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自书契经典,咸崇其义,而圣人之《宋书》卷16 志第6 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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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16 志第6 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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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6 志第6 礼三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自书契经典,咸崇其义,而圣人之德,莫大于严父者也。

故司马迁著《封禅书》,班固备《郊祀志》,上纪皇王正祀,下录郡国百神。

司马彪又著《祭祀志》,以续终汉。

中兴以后,其旧制诞章,粲然弘备。

自兹以降,又有异同,故复撰次云尔。

汉献帝延康元年十一月己丑,诏公卿告祠高庙。

遣兼御史大夫张音奉皇帝玺绶策书,禅帝位于魏。

是时魏文帝继王位,南巡在颍一陰一。

有司乃为坛于颍一陰一之繁一陽一故城。

庚午,登坛。

魏相国华歆跪受玺绂以进于王。

既受毕,降坛视燎,成礼而返,未有祖配之事。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郊祀天地明堂。

是时魏都洛京,而神祇兆域明堂灵台,皆因汉旧事。

四年七月,帝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自后以为常。

及文帝崩,太尉钟繇告谥南郊,皆是有事于郊也。

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是时二汉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损益可知也。

四年八月,帝东巡,过繁昌,使执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禅坛。

《后汉纪》,章帝诏高邑祠即位坛。

此虽前代已行之事,然为坛以祀天,而坛非神也。

今无事于上帝,而致祀于虚坛,未详所据也。

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营洛一陽一南委粟山为圆丘,诏曰:“盖帝王受命,莫不恭承天地,以彰神明;尊祀世统,以昭功德。

故先代之典既著,则禘郊祖宗之制备也。

昔汉氏之初,承秦灭学之后,采摭残缺,以备郊祀。

自甘泉、后土、雍宫、五畤神祗兆位,多不经见,并以兴废无常,一彼一此,四百余年,废无禘礼。

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阙焉。

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

今祀圆丘,以始祖帝舜配,号圆丘曰皇皇帝天;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武宣皇后配;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于圆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

自正始以后,终魏世,不复郊祀。

孙权初称尊号于武昌,祭南郊告天。

文曰:“皇帝臣孙权,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汉飨国二十有四世,历年四百三十,行气数终,禄胙运尽,普天弛绝,率土分崩。

孽臣曹丕,遂夺神器;丕子睿继世作慝,窃名乱制。

权生于东南,遭值期运,承乾秉戎,志在拯世,奉辞行罚,举足为民。

群臣将相州郡百城执事之人,咸以为天意已去于汉,汉氏已终于天。

皇帝位虚,郊祀无主,休征嘉瑞,前后杂沓,历数在躬,不得不受。

权畏天命,敢不敬从。

谨择元日,登坛柴燎,即皇帝位。

唯尔有神飨之!左右有吴,永绥天极。”

其后自以居非中土,不复修设。

中年,群臣奏议,宜修郊祀,权曰:“郊祀当于中土,今非其所。”

重奏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王者以天下为家。

昔周文、武郊于禜、镐,非必中土。”

权曰:“武王伐纣,即阼于镐京,而郊其所也。

文王未为天子,立郊于禜,见何经典?”

复奏曰:“伏见《汉书·郊祀志》,匡衡奏徙甘泉河东郊于长安,言文王郊于禜。”

权曰:“文王德一性一谦让,处诸侯之位,明未郊也。

经传无明文,由匡衡俗儒意说,非典籍正义,不可用也。”

虞喜《志林》曰:“吴主纠驳郊祀,追贬匡衡,凡在见者,莫不慨然称善也。”

何承天曰:“案权建号继天,而郊享有阙,固非也。

末年虽一南郊,而遂无北郊之礼。

环氏《吴纪》:‘权思崇严父配天之义,追上父坚尊号为吴始祖。

’如此说,则权末年所郊,坚配天也。

权卒后,三嗣主终吴世不郊祀,则权不享配帝之礼矣。”

刘备章武元年,即皇帝位,设坛。

“建安二十六年夏四月丙午,皇帝臣备,敢用玄牡,昭告皇天上帝、后土神祗。

汉有天下,历数无疆。

曩者王莽篡盗,光武皇帝震怒致诛,社稷复享。

今曹一操一阻兵安忍,子丕载其凶逆,窃居神器。

群臣将士以为社稷堕废,备宜修之,嗣武二祖,龚行天罚。

备惟否德,惧忝帝位,询于庶民,外及蛮夷君长,佥曰天命不可以不答,祖业不可以久替,四海不可以无主,率土式望,在备一人。

备畏天之威,又惧汉邦将湮于地。

谨择元日,与百僚登坛,受皇帝玺绶。

修燔瘗,告类于大神。

惟大神尚飨!祚于汉家,永绥四海。”

章武二年十月,诏丞相诸葛亮营南北郊于成都。

魏元帝咸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节侍中太保郑冲、兼太尉司隶校尉李喜奉皇帝玺绶策书,禅帝位于晋。

丙寅,晋设坛场于南郊,柴燎告类,未有祖配。

其文曰:“皇帝臣炎,敢用玄牡,明告于皇皇后帝。

魏帝稽协皇运,绍天明命,以命炎曰:‘昔者唐尧禅位虞舜,虞舜又以禅禹,迈德垂训,多历年载。

暨汉德既衰,太祖武皇帝拨乱济民,扶翼刘氏,又用受禅于汉。

粤在魏室,仍世多故,几于颠坠,实赖有晋匡拯之德,用获保厥肆祀,弘济于艰难,此则晋之有大造于魏也。

诞惟四方之民,罔不祗顺,开国建侯,宣礼明刑,廓清梁、岷,苞怀扬、越,函夏兴仁,八纮同轨,遐迩弛义,祥瑞屡臻,天人协应,无思不服。

肆予宪章三后,用集大命于兹。

’炎惟德不嗣,辞不获命。

于是群公卿士,百辟庶僚,黎献陪隶,暨于百蛮君长,佥曰:‘皇天鉴下,求民之瘼,既有成命,固非克让所得距违。

’天序不可以无统,人神不可以旷主,炎虔奉皇运,畏天之威,敢不钦承休命,敬简元辰,升坛受禅,告类上帝,以永答民望,敷佑万国。

惟明德是飨。”

泰始二年正月,诏曰:“有司前奏郊祀权用魏礼。

朕不虑改作之难,今便为永制。

众议纷互,遂不时定,不得以时供飨神祀,配以祖考,日夕叹企,贬食忘安。

其便郊祀。”

时群臣又议:“五帝,即天也。

五气时异,故殊其号。

虽名有五,其实一神。

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

五郊改五一精一之号,皆同称昊天上帝,各设一坐而已。

北郊又除先后配祀。”

帝悉从之。

二月丁丑,郊祀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议奏:“古者丘郊不异,宜并圆丘方泽于南北郊,更修治坛兆。

其二至之祀,合于二郊。”

帝又从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肃议也。

是月庚寅冬至,帝亲祠圆丘于南郊。

自是后,圆丘方泽不别立至今矣。

太康十年十月,乃更诏曰:“《孝经》‘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

’又曰:‘祀地旅四望。

’四望非地,则明上帝不得为天也。

往者众议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礼文正经不通。

且《诗序》曰:‘文、武之功,起于后稷。

’故推以配天焉。

宣帝以神武创业,既已配天,复以先帝配天,于义亦不安。

其复明堂及南郊五帝位。”

