。
臣等以为陛下宜回虑割情,以康时济治。
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澳坐,太官复膳。
诸所施行,皆如旧制。”
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
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
言及悲剥,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读明诏,感以悲怀。
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
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
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藁,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
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
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
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心立哀,明恕而行也。
神灵日远,无所告诉;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
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
吾茕茕,常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
主者具行备。”
太宰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
衰麻虽除,毁顇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
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悚息。
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
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
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
体气自佳,其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备。”
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为梓宫所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彼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诸君子。
有三年之一爱一,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
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
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
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
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
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
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
群臣自当案旧制。
期服之义,非先帝意也。”
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
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
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
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
今复制一服,义无所依。
若君服而臣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
参量平议,宜如前奏。
臣等敢固以请。”
诏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一床一,以布巾裹[C052]草。
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
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
其余居丧之制,一如礼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
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
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
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
受终身之一爱一,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
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
诚有由然,非忽礼也。
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
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
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
唯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
敢固以请。”
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
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
葬已便除,所不堪也。
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请。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
诚知衣服末事耳。
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
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一陽一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
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
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
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
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比也。
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汉文除之,毁礼伤义。
今上有曾、闵之一性一,实行丧礼。
丧礼实行,何为除服。
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
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
数百年一旦复古,恐难行也。”
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
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
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尽情于其亲。
三纲之道,二服恆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
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
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
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乃因自古。
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
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断。
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
博士段暢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
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
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限。”
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
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
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
宜使朝野一体。”
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
晋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
有司奏:“御服齐衰期。”
诏通议。
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
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
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
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
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
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
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一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一人之礼,则殇理除矣。
太孙亦体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
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
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
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
权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
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
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
太学博士徐藻议:“资父事君而敬同。
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
服后宜以资母一之义。
鲁讥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
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
《一陽一秋》之义,母以子贵。
既称夫人,礼服从正。
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
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
且礼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
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
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
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
百官亦一期。”
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
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
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
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设庐。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皇太子心丧三年。
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
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
有司奏:“丧礼有礻覃,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FH缟也。
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
宣下以为永制。”
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一陽一王师王偃丧逝。
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又皇后依朝制一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
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
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
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
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
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
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
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
哀情所极,莫深于一尸一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
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
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
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
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
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
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
太常丞硃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
今朝臣私一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
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
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
余同膺之议。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
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
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
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
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
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
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
余同硃膺之议。
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
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
其余同硃膺之议。
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
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
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
于时犹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
领仪曹郎硃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
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
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
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
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
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
从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
樟木为榇,号曰樟宫。
载以龙輴。
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山茔。
祔文元皇后庙之一陰一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
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宫堂殿。
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
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
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宝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仪。
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
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之。
宫臣见至尊,皆著硃衣。”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宝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
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
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
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
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
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
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
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
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
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
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一陽一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
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
既已制一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
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一服三十日满,公除。
晋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
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
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
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殊礼下船。
及至镇,入行庙。
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
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
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
’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主咸用士礼。
谯王、衡一陽一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
’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
如所上台案。
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
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
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
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
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于故事。
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
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
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
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
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
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
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
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
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
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
臣案南谯、衡一陽一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
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
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
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
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
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家国旧典。
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
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
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
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一抽一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
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
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
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
余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
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
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
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
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赠谥东平冲王。
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
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一人道,则不为殇。
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
典文式昭,殇名去矣。
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
安有名颁爵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
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以追加名一器。
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
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今玺策咸秩,是成一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
若丧用成一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
敢求详衷如所称。”
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
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
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
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
未详周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
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
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
宜以今六月为忌。”
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
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
宜以来七月为祥忌。”
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
今为何月末祥除?”
