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志第十二 礼四之三
魏自太祖至于武泰帝,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崩,悉依汉魏既葬公除。
唯高祖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崩,将营山陵。
九月,安定王休,齐郡王简,咸一陽一王禧,河南王干,广陵王羽,颍川王雍,始平王勰,北海王详,侍中、太尉、录尚书事、东一陽一王丕,侍中、司徒、淮一陽一王尉元,侍中、司空、长乐王穆亮,侍中、尚书左仆射、平原王陆叡等,率百僚诣阙表曰:“上灵不吊,大行太皇太后崩背,溥天率土,痛慕断绝。
伏惟陛下孝思烝烝,攀号罔极。
臣等闻先王制礼,必有随世之变;前贤创法。
亦务适时之宜。
良以世代不同,古今异致故也。
三年之丧,虽则自古,然中代已后,未之能行。
先朝成式,事在可准,圣后终制,刊之金册。
伏惟陛下至孝发衷,哀毁过礼,欲依上古,丧终三年。
诚协大舜孝慕之德,实非俯遵济世之道。
今虽中夏穆清,庶帮康静,然万机事殷,不可暂旷,春秋烝尝,事难废阙。
伏愿天鉴,抑至孝之深诚,副亿兆之企望,丧期礼数,一从终制,则天下幸甚。
日月有期,山陵将就,请展安兆域,以备奉终之礼。”
诏曰:“凶祸甫尔,未忍所请。”
休等又表曰:“臣等闻五帝已前,丧期无数,三代相因,礼制始立,名虽虚置,行之者寡。
高宗徒有谅暗之言,而无可遵之式;康王既废初丧之仪,先行即位之礼。
于是无改之道或亏,三年之丧有缺。
夫岂无至孝之君,贤明之子?皆以理贵随时,义存百姓。
是以君薨而即位,不暇改年;逾月而即葬,岂待同轨;葬而即吉,不必终丧。
此乃二汉所以经纶治道,魏晋所以纲理政术。
伏惟陛下以至孝之一性一,遭罔极之艰,永慕崩号,哀过虞舜,诚是万古之高德,旷世之绝轨。
然天下至广,万机至殷,旷之一朝,庶政必滞。
又圣后终制,已有成典,宗社废礼,其事尤大。
伏愿天鉴,抑哀毁之至诚,思在予之深责,仰遵先志典册之文,俯哀百辟元元之请。”
诏曰:“自遭祸罚,慌惚如昨,奉侍梓宫,犹悕仿佛。
山陵迁厝,所未忍闻。”
十月,休等又表曰:“臣等频烦上闻,仰申诚欸,圣慕惟远,未垂昭亮。
伏读哀灼,忧心如焚。
臣等闻承乾统极者宜以济世为务,经纶天下者特以百姓为心。
故万机在躬,周康弗获申其慕;汉文作戒,孝景不得终其礼。
此乃先代之成轨,近世所不易。
伏惟太皇太后睿圣渊识,虑及始终,明诰垂于典策,遗训备于末命。
聿修厥德,圣人所重;遵承先式,臣子攸尚。
陛下虽欲终上达之礼,其如黎元何?臣等不胜忧惧之诚,敢冒重陈,乞垂听访,以副亿兆之望。”
诏曰:“仰寻遗旨,俯闻所奏,倍增号绝。
山陵可依典册,如公卿所议。
衰服之宜,情所未忍,别当备叙在心。”
既葬,休又表曰:“奉被癸酉诏书,述遗诫之旨,昭违从之义,遵俭葬之重式,称孝思之深诚。
伏读未周,悲感交切。
日月有期,山陵即就,伏惟陛下永慕崩号,倍增摧绝。
臣等具位在官,与国休戚,庇心之至,不敢不陈。
咸以为天下之至尊,莫尊于王业;皇极之至重,莫重于万几。
至尊,故不得以常礼任巳;至重,亦弗获以世典申情。
是以二汉已降,逮于魏晋,葬不过逾月,服不淹三旬。
良以叔世事广,礼随时变,不可以无为之法,行之于有为之辰。
文质不同,古今异制,其来久矣。
自皇代革命,多历年祀,四祖三宗,相继纂业。
上承数代之故实,俯副兆民之企望,岂伊不怀,理宜然也。
文明太皇后钦明稽古,圣思渊深,所造终制,事合世典。
送终之礼既明,遗诰之文载备,奉而行之,足以垂风百王,轨仪万叶。
陛下以至孝之诚,哀毁过礼,三御不充半溢,昼夜不释绖带,永思缠一绵,灭一性一几及。
百姓所以忧惧失守,臣等所以肝脑涂地。