晋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帝亲郊礼。

皇太子、皇弟、皇子悉侍祠,非前典也。

愍帝都长安,未及立郊庙而败。

元帝中兴江南,太兴元年,始更立郊兆。

其制度皆太常贺循依据汉、晋之旧也。

三月辛卯,帝亲郊祀,飨配之礼,一依武帝始郊故事。

初,尚书令刁协、国子祭酒杜夷,议宜须旋都洛邑乃修之。

司徒荀组据汉献帝居许,即便立郊,自宜于此修奉。

骠骑王导、仆射荀崧、太常华恆、中书侍郎庾亮皆同组议,事遂施行。

按元帝绍命中兴,依汉氏故事,宜享明堂宗祀之礼。

江左不立明堂,故阙焉。

明帝太宁三年七月,始诏立北郊。

未及建而帝崩,故成帝咸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于覆舟山南立之。

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张皇后配地。

魏氏故事,非晋旧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将北郊,有疑议。

太常顾和表曰:“泰始中,合二至之祀于二郊。

北郊之月,古无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一陽一复。

汉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则与南郊同月。

及中兴草创,百度从简,合北郊于一丘。

宪章未备,权用斯礼,盖时宜也。

至咸和中,议别立北郊,同用正月。

魏承后汉,正月祭天,以地配,而称周礼,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于是从和议。

是月辛未,南郊。

辛巳,北郊。

帝皆亲奉。

安帝元兴三年三月,宋高祖讨桓玄走之。

己卯,告义功于南郊。

是年,帝蒙尘江陵未返。

其明年应郊,朝议以为宜依周礼,宗伯摄职,三公行一事。

尚书左丞王纳之独曰:“既殡郊祀,自是天子当一陽一,有君存焉,禀命而行,何所辨也。

斋之与否,岂如今日之比乎?议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命三公行一事。

又郊天极尊,唯一而巳,故非天子不祀也。

庶人以上,莫不蒸尝,嫡子居外,庶子执事,礼文炳然。

未有不亲受命而可祭天者。

又武皇受禅,用二月郊,元帝中兴,以三月郊。

今郊时未过,日望舆驾。

无为欲速而无据,使皇舆旋返,更不得亲奉。”

遂从纳之议。

晋恭帝元熙二年五月,遣使奉策,禅帝位于宋。

永初元年六月丁卯,设坛南郊,受皇帝玺绂,柴燎告类。

策曰:“皇帝臣讳,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晋帝以卜世告终,历数有归,钦若景运,以命于讳。

夫树君司民,天下为公,德充帝王,乐推攸集。

越俶唐、虞,降暨汉、魏,一靡一不以上哲格文祖,元勋陟帝位,故能大拯黔黎,垂训无穷。

晋自东迁,四维弗树,宰辅焉依,为日已久。

难棘隆安,祸成元兴,遂至帝王迁播,宗祀湮灭。

讳虽地非齐、晋,众无一旅,仰愤时难,俯悼横流,投袂一麾,则皇祚克复。

及危而能持,颠而能扶,一奸一宄具歼,僭伪必灭。

诚否终必泰,兴废有期。

至于拨乱济民,大造晋室,因藉时运,以一尸一其劳。

加以殊俗慕义,重译来款,正朔所暨,咸服声教。

至乃三灵垂象,山川告祥,人神和协,岁月兹著。

是以群公卿士,亿兆夷人,佥曰皇灵降监于上,晋朝款诚于下;天命不可以久淹,宸极不可以暂旷。

遂一逼一群议,恭兹大礼。

猥以寡德,托于兆民之上。

虽仰畏天威,略是小节,顾深永怀,祗惧若厉。

敬简元日,升坛受禅,告类上帝,用酬万国之嘉望。

克隆天保,永祚于有宋。

惟明灵是飨。”

永初元年,皇太子拜告南北郊。

永初二年正月上辛,上亲郊祀。

文帝元嘉三年,车驾西征谢晦,币告二郊。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癸巳,八座奏:“刘义宣、臧质,干时犯顺,滔天作戾,连结淮、岱,谋危宗社。

质反之始,戒严之日,二郊庙社,皆已遍陈。

其义宣为逆,未经同告。

舆驾将发,丑徒冰消,质既枭悬,义宣禽获,二寇俱殄,并宜昭告。

检元嘉三年讨谢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庙。

贼既平荡,唯告太庙、太社,不告二郊。”

礼官博议。

太学博士徐宏、孙勃、陆澄议:“《礼》无不报。

始既遍告,今贼已禽,不应不同。”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王制》,天子巡狩,‘归,假于祖祢’。

又《曾子问》:‘诸侯适天子,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

告用牲币,反亦如之。

诸侯相见,反必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

’又云:‘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

反必告至。

’天子诸侯,虽事有小大,其礼略钧,告出告至,理不得殊。

郑云:‘出入礼同。

’其义甚明。

天子出征,类于上帝,推前所告者归必告至,则宜告郊,不复容疑。

元嘉三年,唯告庙社,未详其义。

或当以《礼记》唯云‘归假祖祢’,而无告郊之辞。

果立此义,弥所未达。

夫《礼记》残缺之书,本无备体,折简败字,多所阙略。

正应推例求意,不可动必征文。

天子反行告社,亦无成记,何故告郊,独当致嫌。

但出入必告,盖孝敬之心。

既以告归为义,本非献捷之礼。

今舆驾竟未出宫,无容有告至之文;若陈告不行之礼,则为未有前准。

愚谓祝史致辞,以昭诚信。

苟其义舛于礼,自可从实而阙。

臣等参议,以应告为允,宜并用牲告南北二郊、太庙、太社,依旧公卿行一事。”

诏可。

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今月十五日南郊。

寻旧仪,庙祠至尊亲奉,以太尉亚献;南郊亲奉,以太常亚献。

又庙祠行一事之始,以酒灌地;送神则不灌。

而郊初灌,同之于庙,送神又灌,议仪不同,于事有疑。

辄下礼官详正。”

太学博士王祀之议:“案《周礼》,大宗伯‘佐王保国,以吉礼事鬼神祗,禋祀昊天。

’则今太常是也。

以郊天,太常亚献。

又《周礼》外宗云:‘王后不与,则赞宗伯。

’郑玄云:‘后不与祭,宗伯摄其事。

’又说云:‘君执圭瓚稞一尸一,大宗伯执璋瓚亚献。

’中代以来,后不庙祭,则应依礼大宗伯摄亚献也。

而今以太尉亚献。

郑注《礼·月令》云:‘三王有司马,无太尉。

太尉,秦官也。

’盖世代弥久,宗庙崇敬,摄后事重,故以上公亚献。”

又议:“履时之思,情深于霜露;室户之感,有怀于容声。

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处。

郑注《仪礼》有司云,天子诸侯祭于祊而绎。

绎又祭也。

今庙祠阙送神之稞,将移祭于祊绎,明在于留神,未得而杀。

礼郊庙祭殊,故灌送有异。”

太常丞硃膺之议:“案《周礼》,大宗伯使掌典礼,以事神为上,职总祭祀,而昊天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寻袁山松《汉·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亚献,光禄掌三献。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礼仪及行一事,掌赞天子。

