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志第十 礼四之一
夫在天莫明于日月,在人莫明于礼仪。
先王以安上治民,用成风化,苟或失之,斯亡云及。
圣者因人有尊敬哀思嗜欲喜怒之情,而制以上下隆杀长幼众寡之节,本于人心,会于神道,故使三才惟穆,百姓允谐。
而淳浇世殊,质文异设,损益相仍,随时作范。
秦灭儒经,汉承其弊,三代之礼,盖如线焉。
刘氏中兴,颇率周典,魏晋之世,抑有可知。
自永嘉扰攘,神州芜秽,礼坏乐崩,人神殄。
太祖南定燕赵,日不暇给,仍世征伐,务恢疆宇。
虽马上治之,未遑制作,至于经国轨仪,互举其大,但事多粗略,且兼阙遗。
高祖稽古,率由旧则,斟酌前王,择其令典,朝章国范,焕乎复振。
早年厌世,叡虑未从,不尔,刘马之迹夫何足数!世宗优游在上,致意玄门,儒业文风,顾有未洽,坠礼沦声,因之而往。
肃宗已降,魏道衰羸,太和之风,仍世凋落,以至于海内倾圮,纲纪泯然。
呜呼!鲁秉周礼,国以克固;齐臣撤器,降人折谋。
治身不得以造次忘,治国庸可而须臾忽也。
初自皇始,迄于武定,朝廷典礼之迹,故总而录之。
太祖登国元年,即代王位于牛川,西向设祭,告天成礼。
天兴元年,定都平城,即皇帝位,立坛兆告祭天地。
祝曰:“皇帝臣珪敢用玄牡,昭告于皇天后土之灵。
上天降命,乃眷我祖宗,世王幽都。
珪以不德,纂戎前绪,思宁黎元,龚行天罚。
殪刘显,屠卫辰,平慕容,定中夏。
群下劝进,谓宜正位居尊,以副天人之望。
珪以天时人谋,不可久替,谨命礼官,择吉日受皇帝玺绶。
惟神祗其丕祚于魏室,永绥四方。”
事毕,诏有司定行次,正服色。
群臣奏以国家继黄帝之后,宜为土德,故神兽如牛,牛土畜,又黄星显曜,其符也。
于是始从土德,数用五,服尚黄,牺牲用白。
祀天之礼用周典,以夏四月亲祀于西郊,徽帜有加焉。
二年正月,帝亲祀上帝于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
为坛通四陛,为壝埒三重。
天位在其上,南面,神元西面。
五一精一帝在坛内,壝内四帝,各于其方,一帝在未。
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天一、太一、北斗、司中、司命、司禄、司民在中壝内,各因其方。
其余从食者合一千余神,餟在外壝内。
藉用藁秸,玉用四珪,币用束帛,牲用黝犊,器用陶匏。
上帝、神元用犊各一,五方帝共用犊一,日月等共用牛一。
祭毕,燎牲体左于坛南巳地,从一陽一之义。
其瘗地坛兆,制同南郊。
明年正月辛酉,郊天。
癸亥,瘗地于北郊,以神元窦皇后配。
五岳名山在中壝内,四渎大川于外壝内。
后土、神元后,牲共用玄牲一,玉用两珪,币用束帛,五岳等用牛一。
祭毕,瘗牲体右于坛之北亥地,从一陰一也。
乙丑,赦京师畿内五岁刑以下。
其后,冬至祭上帝于圜丘,夏至祭地于方泽,用牲帛之属,与二郊同。
冬十月,平文、昭成、献明庙成。
岁五祭,用二至、二分、腊,牲用太牢,常遣宗正兼太尉率祀官侍祀。
置太社、太稷、帝社于宗庙之右,为方坛四陛。
祀以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
句龙配社,周弃配稷,皆有司侍祀。
立祖神,常以正月上未,设藉于端门内,祭牲用羊、豕、犬各一。
又立神元、思帝、平文、昭成、献明五帝庙于宫中,岁四祭,用正、冬、腊、九月,牲用马、牛各一,太祖亲祀。
宫中立星神,一岁一祭,常以十二月,用马荐各一,牛豕各二,鸡一。
太祖初,有两彗星见,刘后使占者占之,曰:“祈之则当扫定天下。”
后从之,故立其祀。
又立阙二字
神十二,岁一祭,常以十一月,各用牛一、鸡三。
又立王神四,岁二祭,常以八月、十月,各用羊一。
又置献明以上所立天神四十所,岁二祭,亦以八月、十月。
神尊者以马,次以牛,小以羊,皆女巫行一事。
又于云中及盛乐神元旧都祀神元以下七帝,岁三祭,正、冬、腊,用马牛各一,祀官侍祀。
明年春,帝始躬耕籍田,祭先农,用羊一。
祀日于东郊,用骍牛一。
秋分祭月于西郊,用白羊一。
天赐二年夏四月,复祀天于西郊,为方坛一,置木主七于上。
东为二陛,无等;周垣四门,门各依其方色为名。
牲用白犊、黄驹、白羊各一。