下礼官议正。
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
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
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
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
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
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
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
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
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
则闰亡可知也。”
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一陽一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有疑。”
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一人之服。
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
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
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成一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
推此,则知傍亲故依殇制。
东平冲王已经前议。
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一陽一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
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一人。
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
今永一陽一国臣,自应全服。
至于傍亲,宜从殇礼。”
诏:“景远议为允”。
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
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
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宝五月。
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
’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宝之制。”
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
至晋太始四年,尚书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
于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
晋武帝以来,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
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
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
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
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
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寿陵。
因高为基,不封不树。
《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
汉制亦谓之陪陵。
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
其广为兆域,使足相容。”
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无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
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
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能见也。
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
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
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一性一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
晋宣帝豫自于首一陽一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
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
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一陽一陵。
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
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
过葬虞祭礼毕止。
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一陽一端门。”
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
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苇席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
今之凶门,是其象也。
《礼》,既虞而作主。
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
《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
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悬重,形似凶门。
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
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
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
陵中唯洁扫而已。”
有司又奏,依旧选鲍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
诏曰:“终事唯从俭速。”
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
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诏亦停选挽郎。
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
齐王在位九载,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
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犹再谒崇一陽一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
至惠帝复止也。
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
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
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
于是至陵变服单衣夹,烦渎无准,非礼意也。
至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
积习生常,遂为近法。
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
谓宜遵奉。”
于是施行。
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
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陵,复汉仪也。
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一靡一,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一事,就刊于墓之一陰一云尔”。
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
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
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
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碑。”
诏特听立。
自是后,禁又渐颓。
大臣长吏,人皆私立。
义熙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
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妃,应与皇太子同。
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
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
尚书令建安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
母以子贵,经著明文。
内外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
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
参详休仁议为允。
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
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
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一党一,得与女君同’。
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
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
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
又《礼》,‘诸侯绝期’。
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
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
有惨自宜举哀。
亲疏二仪,准之太后。”
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一党一’。
皆谓大夫士耳。
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
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
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
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
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
参议以燮之议为允。
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
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
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孙豁之议:“《春秋》,‘母以子贵’。
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
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
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
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
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于蕃国。
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
祠部郎中硃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
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
始封之身,所不得同。
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
所议参议,以蔚之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
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
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
先代成准,宜为今例。”
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
仲子舍孙,姬典攸贬。
历代遵循,一靡一替于旧。
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孙之谓。
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
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有由。
父在立子,允称情典。”
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年均则贤,义均则卜’。
古之制也。
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
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
依文采比,窃所允安。
谓宜开许,以为永制。”
参议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
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
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
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虽差,而承家事等。
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
故《春秋》之义,‘母以子贵’。
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
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
除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子太夫人。”
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铣以继虔嗣。
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为应立次子锴?”
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
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
诸侯世及,《春秋》成义。
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犹列昭穆。
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
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
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
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
虔嗣无缘降庙就寝。
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
诏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
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
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中丞应与分道。
扬州刺史、丹一陽一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
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其准参旧仪。
告报参详所宜分道。
’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依门外。
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
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率山虞及舆隶取冰于深山穷谷涸一陰一冱寒之处,以纳于凌一陰一。
务令周密,无泄其气。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
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
启冰室,先荐寝庙。
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温气蝇蚋。
三御殿及太官膳羞,并以鉴供冰。
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器。
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丧事。
缮制夷盘,随冰借给。
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皞,前史无其义。
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
郑玄注:“士贱,与君同,不嫌也。”
夫硃门洞启,当一陽一之正色也。
三公之与天子,礼秩相亚,故黄其皞,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
张超与陈公笺,“拜黄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诣三公,尚书丞、郎诣令、仆射、尚书,并门外下车,履,度门阃乃纳屐。
汉世朝臣见三公,并拜。
丞、郎见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汉仪》及《汉旧仪》,然则并有敬也。
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诣蕃,执板入皞,至坐,蕃不夺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
郭泰责蕃曰:“以阶级言之,滂宜有敬;以类数推之,至皞宜省。”
然后敬止在门,其来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