’无掌献事。

如仪志,汉亚献之事,专由上司,不由秩宗贵官也。

今宗庙太尉亚献,光禄三献,则汉仪也。

又贺循制太尉由东南道升坛,明此官必预郊祭。

古礼虽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亚献,汉仪所行。

愚谓郊祀礼重,宜同宗庙。

且太常既掌赞天子,事不容兼。

又寻灌事,《礼记》曰:‘祭求诸一陰一陽一之义也。

殷人先求诸一陽一。

’‘乐三阕然后迎牲。

’则殷人后灌也。

‘周人先求诸一陰一’,‘灌用鬯,达于渊泉。

既灌,然后迎牲。

’则周人先灌也。

此谓庙祭,非谓郊祠。

案《周礼》天官:‘凡祭祀赞王祼将之事。

’郑注云:‘祼者,灌也。

唯人道宗庙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于礼未详。

渊儒注义,炳然明审。

谓今之有灌,相承为失,则宜无灌。”

通关八座丞郎博士,并同膺之议。

尚书令建平王宏重参议,谓膺之议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舆驾亲奉。

至时或雨。

魏世值雨,高堂隆谓应更用后辛。

晋时既出遇雨,顾和亦云宜更告。

徐禅云:‘晋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

’使礼官议正并详。

若得迁日,应更告庙与不?”

博士王燮之议称:“遇雨迁郊,则先代成议。

《礼》传所记,辛日有征。

《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郑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用辛者,取其斋戒自新也。

’又《月令》曰:‘乃择元日,祈谷于上帝。

’注曰:‘元日,谓上辛。

郊祭天也。

’又《春秋》载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

《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

’哀元年四月辛巳,郊。

《谷梁》曰:‘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时也。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从,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以斯明之,则郊祭之礼,未有不用辛日者也。

晋氏或丙、或己、或庚,并有别议。

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禅,斯则不得用辛也。

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并圆丘方泽二至之祀合于二郊。

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于圆丘。

是犹用圆丘之礼,非专祈谷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

今之郊飨,既行夏时,虽得迁却,谓宜犹必用辛也。

徐禅所据,或为未宜。

又案《郊特牲》曰:‘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

’郑玄注曰:‘受命,谓告退而卜也。

’则告义在郊,非为告日。

今日虽有迁,而郊祀不异,愚谓不宜重告。”

曹郎硃膺之议:“案先儒论郊,其议不一。

《周礼》有冬至日圆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谷于上帝。

郑氏说,圆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喾配,所谓禘也。

祈谷祀五一精一之帝,以后稷配,所谓郊也。

二祭异时,其神不同。

诸儒云,圆丘之祭,以后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

以形体言之,谓之圆丘。

名虽有二,其实一祭。

晋武舍郑而从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无常辛。

然则晋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禅议也。

江左以来,皆用正月,当以传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晋不改正朔,行夏之时,故因以首岁,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礼,‘过时不举’。

今在孟春,郊时未过,值雨迁日,于礼无违。

既已告日,而以事不从,禋祀重敬,谓宜更告。

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为北郊可不以辛也。”

尚书何偃议:“郑玄注《礼记》,引《易》说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周礼》,凡国大事,多用正岁。

《左传》又启蛰而郊。

则郑之此说,诚有据矣。

众家异议,或云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盖曲学之辩,于礼无取。

固知《谷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谓肤浅也。

然用辛之说,莫不必同。

晋郊庚己,参差未见前征。

愚谓宜从晋迁郊依礼用辛。

燮之所受命作龟,知告不在日,学之密也。”

右丞徐爰议以为:“郊祀用辛,有碍迁日,礼官祠曹,考详已备。

何偃据礼,不应重告,愚情所同。

寻告郊克辰,于今宜改,告事而已。

次辛十日,居然展斋,养牲在涤,无缘三月。

谓一毛一血告泬之后,虽有事碍,便应有司行一事,不容迁郊。”

众议不同。

参议:“宜依《经》,遇雨迁用后辛,不重告。

若杀牲荐血之后值雨,则有司行一事。”

诏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诏曰:“朕载新宝命,仍离多难,戎车遄驾,经略务殷,禋告虽备,弗获亲礼。

今九服既康,百祀咸秩,宜聿遵前典,郊谒上帝。”

有司奏检,未有先准。

黄门侍郎徐爰议:“虞称肆类,殷述昭告。

盖以创世成功,德盛业远,开统肇基,必享上帝。

汉、魏以来,聿遵斯典。

高祖武皇帝克伐伪楚,晋安帝尚在江陵,即于京师告义功于郊兆。

伏惟泰始应符,神武英断,王赫出讨,戎戒淹时,虽司奉弗亏,亲谒尚阙。

谨寻晋武郊以二月,晋元禋以三月。

有非常之庆,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

愚谓宜下史官,考择十一月嘉吉,车驾亲郊,奉谒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飨。

其余祔食,不关今祭。”

尚书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议。

参议为允,诏可。

泰始六年正月乙亥,诏曰:“古礼王者每岁郊享,爰及明堂。

自晋以来,间年一郊,明堂同日。

质文详略,疏数有分。

自今可间二年一郊,间岁一明堂。

外可详议。”

有司奏:“前兼曹郎虞愿议:‘郊祭宗祀,俱主天神,而同日殷荐,于义为黩。

明诏使圆丘报功,三载一享。

明堂配帝,间岁昭荐。

详辰酌衷,实允懋典。

’缘谘参议并同。

曹郎王延秀重议:‘改革之宜,实如圣旨。

前虞愿议,盖是仰述而已,未显后例。

谨寻自初郊间二载,明堂间一年,第二郊与第三明堂,还复同岁。

愿谓自始郊明堂以后,宜各间二年。

以斯相推,长得异岁。

’通关八座,同延秀议。”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丁巳,有司奏郊祀明堂,还复同日,间年一修。

汉文帝初祭地祇于渭一陽一,以高帝配;武帝立后土社祠于汾一陰一,亦以高帝配。

汉氏以太祖兼配天地,则未以后配地也。

王莽作相,引《周礼》享先妣为配北郊。

夏至祭后土,以高后配,自此始也。

光武建武中,不立北郊,故后地之祇,常配食天坛,山川群望皆在营内,凡一千五百一十四神。

中元年,建北郊,使司空冯鲂告高庙,以薄后代吕后配地。

江左初,未立北坛,地祇众神,共在天郊也。

晋成帝立二郊,天郊则六十二神,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轩辕、后土、太一、天一、太微、钩陈、北极、雨师、雷电、司空、风伯、老人六十二神也。

地郊则四十四神,五岳、四望、四海、四渎、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医无闾山、蒋山、松江、会稽山、钱唐江、先农凡四十四也。

江南诸小山,盖江左所立,犹如汉西京关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二郊所秩,官有其注。

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司空羡之、尚书令亮等奏曰:“臣闻崇德明祀,百王之令典;宪章天人,自昔之所同。

虽因革殊时,质文异世,所以本情笃教,其揆一也。

伏惟高祖武皇帝允协灵祗,有命自天,弘日静之勤,立蒸民之极,帝迁明德,光宅八表,太和宣被,玄化遐通。

陛下以圣哲嗣徽,道孚万国。

祭礼久废,思光鸿烈,飨帝严亲,今实宜之。

高祖武皇帝宜配天郊;至于地祗之配,虽礼无明文,先代旧章,每所因循,魏、晋故典,足为前式。

谓武敬皇后宜配北郊。

盖述怀以追孝,跻圣敬于无穷,对越两仪,允洽幽显者也。

明年孟春,有事于二郊,请宣摄内外,详依旧典。”