祭之日,帝御大驾,百官及宾国诸部大人毕从至郊所。
帝立青门内近南坛西,内朝臣皆位于帝北,外朝臣及大人咸位于青门之外,后率六宫从黑门入,列于青门内近北,并西面。
廪牺令掌牲,陈于坛前。
女巫执鼓,立于陛之东,西面。
选帝之十族子弟七人执酒,在巫南,西面北上。
女巫升坛,摇蹦。
帝拜,若肃拜,百官内外尽拜。
祀讫,复拜。
拜讫,乃杀牲。
执酒七人西向,以酒洒天神主,复拜,如此者七。
礼毕而返。
自是之后,岁一祭。
太宗永兴三年三月,帝祷于武周车轮二山。
初清河王绍有一宠一于太祖,一性一凶悍,帝每以义责之,弗从。
帝惧其变,乃于山上祈福于天地神祇。
及即位坛兆,后因以为常祀,岁一祭,牲用牛,帝皆亲之,无常日。
明年,立太祖庙于白登山。
岁一祭,具太牢,帝亲之,亦无常月。
兼祀皇天上帝,以山神配,旱则祷之,多有效。
是岁,诏郡国于太祖巡幸行宫之所,各立坛,祭以太牢,岁一祭,皆牧守侍祀。
又立太祖别庙于宫中,岁四祭,用牛马羊各一。
又加置天日月之神及诸小神二十八所于宫内,岁二祭,各用羊一。
后二年,于白登西,太祖旧游之处,立昭成、献明、太祖庙,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亲祭,牲用马、牛、羊,及亲行貙刘之礼。
别置天神等二十三于庙左右,其神大者以马,小者以羊。
华一陰一公主,帝姊也,元绍之为逆,有保护功,故别立其庙于太祖庙垣后,因祭荐焉。
又于云中、盛乐、金陵三所,各立太庙,四时祀官侍祀。
泰常三年,为五一精一帝兆于四郊,远近依五行数。
各为方坛四陛,埒壝三重,通四门。
以太皞等及诸佐随配。
侑祭黄帝,常以立秋前十八日。
余四帝,各以四立之日。
牲各用牛一,有司主之。
又六宗、灵星、风伯、雨师、司民、司禄、先农之坛,皆有别兆,祭有常日,牲用少牢。
立春之日,遣有司迎春于东郊,祭用酒、脯、枣、栗,无牲币。
又立五岳四渎庙于桑乾水之一陰一,春秋遣有司祭,有牲及币。
四渎唯以牲牢,准古望秩云。
其余山川及海若诸神在州郡者,合三百二十四所,每岁十月,遣祀官诣州镇遍祀。
有水旱灾厉,则牧守各随其界内祈谒,其祭皆用牲。
王畿内诸山川,皆列祀次祭,各有水旱则祷之。
明年八月,帝尝于白登庙,将荐熟,有神异焉。
太庙博士许钟上言曰:“臣闻圣人能飨帝,孝子能飨亲。
伏惟陛下孝诚之至,通于神明。
近尝于太祖庙,有车骑声,从北门入,殷殷轞々,震动门阙,执事者无不肃忄栗。
斯乃国祚永隆之兆,宜告天下,使咸知圣德之深远。”
辛未,幸代,至雁门关,望祀恆岳。
后二年九月,幸桥山,遣有司祀黄帝、唐尧庙。
明年正月,南巡恆岳,祀以太牢。
幸洛一陽一,遣使以太牢祀嵩高、华岳。
还登太行。
五月,至自洛一陽一,诸所过山川,群祀之。
后三年二月,祀孔子于国学,以颜渊配。
神二年,帝将征蠕蠕,省郊祀仪。
四月,以小驾祭天神,毕,帝遂亲戎。
大捷而还,归格于祖祢,遍告群神。
九月,立密皇太后庙于鄴,后之旧乡也。
置祀官太常博士、齐郎三十余人,侍祀,岁五祭。
太延元年,立庙于恆岳、华岳、嵩岳上,各置待祀九十人,岁时祈祷水旱。
其春秋泮涸,遣官率刺史祭以牲牢,有玉币。
魏先之居幽都也,凿石为祖宗之庙于乌洛侯国西北。
自后南迁,其地隔远。
真君中,乌洛侯国遣使朝献,云石庙如故,民常祈请,有神验焉。
其岁,遣中书侍郎李敞诣石室,告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
祝曰:“天子焘谨遣敞等用骏足、一元大武敢昭告于皇天之灵。
自启辟之初,祐我皇祖,于彼土田。
历载亿年,聿来南迁。
惟祖惟父,光宅中原。
克剪凶丑,拓定四边。
冲人纂业,德声弗彰。
岂谓幽遐,稽首来王。
具知旧庙,弗毁弗亡。
悠悠之怀,希仰余光。
王业之兴,起自皇祖。
绵绵瓜瓞,时惟多祜。
敢以丕功,配飨于天。
子子孙孙,福禄永延。”
敞等既祭,斩桦木立之,以置牲体而还。
后所立桦木生长成林,其民益神奉之。
咸谓魏国感灵祇之应也。
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余里。
明年六月,司徒崔浩奏议:“神祀多不经,案祀典所宜祀,凡五十七所,余复重及小神,请皆罢之。”
奏可。
十一年十一月,世祖南征,迳恆山,祀以太牢。