王者之尊,躬行一日,固可以感彻上灵,贯被幽显。
况今山陵告终,百礼咸毕,日已淹月,仍不卜练,比之前世,理为过矣。
愿陛下思大孝终始之义,愍亿兆悲惶之心,抑思割哀,遵奉终制,以时即吉,一日万机,则天下蒙恩,率土仰赖。
谨依前式,求定练日,以备祔禫之礼。”
诏曰:“比当别叙在心。”
既而,帝引见太尉丕及群臣等于太和殿前,哭拜尽哀,出幸思贤门右,诏尚书李冲宣旨于王等:“仰惟先后平日,近集群官,共论政治,平秩民务。
何图一旦祸酷奄钟,独见公卿,言及丧事,追惟荼毒,五内崩摧。”
丕对曰:“伏奉明诏,群情圮绝。
臣与元等不识古义,以老朽之年,历奉累圣,国家旧事,颇所知闻。
伏惟远祖重光世袭,至有大讳之日,唯侍送梓宫者凶服,左右尽皆从吉。
四祖三宗,因而无改。
世祖、高宗臣所目见。
唯先帝升遐,臣受任长安,不在侍送之列,窃闻所传,无异前式。
伏惟陛下以至孝之一性一,哀毁过礼,伏闻所御三食,不满半溢。
臣等叩心绝气,坐不安席。
愿暂抑至慕之情,遵先朝成事,思金册遗令,奉行前式,无失旧典。”
诏曰:“追惟慈恩,昊天罔极,哀毁常事,岂足关言。
既不能待没,而朝夕食粥,粗亦支任,二公何足以至忧怖。
所奏先朝成事,亦所具闻。
祖宗情专武略,未修文教。
朕今仰禀圣训,庶习古道,论时比事,又与先世不同。
太尉等国老,政之所寄,于典记旧式,或所未悉,且可知朕大意。
其余丧礼之仪,古今异同,汉魏成事及先儒所论,朕虽在衰服之中,以丧礼事重,情在必行,故暂抑哀慕,躬自寻览。
今且以所怀,别问尚书游明根、高闾等,公且可听之。”
高祖谓明根曰:“朕丁罹酷罚,日月推移,山陵已过,公卿又依金册,据案魏晋,请除衰服。
重闻所奏,倍增号哽。
前者事一逼一山陵,哀疚顿敝,未得论叙,今故相引,欲具通所怀。
卿前所表,除释衰麻,闻之实用悲恨。
于时亲侍梓宫,匍匐筵几,哀号痛慕,情未暂阕,而公卿何忍便有此言。
何于人情之不足!夫圣人制卒哭之礼,授练之变,皆夺情以渐。
又闻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
今则旬日之间,言及即吉,特成伤理。”
明根对曰:“臣等伏寻金册遗旨,逾月而葬,葬而即吉。
故于卜葬之初,因奏练除之事,仰伤圣心,伏增悲悚。”
高祖曰:“卿等咸称三年之丧,虽则自古,然中代以后,未之能行。
朕谓中代所以不遂三年之丧,盖由君上违世,继主初立,故身袭兗冕,以行即位之礼。
又从储宫而登极者,君德未沇,臣义不洽,天下颙颙,未知所傒。
故颁备朝仪,示皇极之尊。
及后之丧也,因父在不遂,即生惰易之情,踵以为法。
谅知敦厚之化,不易遵也。
朕少蒙鞠育,慈严兼至,臣子之情,君父之道,无不备诲。
虽自蒙昧,粗解告旨,庶望量行,以免咎戾。
朕诚不德,在位过纪,虽未能恩洽四方,化行万国,仰禀圣训,足令亿兆知有君矣。
于此之日,而不遂哀慕之心,使情礼俱损,丧纪圮坏者,深可痛恨。”
高闾对曰:“太古既远,事难袭用,汉魏以来,据有成事。
汉文继高惠之踪,断狱四百,几致刑措,犹垂三旬之礼。
孝景承平,遵而不变。
以此言之,不为即位之际,有所一逼一惧也。
良是君人之道,理自宜然。
又汉称文景,虽非圣君,亦中代明主。
今遗册之旨,同于前式。
伏愿陛下述遵遗令,以副群庶之情。
杜预晋之硕学,论自古天子无有行三年之丧者,以为汉文之制,暗与古合。
虽叔世所行,事可承踵,是以臣等慺慺干谒。”
高祖曰:“汉魏之事,与今不同,备如向说。
孝景虽承升平之基,然由嫡子即位,君德未显,无异前古。
又父子之亲,诚是天属之重,然圣母之德,昊天莫报,思自殒灭,岂从衰服而已。
窃寻金册之旨,所以告夺臣子之心令早即吉者,虑遗绝万机,荒废政事。
群臣所以慺慺,亦惧机务之不理矣。
令仰奉册令,俯顺群心,不敢暗默不言,以荒庶政。