诏可。

晋武帝太康二年冬,有司奏:“三年正月立春祠,时日尚寒,可有司行一事。”

诏曰:“郊祀礼典所重,中间以军国多事,临时有所妨废,故每从奏可。

自今方外事简,唯此为大,亲奉禋享,固常典也。”

成帝祠南郊,遇雨。

侍中顾和启:“宜还,更克日。”

诏可。

汉明帝据《月令》有五郊迎气服色之礼,因采元始中故事,兆五郊于洛一陽一,祭其帝与神,车服各顺方色。

魏、晋依之。

江左以来,未遑修建。

宋孝武大明五年四月庚子,诏曰:“昔文德在周,明堂崇祀;高烈惟汉,汶邑斯尊。

所以职祭罔愆,气令斯正,鸿名称首,济世飞声。

朕皇考太祖文皇帝功耀洞元,圣灵昭俗,内穆四门,仁济群品,外薄八荒,威憺殊俗,南脑劲越,西髓刚戎。

裁礼兴稼穑之根,张乐协四气之纪。

匡饰坟序,引无题之外;旌延宝臣,尽盛德之范。

训深劭农,政高刑厝。

万物棣通,百神荐祉。

动协天度,下沿地德。

故一精一纬上灵,动殖下瑞,诸侯轨道,河溓海夷。

朕仰凭洪烈,入子万姓,皇天降祐,迄将一纪。

思奉扬休德,永播无穷。

便可详考姬典,经始明堂,宗祀先灵,式配上帝,诚敬克展,幽显咸秩。

惟怀永元,感慕崩心。”

有司奏:“伏寻明堂辟雍,制无定文,经记参差,传说乖舛。

名儒通哲,各事所见,或以为名异实同,或以为名实皆异。

自汉暨晋,莫之能辨。

周书云,清庙明堂路寝同制。

郑玄注《礼》,义生于斯。

诸儒又云明堂在国之一陽一,丙巳之地,三里之内。

至于室宇堂个,户牖达向,世代湮缅,难得该详。

晋侍中裴頠,西都硕学,考详前载,未能制定。

以为尊祖配天,其义明著,庙宇之制,理据未分,直可为殿,以崇严祀。

其余杂碎,一皆除之。

参详郑玄之注,差有准据;裴頠之奏,窃谓可安。

国学之南,地实丙巳,爽垲平暢,足以营建。

其墙宇规范,宜拟则太庙,唯十有二间,以应期数。

依汉汶上图仪,设五帝位,太祖文皇帝对飨。

祭皇天上帝,虽为差降,至于三载恭祀,理不容异。

自郊徂宫,亦宜共日。

《礼记》郊以特牲,《诗》称明堂羊牛,吉蠲虽同,质文殊典。

且郊有燔柴,堂无禋燎,则鼎俎彝簋,一依庙礼。

班行百司,搜材简工,权置起部尚书、将作大匠,量物商程,克今秋缮立。”

乃依頠议,但作大殿屋雕画而已,无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之制。

六年正月,南郊还,世祖亲奉明堂,祠祭五时之帝,以文皇帝配,是用郑玄议也。

官有其注。

大明五年九月甲子,有司奏:“南郊祭用三牛;庙四时祠六室用二牛。

明堂肇建,祠五帝,太祖文皇帝配,未详祭用几牛?”

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郑玄注《礼记大传》:称‘《孝经》郊祀后稷以配天,配灵威仰也。

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

’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无差降。

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则道兼覆载;左右群生,则化洽四气。

祖、宗之称,不足彰无穷之美;金石之音,未能播勋烈之盛。

故明堂聿修,圣心所以昭玄极;泛配宗庙,先儒所以得礼情。

愚管所见,谓宜用六牛。”

博士虞龢议:“祀帝之名虽五,而所生之实常一。

五德之帝,迭有休王,各有所司,故有五室。

宗祀所主,要随其王而飨焉。

主一配一,合用二牛。”

祠部郎颜奂议:“祀之为义,并五帝以为言。

帝虽云五,牲牢之用,谓不应过郊祭庙祀。

宜用二牛。”

明帝泰始七年十月庚子,有司奏:“来年正月十八日,祠明堂。

寻旧南郊与明堂同日,并告太庙。

未审今祀明堂,复告与不?”

祠部郎王延秀议:“案郑玄云:‘郊者祭天之名,上帝者,天之别名也。

神无二主,故明堂异处,以避后稷。

’谨寻郊宗二祀,既名殊实同,至于应告,不容有异。”

守尚书令袁粲等并同延秀议。

魏明帝世,中护军蒋济奏曰:“夫帝王大礼,巡狩为先;昭祖扬祢,封禅为首。

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无竟之名,纪天人之际者也。

故司马相如谓有文以来七十二君,或从所由于前,谨遗迹于后。

太史公曰:‘主上有圣明而不宣布,有司之过也。

’然则元功懿德,不刊山、梁之石,无以显帝王之功,布生民不朽之观也。

语曰,当君而叹尧、舜之美,譬犹人子对厥所生,誉他人之父。

今大魏振前王之弊乱,拯流遁之艰危,接千载之衰绪,继百世之废始。

自武、文至于圣躬,所以参成天地之道,纲维人神之化,上天报应,嘉瑞显祥,以比往古,其优衍丰一隆,无所取喻。

至于历世迄今,未发大礼。

虽志在扫尽残盗,荡涤余秽,未遑斯事。

若尔,三苗堀强于江海,大舜当废东巡之仪;徐夷跳梁于淮、泗,周成当止岱岳之礼也。

且昔岁破吴虏于江、汉,今兹屠蜀贼于陇右。

其震荡内溃,在不复淹,就当探其窟一穴一,无累于封禅之事也。

此仪久废,非仓卒所定。

宜下公卿,广纂其礼,卜年考时,昭告上帝,以副天下之望。

臣待罪军旅,不胜大愿,冒死以闻。”

诏曰:“闻济斯言,使吾汗出流足。

自开辟以来,封禅者七十余君尔。

故太史公曰:‘虽有受命之君,而功有不洽,是以中间旷远者,千有余年,近数百载。

其仪阙不可得记。

’吾何德之修,敢庶兹乎!济岂谓世无管仲,以吾有桓公登泰山之志乎?吾不敢欺天也。

济之所言,华则华矣,非助我者也。

公卿侍中、尚书、常侍省之而已。

勿复有所议,亦不须答诏也。”

帝虽拒济议,而实使高堂隆草封禅之仪。

以天下未一,不欲便行大礼。

会隆卒,故不行。

晋武帝平吴,混一区宇。

太康元年九月庚寅,尚书令卫瓘、尚书左仆射山涛、魏舒、尚书刘实、张华等奏曰:“圣德隆茂,光被四表,诸夏乂清,幽荒率从。

神策庙算,席卷吴越,孙皓稽颡,六一合为家,巍巍之功,格于天地。

宜同古典,勒封东岳,告三府太堂为仪制。”