浮河、济,祀以少牢。
过岱宗,祀以太牢。
至鲁,以太牢祭孔子。
遂临江,登瓜步而还。
文成皇帝即位,三年正月,遣有司诣华岳修庙立碑。
数十人在山上,闻虚中若有音声,声中称万岁云。
和平元年正月,帝东巡。
历桥山,祀黄帝;幸辽西,望祀医无闾山。
遂缘海西南,幸冀州,北至中山,过恆岳,礼其神而返。
明年,帝南巡,过石门,遣使者用玉璧牲牢,礼恆岳。
四月旱,下诏州郡,于其界内神无大小,悉洒扫荐以酒脯。
年登之后,各随本秩,祭以牲牢。
至是,群祀先废者皆复之。
显祖皇兴二年,以青徐既平,遣中书令兼太常高允奉玉币祀于东岳,以太牢祀孔子。
高祖延兴二年,有司奏天地五郊、社稷已下及诸神,合一千七十五所,岁用牲七万五千五百。
显祖深愍生命,乃诏曰:“朕承天事神,以育群品,而咸秩处广,用牲甚众。
夫神聪明正直,享德与信,何必在牲。
《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礿祭,实受其福。
’苟诚感有著,虽行潦菜羹,可以致大嘏,何必多杀,然后获祉福哉!其命有司,非郊天地、宗庙、社稷之祀,皆无用牲。”
于是群祀悉用酒脯。
先是,长安牧守常有事于周文、武庙。
四年,坎地埋牲,庙玉发见。
四月,诏东一陽一王丕祭文、武二庙。
以庙玉露见,若即而埋之,或恐愚民将为盗窃,敕近司收之府藏。
六月,显祖以西郊旧事,岁增木主七,易世则更兆,其事无益于神明。
初革前仪,定置主七,立碑于郊所。
太和二年,旱。
帝亲祈皇天、日月五星于苑中,祭之夕大雨,遂赦京师。
三年,上祈于北苑,又祷星于苑中
六年十一月,将亲祀七庙,诏有司依礼具仪。
于是群臣议曰:“昔有虞亲虔,祖考来格,殷宗躬谒,介福逌降。
大魏七庙之祭,依先朝旧事,多不亲谒。
今陛下孝诚发中,思亲祀事,稽合古王礼之常典。
臣等谨案旧章,并采汉魏故事,撰祭服冠屦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乐官节奏之引,升降进退之法,别集为亲拜之仪。”
制可。
于是上乃亲祭。
其后四时常祀,皆亲之。
十年四月,帝初以法服御辇,祀于西郊。
十二年十月,帝亲筑圜丘于南郊。
十三年正月,帝以大驾有事于圜丘。
五月庚戍,车驾有事于方泽。
壬戌,高祖临皇信堂,引见群臣。
诏曰:“《礼记祭法》称:‘有虞氏禘黄帝。
’《大传》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称‘不王不禘’。
《论》曰:“‘禘自既灌。
’《诗》《颂》:‘《长发》,大禘。
’《尔雅》曰:‘禘,大祭也。
’夏殷四时祭:礻勺、禘、烝、尝,周改禘为祠。
《祭义》称‘春祭、秋尝’,亦夏殷祭也。
《王制》称:‘犆罐、祫禘、祫尝祫烝。
’其礼传之文如此。
郑玄解禘,天子祭圜丘曰禘,祭宗庙大祭亦曰禘。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则合群毁庙之主于太庙,合而祭之。
禘则增及百官配食者,审谛而祭之。
天子先禘佩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禘佩。
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明年而禘。
圜丘、宗庙大祭俱称禘,祭有两禘明也。
王肃解禘祫,称天子诸侯皆禘于宗庙,非祭天之祭。
郊祀后稷,不称禘,宗庙称禘。
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称祫,审谛之故称禘,非两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总而互举之,故称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断可知矣。
礼文大略,诸儒之说,尽具于此。
卿等便可议其是非。”
尚书游明根、左丞郭祚、中书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对曰:“郑氏之义,禘者大祭之名。
大祭圜丘谓之禘者,审谛五一精一星辰也;大祭宗庙谓之禘者,审谛其昭穆。