唯欲存衰麻,废吉礼,朔望尽哀,写泄悲慕,上无失导诲之志,下不乖众官所请,情在可许,故专欲行之。
公卿宜审思朕怀,不当固执。
至如杜预之论,虽暂适时事,于孺慕之君,谅暗之主,盖亦诬矣。
孔圣称‘丧与其易也宁戚’,而预于孝道简略,朕无取焉。”
秘书丞李彪对曰:“汉明德马后,保养章帝,母子之道,无可间然。
及后之崩,葬不淹旬,寻以从吉。
然汉章不受讥于前代,明德不损名于往史。
虽论功比德,事有殊绝,然母子之亲,抑亦可拟。
愿陛下览前世之成规,遵金册之遗令,割哀从议,以亲万机。
斯诚臣下至心,兆庶所愿。”
高祖曰:“既言事殊,固不宜仰匹至德,复称孝章从吉,不受讥前代。
朕所以眷恋衰绖,不从所议者,仰感慈恩,情不能忍故也。
盖闻孝子之居丧,见美丽则感亲,故释锦而服粗衰。
内外相称,非虚加也。
今者岂徒顾礼违议,苟免嗤嫌而已。
抑亦情发于衷,而欲肆之于外。
金册之意,已具前答,故不复重论。
又卒日奉旨,不忍片言。
后事遂非,嘿嘿在念,不显所怀。
今奉终之事,一以仰遵遗册,于令不敢有乖。
但痛慕之心,事系于予。
虽无丁兰之感,庶圣灵不夺至愿,是以谓无违旨嫌。
诸公所表,称先朝成式,事在可准。
朕仰惟太祖龙飞九五,初定中原,及太宗承基,世祖纂历,皆以四方未一,群雄竞起,故锐意武功,未修文德。
高宗、显祖亦心存武烈,因循无改。
朕承累世之资,仰圣善之训,抚和内外,上下辑谐。
稽参古式,宪章旧典,四海移风,要荒革俗。
仰遵明轨,庶无愆违。
而方于祸酷之辰,引末朝因循之则,以为前准,非是所喻。”
高闾对曰:“臣等以先朝所行,颇同魏晋,又适於时,故敢仍请。”
高祖曰:“卿等又称今虽中夏穆清,庶邦康静,然万机事广,不可暂旷。
朕以卿苦见一逼一夺,情不自胜。
寻览丧仪,见前贤论者,称卒哭之后,王者得理庶事。
依据此文,又从遗册之旨,虽存衰服,不废万机,无阙庶政,得展罔极之思,于情差申。”
高闾对曰:“君不除服于上,臣则释衰于下,从服之义有违,为臣之道不足。
又亲御衰麻,复听朝政,吉凶事杂,臣窃为疑。”
高祖曰:“卿等犹以朕之未除于上,不忍专释于下,奈何令朕独忍于亲旧!论云,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己以宽群下也。
先后之抚群下也,念之若子,视之犹伤。
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宽;朕欲尽罔极之慕,何为不可?但一逼一遗册,不遂乃心。
将欲居庐服衰,写朝夕之慕;升堂袭素,理日昃之勤。
使大政不荒,哀情获遂,吉不害于凶,凶无妨于吉。
以心处之,谓为可尔。
遗旨之文,公卿所议,皆服终三旬,释衰袭吉。
从此而行,情实未忍;遂服三年,重违旨诰。
今处二理之际,唯望至期,使四气一周,寒暑代易。
虽不尽三年之心,得一终忌日,情结差申。
案《礼》,卒哭之后,将受变服。
于朕受日,庶民及小辟皆命即吉。
内职羽林中郎已下,虎贲郎已上,及外职五品已上无衰服者,素服以终三月;内职及外臣衰服者,变从练礼。
外臣三月而除;诸王、三都、驸马及内职,至来年三月晦朕之练也,除凶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随朕所降。
此虽非旧式,推情即理,有贵贱之差,远近之别。”
明根对曰:“圣慕深远,孝情弥至,臣等所奏,已不蒙许,愿得逾年即吉。
既历冬正,岁序改易,且足申至慕之情,又近遗诰之意,何待期年。”
高祖曰:“册旨速除之意,虑广及百官,久旷众务。
岂于朕一人,独有违夺?今既依次降除,各不废王政,复何妨于事,而犹夺期年之心。”
高闾对曰:“昔王孙一裸一葬,士安去棺,其子皆从而不违,不为不孝。
此虽贵贱非伦,事颇相似,臣敢借以为谕。