瓘等又奏:“臣闻肇自生民,则有后辟,载祀之数,莫之能纪。

立德济世,挥扬仁风,以登封泰山者七十有四家,其谥号可知者,十有四焉。

沉一沦寂寞,曾无遗声者,不可胜记。

自黄帝以前,古传昧略,唐、虞以来,典谟炳著。

三王代兴,体业继袭,周道既没,秦氏承之,至于汉、魏,而质文未复。

大晋之德,始自重、黎,实佐颛顼。

至于夏、商,世序天地,其在于周,不失其绪。

金德将升,世济明圣,外平蜀汉,海内归心,武功之盛,实由文德。

至于陛下受命践阼,弘建大业,群生仰流,唯独江湖沅湘之表,凶桀负固,历代不宾。

神谋独断,命将出讨,兵威暂加,数旬荡定,羁其鲸鲵,赦其罪逆。

云覆雨施,八方来同,声教所被,达于四极。

虽黄轩之征,大禹远略,周之奕世,何以尚今。

若夫玄石素文,底号前载,象以姓表,言以事告,《河图》、《洛书》之征,不是过也。

加以驺虞麟趾,众瑞并臻。

昔夏、殷以丕崇为祥,周武以乌鱼为美,咸曰休哉;然符瑞之应,备物之盛,未有若今之富者也。

宜宣大典,礼中岳,封泰山,禅梁父,发德号,明至尊,享天休,笃黎庶,勒千载之表,播流后之一声,俾百代之下,莫不兴起。

斯帝王之盛业,天人之至望也。”

诏曰:“今逋寇虽殄,外则障塞有警,内则民黎未康,此盛德之事,所未议也。”

瓘等又奏:“今东渐于海,西被流沙,大漠之一陰一,日南北户,莫不通属。

茫茫禹迹,今实过之,则天人之道已周,巍巍之功已著。

宜有事梁父,修礼地祗,登封泰山,致诚上帝,以答人神之愿。

乞如前奏。”

诏曰:“今一陰一陽一未和,政刑未当,百姓未得其所,岂可以勒功告成邪!”瓘又奏:“臣闻处帝王之位者,必有历运之期,天命之应;济生民之大功者,必有盛德之容,告成之典。

无不可诬,有不可让,自古道也。

而明诏谦冲,屡辞其礼。

虽盛德攸在,推而未居。

夫三公职典天地,实掌民物,国之大事取议于此。

汉氏封禅,非是官也,不在其事。

臣等前奏,盖陈祖考之功,天命又应,陛下之德,合同四海,述古考今,宜循此礼。

至于克定岁月,须五府上议,然后奏闻。

请写诏及奏,如前下议。”

诏曰:“虽荡清江表,皆临事者之劳,何足以告成。

方望群后,思隆大化,以宁区夏,百姓获乂,与之休息,此朕日夜之望。

无所复下诸府矣。

勿复为烦。”

瓘等又奏:“臣闻唐、虞二代,济世弘功之君,莫不仰答天心,俯协民志,登介丘,履梁父,未有辞焉者,盖不可让也。

今陛下勋高百王,德无与二,茂绩宏规,巍巍之业,固非臣等所能究论。

而圣旨劳谦,屡自抑损,时至弗应,推美不居,阙皇代之上仪,塞神祇之款望,使大晋之典谟,不同风于三、五。

臣等诚不敢奉诏,请如前奏施行。”

诏曰:“方当共弘治道,以康庶绩,且俟他年,无复纷纭也。”

太康元年冬,王公有司又奏:“自古圣明,光宅四海,封禅名山,著于史籍,作者七十四君矣。

舜、禹之有天下,巡狩四岳,躬行其道。

《易》著‘观民省方’,《礼》有‘升中于天’,《诗》颂‘陟其高山’,皆载在方策。

文王为西伯,以服事殷;周公以鲁蕃,列于诸侯,或享于岐山,或有事泰山。

徒以圣德,犹得为其事。

自是以来,功薄而僭其义者,不可胜言,号谥不泯,以至于今。

况高祖宣皇帝肇开王业,海外有截;世宗景皇帝济以大功,辑宁区夏;太祖文皇帝受命造晋,荡定蜀汉;陛下应期龙兴,混壹六一合,泽被群生,威震无外。

昔汉氏失统,吴、蜀鼎峙,兵兴以来,近将百年。

地险俗殊,民望绝塞,以为分外,其日久矣。

大业之隆,重光四叶,不羁之寇,二世而平。

非聪明神武,先天弗违,孰能巍巍其有成功若兹者欤!臣等幸以千载,得遭运会,亲奉大化,目睹太平,至公之美,谁与为让!宜祖述先朝,宪章古昔,勒功岱岳,登封告成,弘礼乐之制,正三雍之典,扬名万世,以显祖宗。

是以不胜大愿,敢昧死以闻。

请告太常具礼仪。”

上复诏曰:“所议诚前烈之盛事也;方今未可以尔。

便报绝之。”

宋太祖在位长久,有意封禅。

遣使履行泰山旧道,诏学士山谦之草封禅仪注。

其后索虏南寇,六州荒毁,其意乃息。

世祖大明元年十一月戊申,太宰江夏王义恭表曰:“惟皇天崇称大道,始行揖让。

迄于有晋,虽聿修前绪,而迹沦言废,蔑记于竹素者,焉可单书。

绍乾维,建徽号,流风声,被丝管,自无怀以来,可传而不朽者,七十有四君。

罔仁厚而道灭,鲜义浇而德宣,钟律之先,旷世绵绝,难得而闻。

《丘》、《索》著明者,尚有遗炳。

故《易》称先天弗违,后天奉时。

盖陶唐姚姒商姬之主,莫不由斯道也。

是以风化大洽,光熙于后。

炎汉二帝,亦踵曩则,因百姓之心,听舆人之颂,龙驾帝服,镂玉梁甫,昌言明称,告成上灵。

况大宋表祥唐虞,受终素德,山龙启符,金玉显瑞,异采腾于轸墟,紫烟蔼于邦甸,锡冕兆九五之征,文豹赴天历之会。

诚二祖之幽庆,圣后之冥休。

道冠轩、尧,惠深亭毒;而犹执冲约,未言封禅之事,四海窃以恧焉。

臣闻惟皇配极,惟帝祀天,故能上稽乾式,照临黔首,协和穹昊,膺兹多福。

高祖武皇帝明并日月,光振八区,拯已溺之晋,济横流之世,拨乱宁民,应天受命,鸿徽洽于海表,威棱震乎沙外。

太祖文皇帝体圣履仁,述业兴礼,正乐颂,作象历,明达通于神祇,玄泽被乎上下。

仁孝命世,睿武英挺,遭运屯否,三才湮灭,乃龙飞五洲,凤翔九江,身先八百之期,断出人鬼之表,庆烟应高牙之建,风耀符发迹之辰,亲翦凶逆,躬清昏,天地革始,夫妇更造,岂与彼承业继绪,拓复禹迹,车一其轨,书罔异文者,同年而议哉!今龙麟已至,凤皇已仪,比李已实,灵茅已茂,雕气降雾于宫榭,珍露呈味于禁林,嘉禾积穗于殿甍,连理合干于园御,皆耀质离宫,植根兰囿。

至夫霜毫玄文,素翮赪羽,泉河山岳之瑞,草木金石之祥,方畿憬涂之谒,抗驿绝祖之奏,彪炳杂沓,粤不可胜言。

太平之应,兹焉富矣。

宜其从天人之诚,遵先王之则,备万乘,整法驾,修封泰山,瘗玉岱趾,延乔、松于东序,诏韩、岐于西厢,麾天阍,使启关,谒紫宫,朝太一,奏《钧天》,咏《云门》,赞扬幽奥,超声前古,岂不盛哉!伏愿时命宗伯,具兹典度。”