圜丘常合不言祫,宗庙时合故言祫。
斯则宗庙祫趾并行,圜丘一禘而已。
宜于宗庙俱行禘祫之礼。
二礼异,故名殊。
依《礼》,春废犆罐,于尝于蒸则祫,不于三时皆行禘佩之礼。”
中书监高闾、仪曹令李韶、中书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对称:“禘祭圜丘之禘与郑义同,其宗庙禘祫之祭与王义同。
与郑义同者,以为有虞禘黄帝,黄帝非虞在庙之帝,不在庙,非圜丘而何?又《大传》称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庙之文。
《论》称‘禘自既灌’,事似据。
《尔雅》称‘禘,大祭也’。
《颂》‘《长发》,大禘也’,殷王之祭。
斯皆非诸侯之礼,诸侯无禘。
礼唯夏殷,夏祭称禘,又非宗庙之禘。
鲁行天子之仪,不敢专行圜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于宗庙,因先有祫,遂生两名。
据王氏之义,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总谓再殷祭,明不异也。
禘祫一名也。
其禘祫止于一时,止于一时者,祭不欲数,数则黩。
一岁而三禘,愚以为过数。”
帝曰:“尚书、中书等,据二家之义,论禘佩详矣。
然于行一事取衷,犹有未允。
监等以禘佩为名,义同王氏,禘祭圜丘,事与郑同。
无所间然。
尚书等与郑氏同,两名两祭,并存并用,理有未称。
俱据二义,一时禘祫,而阙二时之禘,事有难从。
夫先王制礼,内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数尽则毁,藏主于太祖之庙,三年而祫祭之。
世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祫,以申追远之情。
禘佩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
毁庙三年一祫,又有不尽四时,于礼为阙。
七庙四时常祭,祫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于情为简。
王以禘佩为一祭,王义为长。
郑以圜丘为禘,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
今互取郑、王二义。
禘佩并为一名,从王;禘佩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
若以数则黩,五年一禘,改祫从禘。
五年一禘,则四时尽禘,以称今情。
禘则依《礼》文,先禘而后时祭。
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为世法。”
高闾曰:“《书》称:‘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
’六宗之祀,《礼》无明文,名位坛兆,历代所疑。
汉魏及晋诸儒异说,或称天地四时,或称六者之间,或称《易》之六子,或称风雷之类,或称星辰之属,或曰世代所宗,或云宗庙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
自晋已来,逮于圣世,以为论者虽多,皆有所阙,莫能评究。
遂相因承,别立六宗之兆,总为一位而祭之。
比敕臣等评议取衷,附之祀典。
臣等承旨,披究往说,各有其理。
较而论之,长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
众疑则从多,今惑则仍古。
请依先别处六宗之兆,总为一祀而祭之。”
帝曰:“详定朝令,祀为事首,以疑从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阁之议,皆准类以引义,原事以证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
况今有文可据,有本可推,而不评而定之,其致安在?朕躬览《尚书》之文,称‘肆类上帝,禋于六宗’,文相连属,理似一事。