今亲奉遗令,而有所不从,臣等所以频烦于奏。”
李彪亦曰:“三年不改其父之道,可谓大孝。
今不遵册令,恐涉改道之嫌。”
高祖曰:“王孙、士安皆诲子以俭,送终之事,及其遵也,岂异今日。
改父之道者,盖谓慢孝忘礼,肆情违度。
今梓宫之俭,玄房之约,明器帏帐,一无所陈。
如斯之事,卿等所悉。
衰服之告,乃至圣心卑己申下之意,宁可苟顺冲约之旨,而顿绝创巨之痛。
纵有所涉,甘受后代之讥,未忍今日之请。
又表称春秋蒸尝,事难废阙。
朕闻诸夫子,‘吾不与祭,如不祭’。
自先朝以来,有司行一事,不必躬亲,比之圣言,于事殆阙。
赖蒙慈训之恩,自行致敬之礼。
今昊天降罚,殃祸上延,人神丧恃,幽显同切,想宗庙之灵,亦辍歆祀。
脱行飨荐,恐乖冥旨。
仰思成训,倍增痛绝。
岂忍身袭兗冕,亲行吉事。”
高闾对曰:“古者郊天,越绋行一事,宗庙之重,次于郊祀。
今山陵已毕,不可久废庙飨。”
高祖曰:“祭祀之典,事由圣经,未忍之心,具如前告。
脱至庙庭,号慕自缠,终恐废礼。
公卿如能独行,事在言外。”
李彪曰:“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今欲废礼阙乐,臣等未敢。”
高祖曰:“此乃宰予不仁之说,己受责于孔子,不足复言。
群官前表,称‘高宗徒有谅暗之言,而无可遵之式’。
朕惟信暗默之难,周公礼制,自兹以降,莫能景行。
言无可遵之式,良可怪矣。
复云,康王既废初丧之仪,先行即位之礼。
于是无改之道式亏,三年之丧有缺。
朕谓服美不安,先贤有谕;礼毕居丧,著在前典。
或亏之言,有缺之义,深乖理衷。”
高闾对曰:“臣等据案成事,依附杜预,多有未允。
至乃推校古今,量考众议,实如明旨。
臣等窃惟曾参匹夫,七日不食,夫子以为非礼。
及录其事,唯书七日,不称三年,盖重其初慕之心。
伏惟陛下以万乘之尊,不食竟于五日,既御则三食不充半溢。
臣等伏用悲惶,肝脑涂地。
躬行一日,足以贯被幽显,岂宜衰服三年,以旷机务。
夫圣人制礼,不及者企而及之,过之者俯而就之。
伏愿陛下抑至慕之情,俯就典礼之重,诚是臣等慺慺之愿。”
高祖曰:“恩隆德厚,则思恋自深,虽非至情,由所感发。
然曾参之孝,旷代而有,岂朕今日所足论也。
又前表,称‘古者葬而即吉,不必终礼,此乃二汉所以经纶治道,魏晋所以纲理庶政’。
朕以为既葬即吉,盖其季俗多乱,权宜救世耳,谅非光治兴邦之化。
二汉之盛,魏晋之兴,岂由简略丧礼,遗忘仁孝哉。
公卿偏执一隅,便请经治之要,皆在于斯,殆非义也。
昔平日之时,公卿每奏称当今四海晏安,诸夏清泰,礼乐日新,政和民悦。
踪侔轩唐,事等虞禹,汉魏已下,固不足仰止圣治。
及至今日,便欲苦夺朕志,使不逾于魏晋。
如此之意,未解所由。
昔文母上承圣主之资,下有贤子之化,唯助德宣政,因风致穆而已。
当今众事草创,万务惟始,朕以不德,冲年践祚。
而圣母匡训以义方,诏诲以政事,经纶内外,忧勤亿兆,使君臣协和,天下缉穆。
上代以来,何后之功,得以仰比?如有可拟,则从众议。
尧虽弃子禅舜,而舜自有圣德,不假尧成。
及其徂也,犹四海遏密,终于三年。
今慈育之恩,诏教之德,寻之旷代,未有匹拟。
既受非常之恩,宁忍从其常式。
况未殊一时,而公卿欲令即吉。
冠冕黼黻,行礼庙庭;临轩设悬,飨会万国。
寻事求心,实所未忍。”
高闾对曰:“臣等遵承册令,因循前典,惟愿除衰即吉,亲理万机。
至德所在,陛下钦明稽古,周览坟籍,孝一性一发于圣质,至情出于自然,斟酌古今,事非臣等所及。”
李彪曰:“当今虽治风缉穆,民庶晏然。
江南有未宾之吴,朔北有不臣之虏,东西二蕃虽文表称顺,情尚难测。
是以臣等犹怀不虞之虑。”
高祖曰:“鲁公带绖从师,晋侯墨衰败寇,往圣无讥,前典所许。
如有不虞,虽越绋无嫌,而况衰麻乎?岂可于晏安之辰,豫念戎旅之事,以废丧纪哉!”