诏曰:“太宰表如此。

昔之盛王,永保鸿名,常为称首,由斯道矣。

朕遭家多难,入纂绝业,德薄勋浅,鉴寐崩愧。

顷麟凤表祯,茅禾兼瑞,虽符祥显见,恧乎犹深,庶仰述先志,拓清中宇,礼祇谒神,朕将试哉。”

四年四月辛亥,有司奏曰:

臣闻崇号建极,必观俗以树教;正位居体,必采世以立言。

是以重代列圣,咸由厥道。

玄勋上烈,融章未分,鸣光委绪,歇而罔臧。

若其显谥略腾轨,则系缀声采,征略闻听。

爰洎姬、汉,风一流尚存,遗芬余荣,绵映纪纬。

虽年绝世祀,代革一精一华,可得腾金彩,奏玉润,镂迹以熏今,镌德以丽远。

而四望埋禋歌之礼,日观弛修封之容,岂非神明之业难崇,功基之迹易泯。

自兹以降,讫于季末,莫不欲英弘徽位,详固洪声。

岂徒深默修文,渊幽驭世而已。

谅以縢非虚奏,书匪妄埋,击雨恕神,淳廕复树,安得紫坛肃祗,竹宫载伫,散火投郊,流星奔座。

宝纬初基,厌灵命历,德振弛维,功济沦象,玄浸纷流,华液幽润,规存永驭,思详树远。

太祖文皇帝以启遘泰运,景望震凝,采乐调风,集礼宣度,祖宗相映,轨迹重晖。

圣上韫箓蕃河,伫翔衡汉,金波掩照,华耀停明,运动时来,跃飞风举,澄氛海、岱,开景中区,歇神还灵,颓天重耀,储正凝位于兼明,哀岳蕃华于元列。

故以祥映昌基,系发篆素。

重以班朝待典,饰令详仪,纂综沦芜,搜腾委逸,奏玉郊宫,禋珪玄畤,景集天庙,脉壤祥农,节至昕一陽一,川丘夙礼,纲威巡止,表绥中甸,史流其咏,民挹其风。

于是涵迹视一陰一,振声威响,历代之渠,沉□望内,安侯之长,贤王入侍,殊生诡气,奉俗还乡,羽族卉仪,怀音革状,边帛绝书,权光弛烛。

天岱发灵,宗河开宝,崇丘沦鼎,振采泗渊,云皇王岳,离藻□汉,并角即音,栖翔禁御,衮甲霜味,翾舞川肆,荣泉流镜,后昭河源,故以波沸外关,云蒸内泽。

若其雪趾青毳,玄文硃彩,日月郊甸,择木弄音,重以荣露腾轩,萧云掩阁,镐颍孳萌,移华渊禁,山舆伫衡,云鹣竦翼,海鲽泳流,江茅吐廕。

校书之列,仰笔以饰辞,济、代之蕃,献邑以待礼。

岂非神勰气昌,物瑞云照,蒱轩龟轸,□泉淳芳。

太宰江夏王臣义恭咀道遵英,一抽一奇丽古,该润图史,施详载,表以功懋往初,德耀炎、昊,升文中岱,登牒天关,耀冠荣名,摛振声号。

而道谦称首,礼以虚挹,将使玄祇缺观,幽瑞乖期,梁甫无盛德之容,介丘一靡一声闻之响。

加穷泉之野,献八代之驷,交木之乡,奠绝金之楛,肃灵重表,珍符兼贶。

伏惟陛下谟详渊载,衍属休章,依征圣灵,润色声业,诹辰稽古,肃齐警列,儒僚展采,礼官相仪,悬蕤动音,洪钟竦节,一陽一路整卫,正途清禁。

于是绩环佩,端玉藻,鸣凤伫律,腾驾流文,间彩比象之容,昭明纪数之服。

徽焯天阵,容藻神行,翠盖怀一陰一,羽华列照。

乃诏联事掌祭,宾客赞仪,金支宿县,镛石润响。

命五神以相列,辟九关以集灵,警卫兵而开云,先雨祇以洒路。

霞凝生阙,烟起成宫,台冠丹光,坛浮素霭。

尔乃临中坛,备盛礼,天降祥锡,寿固皇根,谷动神音,山传称响。

然后辨年问老,陈诗观俗,归荐告神,奉遗清庙。

光美之盛,彰乎万古;渊祥之烈,溢乎无穷。

岂不盛欤!

臣等生接昌辰,肃懋明世,束教管闻,未足言道。

且章志湮微,代往沦绝,拘采遗文,辩明训诰□□□□簉访邹、鲁,草縢书堙玉之礼,具竦石绳金之仪,和芝润瑛,镌玺乾封。

惧弗轨属上徽,辉当王则。

谨奉仪注以闻。

诏曰:“天生神物,昔王称愧,况在寡德,敢当鸿贶。

今文轨未一,可停此奏。”

汉献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为魏公。

是年七月,始建宗庙于鄴,自以诸侯礼立五庙也。

后虽进爵为王,无所改易。

延康元年,文帝继王位。

七月,追尊皇祖为太一王,丁夫人曰太一王后。

黄初元年十一月受禅,又追尊太一王曰太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长秋曰高皇,夫人吴氏曰高皇后,并在鄴庙庙所祠。

则文帝之高祖处士、曾祖高皇、祖太皇帝共一庙。

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庙百世不毁,然则所祠止于亲庙四室也。

至明帝太和三年十一月,洛京庙成,则以亲尽迁处士主,置园邑,使令丞奉荐。

而使行太傅太常韩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节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庙,犹为四室而已。

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庙之制,曰:“大魏三圣相承,以成帝业。

武皇帝肇建洪基,拨乱夷险,为魏太祖。

文皇帝继天革命,应期受禅,为魏高祖。

上集成大命,清定华夏,兴制礼乐,宜为魏烈祖。”

更于太祖庙北为二祧,其左为文帝庙,号曰高祖,昭祧,其右拟明帝号曰烈祖,穆祧。

三祖之庙,万世不毁,其余四庙,亲尽迭迁,一如周后稷、文、武庙祧之礼。

孙盛《魏氏春秋》曰:“夫谥以表行,庙以存容,皆于既殁然后著焉。

所以原始要终,以示百世者也。

未有当年而逆制祖宗,未终而豫自尊显。

昔华乐以厚敛致讥,周人以豫凶违礼,魏之群司,于是乎失正矣。”

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

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节奉策告祠于陵。

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始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嫄。

今文昭皇后之于后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

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先妣别立寝庙。”

奏可。

以太和元年二月,立庙于鄴。

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

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

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

乐舞与祖庙同,废鄴庙。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庙未成,乃祠武帝于建始殿,亲执馈奠如家人礼。

何承天曰:“案礼,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庶人无庙,故祭于寝。

帝者行之,非礼甚矣。”