上帝称肆而无禋,六宗言禋而不别其名。
以此推之,上帝、六宗当是一时之祀,非别祭之名。
肆类非独祭之目,焚烟非他祀之用。
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
禋是祭帝之事,故称禋以关其他,故称六以证之。
然则肆类上帝,禋于六宗,一祭也,互举以成之。
今祭圜丘,五帝在焉,其牲币俱禋,故称肆类上帝,禋于六宗。
一祭而六祀备焉。
六祭既备,无烦复别立六宗之位。
便可依此附令,永为定法。”
十四年八月诏曰:“丘泽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袭,分叙有常。
然异同之论,著于往汉,未详之说,疑在今史。
群官百辟,可议其所应,必令合衷,以成万代之式。”
中书监高闾议以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运代相承,书传可验。
虽祚命有长短,德政有优劣,至于受终严祖,殷荐上帝,其致一也。
故敢述其前载,举其大略。
臣闻居尊据极,允应明命者,莫不以中原为正统,神州为帝宅。
苟位当名全,化迹流洽,则不专以世数为与夺,善恶为是非。
故尧舜禅揖,一身异尚;魏晋相代,少纪运殊。
桀纣至虐,不废承历之叙;厉惠至昏,不阙周晋之录。
计五德之论,始自汉刘,一时之议,三家致别。
故张苍以汉为水德,贾谊、公孙臣以汉为土德,刘向以汉为火德。
以为水德者,正以尝有水溢之应,则不推运代相承之数矣。
以土德者,则以亡秦继历,相即为次,不推逆顺之异也。
以为火德者,悬证赤帝斩蛇之符,弃秦之暴,越恶承善,不以世次为正也,故以承周为火德。
自兹厥后,乃以为常。
魏承汉,火生土,故魏为土德。
晋承魏,土生金,故晋为金德。
赵承晋,金生水,故赵为水德。
燕承赵,水生木,故燕为木德。
秦承燕,木生火,故秦为火德。
秦之未灭,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
故平文之庙,始称‘太祖’,以明受命之证,如周在岐之一陽一。
若继晋,晋亡已久;若弃秦,则中原有寄。
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为明验。
故以魏承秦,魏为土德,又五纬表验,黄星曜彩,考氏定实,合德轩辕,承土祖未,事为著矣。
又秦赵及燕,虽非明圣,各正号赤县,统有中土,郊天祭地,肆类咸秩,明刑制礼,不失旧章。
奄岱逾河,境被淮汉。
非若龌龊边方,僭拟之属,远如孙权、刘备,近若刘裕、道成,事系蛮夷,非关中夏。
伏惟圣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统历,功侔百王。
光格同于唐虞,享祚流于周汉,正位中境,奄有万方。
今若并弃三家,远承晋氏,则蔑中原正次之实。
存之无损于此,而有成于彼;废之无益于今,而有伤于事。
臣愚以为宜从尚黄,定为土德。
又前代之君,明贤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贬贬之。
今议者偏据可绝之义,而不录可全之礼。
所论事大,垂之万叶。
宜并集中秘群儒,人人别议,择其所长,于理为悉。”
秘书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议以为:“尚书闾议,继近秦氏。
臣职掌国籍,颇览前书,惜此正次,慨彼非绪。
辄仰推帝始,远寻百王。
魏虽建国君民,兆关振古,祖黄制朔,绵迹有因。
然此帝业,神元为首。
案神元、晋武,往来和好。
至于桓、穆,洛京破亡。
二帝志摧聪、勒,思存晋氏,每助刘琨,申威并冀。
是以晋室衔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请。
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终平燕氏,大造中区。
则是司马祚终于郏鄏,而元氏受命于云代。
盖自周之灭及汉正号,几六十年,著符尚赤。
后虽张、贾殊议,暂疑而卒从火德,以继周氏。
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项而同吴广。