李彪对曰:“昔太伯父死适越,不失至德之名。
夫岂不怀,有由然也。
伏愿抑至慕之心,从遗告之重。
臣闻知子莫若父母,圣后知陛下至孝之一性一也难夺,故豫造金册,明著遗礼。
今陛下孝慕深远,果不可夺,臣等常辞,知何所启。”
高祖曰:“太伯之言,有乖今事,诸情备如前论,更不重叙古义。
亦有称王者除衰而谅暗终丧者,若不许朕衰,朕则当除衰暗默,委政冢宰。
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择。”
明根对曰:“陛下孝侔高宗,慕同大舜,服衰麻以申至痛,理万机以从遗旨,兴旷世之废礼,制一代之高则。
臣等伏寻渊默不言,则代政将旷,仰顺圣慕之心,请从衰服之旨。”
东一陽一王丕曰:“臣与尉元,历事五帝,虽衰老无识,敢奏所闻。
自圣世以来,大讳之后三月,必须迎神于西,攘恶于北,具行吉礼。
自皇始以来,未之或易。”
高祖曰:“太尉国老,言先朝旧事,诚如所陈。
但聪明正直,唯德是依。
若能以道,不召自至。
苟失仁义,虽请弗来。
大祸三月,而备行吉礼,深在难忍。
纵即吉之后,犹所不行,况数旬之中,而有此理。
恐是先朝万得之一失,未可以为常式。
朕在不言之地,不应如此。
但公卿执夺,朕情未忍从,遂成往复,追用悲绝。”
上遂号恸,群官亦哭而辞出。
壬午诏曰:“公卿屡上启事,依据金册遗旨,中代成式,求过葬即吉。
朕仰惟恩重,不胜罔极之痛。
思遵远古,终三年之礼。
比见群官具论所怀,今依礼既虞卒哭,克此月二十日受服,以葛易麻。
既衰服在上,公卿不得独释于下。
故于朕之授变从练,已下复为节降。
断度今古,以情制衷。
但取遗旨速除之一节,粗申臣子哀慕之深情。
欲令百官同知此意,故用宣示。
便及变礼,感痛弥深。”
十五年四月癸亥朔,设荐于太和庙。
是日,高祖及从服者仍朝夕临,始进蔬食,上哀哭追感不饭。
侍中、南平王冯诞等谏,经宿乃膳。
甲子罢朝,夕哭。
九月丙戎,有司上言求卜祥日。
诏曰:“便及此期,览以摧绝。
敬祭卜祥,乃古之成典。
但世失其义,筮日永吉,既乖敬事之志,又违永慕之心。
今将屈礼厉众,不访龟兆。
已企及此晦,宁敢重违册旨,以异群议。
寻惟永往,言增崩裂。”
丁亥,高祖宿于庙。
至夜一刻,引诸王、三都大官、驸马、三公、令仆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镇将,立哭于庙庭,三公、令仆升庙。
既出,监御令陈服笥于庙陛南,近侍者奉而升列于垩室前席。
侍中、南平王冯诞跽奏请易服,进缟冠、皁朝服、革带、黑屦,侍臣各易以黑介帻、白绢单衣、革带、乌履,遂哀哭至乙夜,尽戊子。
质明荐羞,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无变。
高祖荐酌,神部尚书王谌赞祝讫,哭拜遂出。
有司一陽一祥服如前。
侍中跽奏,请易祭服,进缟冠素纰、白布深衣、麻绳履。
侍臣去帻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
仪曹尚书游明根升庙跽慰,复位哭,遂出。
引太守外臣及诸部渠帅入哭,次引萧赜使并杂客入。
至甲夜四刻,侍御、散骑常侍、司卫监以上升庙哭,既而出。
帝出庙,停立哀哭,久而乃还。
十月,太尉丕奏曰:“窃闻太庙已就,明堂功毕,然享祀之礼,不可久旷。
至于移庙之日,须得国之大姓,迁主安庙。
神部尚书王谌既是庶姓,不宜参豫。
臣昔以皇室宗属,迁世祖之主。
先朝旧式,不敢不闻。”
诏曰:“具闻所奏,寻惟平日,倍增痛绝。
今遵述先旨,营建寝庙,既而粗就。
先王制礼,职司有分。
移庙之日,迁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亲自行一事,不得越局,专委大姓。
王谌所司,惟赞板而已。