汉献帝延康元年七月,魏文帝幸谯,亲祠谯陵,此汉礼也。

汉氏诸陵皆有园寝者,承秦所为也。

说者以为古前庙后寝,以象人君前有朝后有寝也。

庙以藏主,四时祭祀,寝有衣冠象生之具以荐新。

秦始出寝起于墓侧,汉因弗改。

陵上称寝殿,象生之具,古寝之意也。

及魏武帝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

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

古不墓祭,皆设于庙。

高陵上殿屋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

及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

自后至今,陵寝遂绝。

孙权不立七庙,以父坚尝为长沙太守,长沙临湘县立坚庙而已。

权既不亲祠,直是依后汉奉南顿故事,使太守祠也。

坚庙又见尊曰始祖庙,而不在京师。

又以民人所发吴芮冢材为屋,未之前闻也。

于建鄴立兄长沙桓王策庙于硃爵桥南。

权疾,太子所祷,即策庙也。

权卒,子亮代立。

明年正月,于宫东立权庙曰太祖庙,既不在宫南,又无昭穆之序。

及孙皓初立,追尊父和曰文皇帝。

皓先封乌程侯,即改葬和于乌程西山,号曰明陵,置园邑二百家。

于乌程立陵寝,使县令丞四时奉祠。

宝鼎元年,遂于乌程分置吴兴郡,使太守执事。

有司寻又言宜立庙京邑。

宝鼎二年,遂更营建,号曰清庙。

遣守丞相孟仁、太常姚信等备官僚中军步骑,以灵舆法驾迎神主于明陵,亲引仁拜送于庭。

比仁还,中吏手诏日夜相继,奉问神灵起居动止。

巫觋言见和被服颜色如平日,皓悲喜,悉召公卿尚书诣皞下受赐。

灵舆当至,使丞相陆凯奉三牲祭于近郊。

皓于金城外露宿。

明日,望拜于东门之外,又拜庙荐飨。

比七日,三祭,倡伎昼夜娱乐。

有司奏:“‘祭不欲数,数则黩’,宜以礼断情。”

然后止。

刘备章武元年四月,建尊号于成都。

是月,立宗庙,袷祭高祖已下。

备绍世而起,亦未辨继何帝为祢,亦无祖宗之号。

刘禅面缚,北地王谌哭于昭烈之庙,此则备庙别立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增封晋文帝进爵为王,追命舞一陽一宣文侯为晋宣王,忠武侯为晋景王。

是年八月,文帝崩,谥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禅。

丁卯,追尊皇祖宣王为宣皇帝,伯考景王为景皇帝,考文王为文皇帝,宣王妃张氏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为景皇后。

二年正月,有司奏天子七庙,宜如礼营建。

帝重其役,诏宜权立一庙。

于是君臣奏议:“上古清庙一宫,尊远神祇,逮至周室,制为七庙,以辨宗祧。

圣旨深弘,远迹上世,敦崇唐、虞。

舍七庙之繁华,遵一宫之尊远。

昔舜承尧禅,受终文祖,遂陟帝位,盖三十载,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

此则虞氏不改唐庙,因仍旧宫。

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庙。”

奏可。

于是追祭征西将军、豫章府君、颍川府君、京兆府君,与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为三昭三穆。

是时宣皇未升,太祖虚位,所以祠六世与景帝为七庙,其礼则据王肃说也。

七月,又诏曰:“主者前奏就魏旧庙,诚亦有准。

然于祗奉神明,情犹未安。

宜更营造,崇正永制。”

于是改创宗庙。

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

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祔于太庙,周、汉未有其准。

魏明帝则别立庙,晋又异魏也。

六月,因庙陷当改治。

群臣又议奏曰:“古者七庙异所,自宜如礼。”

诏又曰:“古虽七庙,自近代以来,皆一庙七室,于礼无废,于情为叙,亦随时之宜也。

其便仍旧。”

至十年,乃更改筑于宣一陽一门内,穷壮极丽。

然坎位之制,犹如初尔。

庙成,帝率百官迁神主于新庙,自征西以下,车服导从,皆如帝者之仪。

挚虞之议也。

至世祖武皇帝崩,则迁征西;及惠帝崩,又迁豫章。

而惠帝世,愍怀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祔庙。

元帝世,怀帝殇太子又被庙,号为一陰一室四殇。

怀帝初,又策谥武帝杨后曰武悼皇后,改葬峻一陽一陵侧。

别立弘训宫,不列于庙。

元帝既即尊位,上继武帝,于礼为祢,如汉光武上继元帝故事也。

是时西京神主堙灭虏庭,江左建庙,皆更新造。

寻以登怀帝之主,又迁颍川。

位虽七室,其实五世,盖从刁协,以兄弟为世数故也。

于时百度草创,旧礼未备,三祖毁主,权居别室。

太兴三年,将登愍帝之主,于是乃定更制,还复豫章、颍川二主于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帝故事;而惠、怀、愍三帝自从《春秋》尊尊之义,在庙不替也。

至元帝崩,则豫章复迁。

然元帝神位,犹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至明帝崩,而颍川又迁,犹十室也。

于时续广太庙,故三迁主并还西储,名之曰祧,以准远庙。

成帝咸和三年,苏峻覆乱京都,温峤等入伐,立行庙于白石,告先帝先后曰:“逆臣苏峻,倾覆社稷,毁弃三正,污辱海内。

臣亮等手刃戎首,龚行天罚。

惟中宗元皇帝、肃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灵,降鉴有罪,剿绝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庙。

臣等虽陨首摧躯,犹生之年。”

咸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于庙,配飨世祖。

成帝崩而康帝承统,以兄弟一世,故不迁京兆,始十一室也。

康帝崩,京兆迁入西储,同谓之祧,如前三祖迁主之礼。

故正室犹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并为兄弟,无所登降。

咸安之初,简文皇帝上继元皇帝,世秩登进。

于是颍川、京兆二主,复还昭穆之位。

至简文崩,颍川又迁。

孝武皇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庙,殿正室十六间,东西储各一间,合十八间。

栋高八丈四尺,堂基长三十九丈一尺,广十丈一尺。

堂集方石,庭以砖。

尊备法驾,迁神主于行庙。

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孙,各用其位之仪服。

四主不从帝者之仪,是与太康异也。

诸主既入庙,设脯醢之奠。

及新庙成,帝主还室,又设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简文母会稽太妃郑氏为简文皇帝宣太后,立庙太庙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迁,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安帝隆安四年,以孝武母简文李太后、帝母宣德陈太后祔于宣郑太后之庙。

元兴三年三月,宗庙神主在寻一陽一,已立新主于太庙,权告义事。

四月,辅国将军何无忌奉送神主还。

丙子,百官拜迎于石头。

戊寅,入庙。

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禄终焉。

宋武帝初受晋命为宋王,建宗庙于彭城,依魏、晋故事,立一庙。

初祠高祖开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东安府君、皇考处士府君、武敬臧后,从诸侯五庙之礼也。

既即尊位,及增祠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国掾府君为七庙。

永初初,追尊皇考处士为孝穆皇帝,皇妣赵氏为穆皇后。

三年,孝懿萧皇后崩,又祔庙。

高祖崩,神主升庙,犹从昭穆之序,如魏、晋之制,虚太祖之位也。

庙殿亦不改构,又如晋初之因魏也。

文帝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为章皇太后,立庙西晋宣太后地。

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并祔章太后庙。

晋元帝太兴三年正月乙卯,诏曰:“吾虽上继世祖,然于怀、愍皇帝,皆北面称臣。

今祠太庙,不亲执觞酌,而令有司行一事,于情礼不安。

可依礼更处。”