近蠲谬伪,远即神正,若此之明也。
宁使白蛇徒斩,雕云空结哉!自有晋倾沦,暨登国肇号,亦几六十余载,物色旗帜,率多从黑。
是又自然合应,玄同汉始。
且秦并天下,革创法度,汉仍其制,少所变易。
犹仰推五运,竟踵隆姬。
而况刘、石、苻、燕,世业促褊,纲纪弗立。
魏接其弊,自有彝典,岂可异汉之承木,舍晋而为土邪?夫皇统崇极,承运至重,必当推协天绪,考审正次,不可杂以僭窃,参之强狡。
神元既晋武同世,桓、穆与怀、愍接时。
晋室之沦,平文始大,庙号太祖,抑亦有由。
绍晋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兹伪僭,岂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纳。”
诏令群官议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长乐王穆亮,侍中、尚书左仆射、平原王陆叡,侍中、吏部尚书、中山王王元孙,侍中、尚书、驸马都尉、南平王冯诞,散骑常侍、都曹尚书、新泰侯游明根,散骑常侍、南部令邓侍祖,秘书中散李恺,尚书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卫庆,中书侍郎封琳,中书郎、泰昌子崔挺,中书侍郎贾元寿等言:“臣等受敕共议中书监高闾、秘书丞李彪等二人所议皇魏行次。
尚书高闾以石承晋为水德,以燕承石为木德,以秦承燕为火德,大魏次秦为土德,皆以地据中夏,以为得统之征。
皇魏建号,事接秦末,晋既灭亡,天命在我。
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
彪等据神元皇帝与晋武并时,桓、穆二帝,仍修旧好。
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赵,终平慕容。
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
据汉弃秦承周之义,以皇魏承晋为水德。
二家之论,大略如此。
臣等谨共参论,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晋,赵、秦、二燕虽地据中华,德祚微浅,并获推叙,于理未惬。
又国家积德修长,道光万载。
彪等职主东观,详究图史,所据之理,其致难夺。
今欲从彪等所议,宜承晋为水德。
’诏曰:“越近承远,情所未安。
然考次推时,颇亦难继。
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
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
四年,经始明堂,改营太庙。
诏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庙。
仰惟先朝旧事,舛驳不同,难以取准。
今将述遵先志,具详礼典,宜制祖宗之号,定将来之法。
烈祖有创基之功,世祖有开拓之德,宜为祖宗,百世不迁。
而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
比功校德,以为未允。
朕今奉尊道武为太祖,与显祖为二祧,余者以次而迁。
平文既迁,庙唯有六,始今七庙,一则无主。
唯当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难言。
夫生必有终,人之常理。
朕以不德,忝承洪绪,若宗庙之灵,获全首领以没于地,为昭穆之次,心愿毕矣。
必不可豫,设可垂之文,示后必令迁之。”
司空公、长乐王穆亮等奏言:“升平之会,事在于今。
推功考德,实如明旨。
但七庙之祀,备行日久,无宜阙一,虚有所待。
臣等愚谓,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后。
理衷如此,不敢不言。”
诏曰“理或如此。
比有间隙,当为文相示”。
八月壬辰,诏郡国有时果可荐者,并送京师以供庙飨。
又诏曰:“《礼》云自外至者,无主不立。
先朝以来,以正月吉日,于朝廷设幕,中置松柏树,设五帝坐。