时运流速,奄及缟制,复不得哀哭于明堂,后当亲拜山陵,写泄哀慕。”
是年,高丽王死,十二月诏曰:“高丽王琏守蕃东隅,累朝贡职,年逾期赜,勤德弥著。
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将为之举哀。
而古者同姓哭庙,异姓随其方,皆有服制。
今既久废,不可卒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于城东为尽一哀,以见其使也。
朕虽不尝识此人,甚悼惜之。
有司可申敕备办。”
事如别仪。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于文明太后陵左,终日不绝声,幕越席为次,侍臣侍哭。
壬申,高祖以忌日哭于陵左,哀至则哭,侍哭如昨。
帝二日不御膳。
癸酉,朝中夕三时,哭拜于陵前。
夜宿监玄殿,是夜彻次。
甲戌,帝拜哭辞陵,还永乐宫。
十九年,太师冯熙薨,有数子尚幼。
议者以为童子之节,事降成一人,谓为衰而不裳,免而不绖,又无腰麻缪垂,唯有绞带。
时博士孙惠蔚上书言:“臣虽识谢古人,然微涉传记。
近取诸身,远取诸礼,验情以求理,寻理以推制。
窃谓童子在幼之仪,居丧之节,冠杖之制,有降成一人。
衰麻之服,略为不异。
以《玉藻》二简,微足明之,曰:童子之节,锦绅并细。
锦即大带,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锦纽之绅。
此明童子虽幼,已备二带。
以凶类吉,则腰绖存焉。
又曰:童子无缌服。
郑注曰:‘虽不服缌,犹免深衣。
’是许其有裳,但不殊上下。
又深衣之制,长幼俱服。
童子为服之缌,犹免深衣,况居有服之斩,而反无裳乎?臣又闻先师旧说,童子常服类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
但典无成言,故未敢孤断,又曰:听事则不麻。
则知不听事麻矣。
故注曰:‘无麻往给事。
’此明族人之丧,童子有事,贯绖带麻,执事不易,故暂听去之,以便其使。
往则不麻,不往则绖。
如使童子本自无麻,《礼》腰、首,听与不听,俱阙两绖,唯举无麻,足明不备,岂得言听事则不麻乎?以此论之,有绖明矣。
且童子不杖不庐之节,理俭于责疑
;不裳不绖之制,未睹其说。
又臣窃解童子不衣裳之记,是有闻之言。
将谓童子时甫稚龄,未就外傅,出则不交族人,内则事殊长者,馂旨父母一之前,往来慈一乳一之手,故许其无裳,以便易之。
若在志学之后,将冠之初,年居二九,质并成一人,受道成均之学,释菜上庠之内,将命孔氏之门,执烛曾参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无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
又女子未许嫁,二十则笄,观祭祀,纳酒浆,助奠庙堂之中,视礼至敬之处,其于婉容之服,宁无其备。
以此推之,则男一女虽幼,理应有裳。
但男一女未冠,礼谢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禄。
无名之服,礼文罕见。
童子虽不当室,苟以成一人之心,则许其人服缌之绖。
轻犹有绖,斩重无麻,是为与轻而夺重,非《礼》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
又衰傍有衤任,以掩裳际,如使无裳,衤任便徒设,若复去衤任,衰又不备。
设有齐斩之故,而便成童一男一女唯服无衤任之衰,去其裳绖,此必识礼之所不行,亦以明矣。
若不行于己,而立制于人,是为违制以为法,从制以误人。
恕礼而行,理将异此。”
诏从其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