太常华恆议:“今圣上继武皇帝,宜准汉世祖故事,不亲执觞爵。”

又曰:“今上承继武帝,而庙之昭穆,四世而已。

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以为惠、怀及愍宜别立庙。

然臣愚谓庙室当以客主为限,无拘常数。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则当祭祢而已。

推此论之,宜还复豫章、颍川,全祠七庙之礼。”

骠骑长史温峤议:“凡言兄弟不相入庙,既非礼文。

且光武奋剑振起,不策名于孝平,豫神其事,以应九世之谶;又古不共庙,故别立焉。

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烝尝,于经既正,于情又安矣。

太堂恆欲还二府君以全七世,峤谓是宜。”

骠骑将军王导从峤议。

峤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

又若以一帝为一世,则不祭祢,反不及庶人。”

于是帝从峤议,悉施用之。

孙盛《晋春秋》曰:“《一陽一秋传》云,‘臣子一例也’。

虽继君位,不以后尊,降废前敬。

昔鲁僖上嗣庄公,以友于长幼而升之,为逆。

准之古义,明诏是也。”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当迁祧室。

昔征西、豫章、颍川三府君毁主,中兴之初,权居天府,在庙门之西。

咸康中,太常冯怀表续奉还于西储夹室,谓之为祧,疑亦非礼。

今京兆迁入,是为四世远祖,长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远,故迁有所归。

今晋庙宣皇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孙也。

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

领司徒蔡谟议:“四府君宜改筑别室,若未展者,当入就太庙之室。

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东面,处宣皇之上。

其后迁庙之主,藏于征西之祧,祭荐不绝。”

护军将军冯怀表议:“《礼》,‘无庙者,为坛以祭’。

可别立室藏之,至殷禘,则祭于坛也。”

辅国将军谯王司马无忌等议:“诸儒谓太一王王季迁主藏于文、武之祧,如此,府君迁主,宜在宣皇帝庙中。

然今无寝室,宜变通而改筑。

又殷袷太庙,征西东面。”

尚书郎孙绰与无忌议同,曰:“太祖虽位始九五,而道以从暢,赞人爵之尊,笃天伦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书郎徐禅议:“《礼》,‘去祧为坛,去坛为鸑,岁袷则祭之’。

今四祖迁主,可藏之石室。

有祷则祭于坛鸑。”

又遣禅至会稽访处士虞喜。

喜答曰:“汉世韦玄成等以毁主瘗于园。

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

且神主本在太庙,若今别室而祭,则不如永藏。

又四君无追号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

于是抚军将军会稽王司马昱、尚书刘劭等奏:“四祖同一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旧仪。”

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

宣答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

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礼也。

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

宜思其变,别筑一室,亲未尽则禘袷,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

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议。

博士张凭议:“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毁之主。

凭案古义,无别前后之文也。

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可无疑矣。”

安帝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祭,诏博议迁毁之礼。

大司马琅邪王司马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汉光武帝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没,理可推矣。

宜从范宣之言,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

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

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

太尉谘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

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

祠部郎臧焘议:“四府君之主,享祀礼废,则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瘗埋矣。”

时高祖辅晋,与大司马议同。

须后殷祀行一事改制。

晋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约,思与率土,致力备礼。

又太祖虚位,明堂未建。

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

便可详议。”

祠部郎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辨斯义。

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

谓仍旧为安。

武皇帝建庙,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

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

盖谓支胤授位,则亲近必复。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尔。

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

虽禘袷犹弗及。

何者?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孙一陰一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

明堂圆方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汉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

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辨。

按《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

《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与天帝,虽天人之通谓,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诸侯不可言大君也。

书无全证,而义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纪之间,兴废迭用矣。”

侍中车胤议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

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广厦,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知弘本顺民乎!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中书令王珉意与胤同。

太常孔汪议:“太始开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诚以世数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

向使京兆尔时在七世之外,自当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毁之后,则殷禘所绝矣。”

吏部郎王忱议:“明堂则天象地,仪观之大,宜俟皇居反旧,然后修之。”

骠骑将军会稽王司马道子、尚书令谢石意同忱议,于是奉行,一无所改。

晋安帝义熙二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夏,应殷祠。

昔年三月,皇舆旋轸。

其年四月,便应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孟秋。

’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非失。

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

又礼有丧则废吉祭,祭新主于寝。

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

故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

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于限三十月也。

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

’就如所言,有丧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丧而废矣。

月数少多,复迟速失中。

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

安国又启:“范泰云:‘今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

’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本不同。

既祔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

太常刘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

’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二殷策文见在庙。

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内,不以废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

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记,是依礼,五年再殷。

而泰所言,非真难臣,乃以圣朝所用,迟速失中。

泰为宪司,自应明审是非,群臣所启不允,即当责失奏弹,而愆堕稽停,遂非忘旧。

请免泰、瑾官。”

丁巳,诏皆白衣领职。

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兴三年四月,不得殷祠进用十月,计常限,则义熙三年冬又当殷;若更起端,则应用来年四月。

领司徒王谧、丹一陽一尹孟昶议:“有非常之庆,必有非常之礼。

殷祭旧准不差,盖施于经常尔。

至于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旋幸,理同受命。

愚谓理运惟新,于是乎始。

宜用四月。”

中领军谢混、太常刘瑾议:“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

去年十月祠,虽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

太学博士徐乾议:“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经传记籍,不见补殷之文。”

员外散骑侍郎领著作郎徐广议:“寻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宁康二年十月,殷祠。

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则应用四月也。

于时盖当有故,而迁在冬,但未详其事。

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则应用二年四月也。

是追计辛未岁十月,来合六十月而再殷。

何邵甫注《公羊传》云,袷从先君来,积数为限。

‘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为袷祭’。

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领会之节,远因宗本也。

昔年有故推迁,非其常度。

宁康、太元前事可依。

虽年有旷近之异,然追计之理同矣。

愚谓从复常次者,以推归正之道也。”

左丞刘润之等议:“太元元年四月应殷,而礼官堕失,建用十月。

本非正期,不应即以失为始也。

宜以反初四月为始。

当用三年十月。”

尚书奏从王谧议,以元年十月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泰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

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禫内。”

下礼官议正。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丧毕,然后袷于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一事’。

且不禫即祭,见讥《春秋》。

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

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

虽祥禫空存,无FH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

殷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忧为碍。”

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

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

太常丞臣硃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谓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礻覃不得祭也。

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

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

’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

案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

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袷则袷。

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

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

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

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宜尔。

宗庙大礼,宜依古典。

’则是皇宋开代成准。

谓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

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

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为,得用孟秋与不?”

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

’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祠。

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

乾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

于时晋朝虽不从乾议,然乾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

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

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

诏可。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

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后,不作乐。

初,永嘉中,散骑常侍江统议曰:“《一陽一秋》之义,去乐卒事。”

是为吉祭有废乐也,故升平末行之。

其后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后十月殷祭,从太常丘夷等议,撤乐。

逌寻详今行汉制,无特祀之别。

既入庙吉禘,何疑于乐。”

史臣曰:闻乐不怡,故申情于遏密。

至于谅闇夺服,虑政事之荒废,是以乘权通以设变,量轻重而降屈。

若夫奏音之与寝声,非有损益于机务,纵复回疑于两端,固宜缘恩而从戚矣。

宋世国有故,庙祠皆悬而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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