此既无可祖配,揆之古典,实无所取,可去此祀。
又探策之祭,既非礼典,可悉罢之。”
戊午诏曰:“国家自先朝以来,飨祀诸神,凡有一千二百余处。
今欲减省群祀,务从简约。
昔汉高之初,所祀众神及寝庙不少今日。
至于元、成之际,匡衡执论,乃得减省。
后至光武之世,礼仪始备,飨祀有序。
凡祭不欲数,数则黩,黩则不敬。
神聪明正直,不待烦祀也。”
又诏曰:“明堂、太庙,并祀祖宗,配祭配享,于斯备矣。
白登、崞山、鸡鸣山庙唯遣有司行一事。
冯宣王诞生先后,复因在官长安,立庙宜异常等。
可敕雍州,以时供祭。”
又诏曰:“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余名,及城北星神。
今圜丘之下,既祭风伯、雨师、司中、司命,明堂祭门、户、井、灶、中霤,每神皆有。
此四十神计不须立,悉可罢之。”
甲寅,集群官,诏曰:“近论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于东西郊行礼。
然月有余闰,行无常准。
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于东,而行礼於西,寻情即理,不可施行。
昔秘书监薛谓等尝论此事,以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
卿等意谓朔朏二分,何者为是?”
尚书游明根对曰“考案旧式,推校众议,宜从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帝释禫祭于太和庙。
帝衮冕,与祭者朝服。
既而帝冠黑介帻,素纱深衣,拜山陵而还宫。
庚申,帝亲省齐宫冠服及郊祀俎豆,癸亥冬至,将祭圜丘,帝衮冕剑舄,待臣朝服。
辞太和庙,之圜丘,升祭柴燎,遂祀明堂,大合。
既而还之太和庙,乃入。
甲子,帝衮冕辞太和庙,临太华殿,朝群官。
既而帝冠通天,绛纱袍,临飨礼。
帝感慕,乐悬而不作。
丁卯,迁庙,陈列冕服,帝躬省之。
既而帝兗冕,辞太和庙,之太庙,百官陪从。
奉臣主于齐车,至新庙。
有司升神主于太庙,诸王侯牧守、四海蕃附,各以其职来祭。
十六年正月戊午,诏曰:“夫四时享祀,人子常道。
然祭荐之礼,贵贱不同。
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时,无田之士,荐以仲月。
况七庙之重,而用中节者哉!自顷蒸尝之礼,颇违旧义。
今将仰遵远式,以此孟月,犆罐于太庙。
但朝典初改,众务殷凑,无遑齐洁,遂及于今。
又接神飨祖,必须择日。
今礼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
可敕太常令克日以闻。”
二月丁酉,诏曰:“夫崇圣祀德,远代之通黄;秩阙三字
,中古之近规。
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己,稍用其姓。
且法施于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恆式。
斯乃异代同途,奕世共轨。
今远遵明令,宪章旧则,比于祀令,已为决之。
其孟春应祀者,顷以事殷,遂及今日。
可令仍以仲月而飨祀焉。
凡在祀令,其数有五。
帝尧树则天之功,兴巍巍之治,可祀于平一陽一。
虞舜播太平之风,致无为之化,可祀于广宁。
夏禹御洪水之灾,建天下之利,可祀于安邑。
周文公制礼作乐,垂范万叶,可祀于洛一陽一。
其宣尼之庙,已于中省,当别敕有司。
飨荐之礼,自文公已上,可令当界牧守,各随所近,摄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
丙午,诏有司克吉亥,备小驾,躬临千亩,官别有敕。
癸丑,帝临宣文堂,引仪曹尚书刘昶、鸿胪卿游明根、行仪曹事李韶,授策孔子,崇文圣之谥。
于是昶等就庙行一事。
既而,帝齐中书省,亲拜祭于庙。
九月甲寅朔,大享于明堂,祀文明太后于玄室,帝亲为之词。
十月已亥,诏曰:“夫先王制礼,所以经纶万代,贻法后昆。
至乃郊天享祖,莫不配祭,然而有节。
白登庙者,有为而兴,昭穆不次。
故太祖有三层之宇,巴陵无方丈之室。
又常用季秋,躬驾展虔,祀礼或有亵慢之失,嘉乐颇涉野合之讥。
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玄冬之始,奉烝太庙。
若复致齐白登,便为一月再驾,事成亵渎。
回详二理,谓宜省一。
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帏次之华,未如清庙之盛。
将欲废彼东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
可具敕有司,但令内典神者,摄行祭事。
献明、道武各有庙称,可具依旧式。”
自太宗诸帝,昔无殿宇,因停之。
十八年,南巡。
正月,次殷比干墓,祭以太牢。
三月,诏罢西郊祭天。
十九年,帝南征。
正月,车驾济淮,命太常致祭。
又诏祀岱岳。
三月癸亥,诏曰:“知太和庙已就,神仪灵主,宜时奉宁。
可克三月三日己已,内奉迁于正庙。
其出金墉之仪,一准出代都太和之式。
入新庙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轨。
共威仪卤簿,如出代庙。
百官奉迁,宜可省之。
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品已上及宗室奉迎。”
六月,相州刺史高闾表言:“伏惟太武皇帝发孝思之深诚,同渭一陽一之远感,以鄴土舅氏之故乡,有归魂之旧宅,故为密皇后立庙于城内,岁时祭祀,置庙户十家,齐宫三十人。
春秋烝尝,冠服从事,刺史具威仪,亲行荐酌,升降揖让,与七庙同仪,礼毕,撤会而罢。
今庙殿亏漏,门墙倾毁,簠簋故败,行礼有阙。
臣备职司,目所亲睹。
若以七庙惟新,明堂初制,配飨之仪,备于京邑者,便应罢坏,辍其常祭。
如以功高特立,宜应新其灵宇。
敢陈所见,伏请恩裁。”
诏罢之。
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议定圜丘。
己卯,帝在合温室,引咸一陽一王禧,司空公穆亮,吏部尚书、任城王澄及议礼之官。
诏曰:“朝集公卿,欲论圜丘之礼。
今短晷斯极,长日方至。
案《周官》祀昊天上帝于圜丘,礼之大者。
两汉礼有参差,魏晋犹亦未一。
我魏氏虽上参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圜丘之礼,复未考《周官》,为不刊之法令。
以此祭圜丘之礼示卿等,欲与诸贤考之厥衷。”
帝曰:“夕牲之礼,无可依准,近在代都,已立其议。
杀牲祼神,诚是一日之事,终无夕而杀牲,待明而祭。”
员外散骑常侍刘芳对曰:“臣谨案《周官牧人职》,正有夕展牲之礼,实无杀牲之事。”
秘书令李彪曰:“夕不杀牲,诚如圣旨。
未审告庙以不?臣闻鲁人将有事于上帝,必先有事于泮宫,注曰,‘先人’。
以此推之,应有告庙。”
帝曰:“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废告,而卿引证有据,当从卿议。”
帝又曰:“圜丘之牲,色无常准,览推古事,乖互不一。
周家用骍,解言是尚。
晋代一靡一知所据。
舜之命禹,悉用尧辞,复言玄牡告于后帝。
今我国家,时用夏正,至于牲色,未知何准?”
秘书令李彪曰:“观古用玄,似取天玄之义,臣谓宜用玄。
至于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义。”
帝曰:“天何时不玄,地何时不黄,意欲从玄。”
又曰:“我国家常声鼓以集众。
《易》称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后不省方,以助微一陽一、微一陰一。
今若依旧鸣鼓,得无阙寝鼓之义,无妨古义。”
员外郎崔逸曰:“臣案周礼,当祭之日,雷鼓雷鼗,八面而作,犹不妨一陽一。
臣窃谓以鼓集众无妨古义。
癸未,诏三公衮冕八章,太常冕六章,用以陪荐。
甲申长至,祀昊天于委粟山,大夫祭。
疑。
二十年,立方泽于河一陰一,仍遣使者以太牢祭汉光武及明、章三帝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