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躬、陈一宠一)◆郭躬传,郭躬字仲孙,颍川陽翟人《后汉书白话版》卷卷四十六 郭陈列传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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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卷四十六 郭陈列传第三十六

(郭躬、陈一宠一)

◆郭躬传,郭躬字仲孙,颍川陽翟人。

家中世代做官。

父郭弘,学习《小杜律》(注:杜延年明法律,宣帝时做御史大夫。

其父杜周,武帝时为廷尉、御史大夫。

故称杜延年为小杜。

)太守寇恂用郭弘做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公平。

凡是被郭弘所判案子,退后没有怨恨之情,郡内将弘比为东海于公(注:于公,东海人,丞相于定国之父,决狱极公平)。

郭弘九十五岁死去。

郭躬年少时即继承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

后来做了郡吏,召入公府。

永平年间,奉车都尉窦固出兵打匈奴,骑兵都尉秦彭做副帅。

秦彭在别处驻扎而常按法杀人,窦固奏称秦彭专权,请求杀掉他。

显宗于是引公卿朝臣评定秦彭的罪科。

郭躬因为明白法律,召入朝参加评议。

议论的人都同意窦固所奏,郭躬独自说:“在法律上,彭该斩首。”

帝说:“军队出征,校尉一统于都督。

彭既无斧钅戊,可以专权杀人吗?”

郭躬答道:“一统于督,是讲部曲(注:大将军行有五部,部有曲)。

今彭专军别将,和这有些不同。

兵事很紧迫如人之呼吸一般,不允许事先关照督帅。

况且汉朝的制度,螷卓戈就是斧钅戊,在法律上不算有罪。”

皇帝听从郭躬的意见。

又有兄弟一起杀人的,而罪行不好归在谁身上。

皇帝认为兄不管教弟,所以报称兄宜重判而弟减死罪。

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称孙章假传旨意,罪当腰斩。

帝又召郭躬来问,郭躬答道:“孙章应罚金。”

皇上说“:孙章假传诏书杀人,怎么说只罚金?”

郭躬说“:法律上有故意杀人和误杀人之分,孙章传达命令的错误,属于误杀,误杀人在条文上就轻些。”

皇上说:“孙章与囚犯同县,疑他是故意。”

郭躬说“:‘大道如砥之平,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君王以天为法,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皇上说:“好。”

授躬为廷尉正,后因犯法免职。

后来三次升迁,元和三年(86),拜为廷尉。

郭躬家世代掌法,务在宽平,当典理官时,决狱断刑,多依矜恕的原则办事,于是依照重刑可从轻发落的四十一件事奏之皇上,事都施行,著于法令。

章和元年(87),赦天下在狱囚犯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不用笞刑,到金城,而文中没涉及逃亡未发觉的。

郭躬上封事道“:圣恩减死罪使戍边的原因,是重在人命。

今死罪亡命的大概有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罪犯甚多,而诏令没有涉及,都应重罪论处。

想到天恩没有不宽厚,死罪以下都得到再生,而逃亡后被捕的却不沾恩泽。

臣以为赦免以前犯死罪而囚系在赦后的,可以都不用笞刑到金城,以保全人命,也有益于边疆。”

肃宗认为很好,立刻下诏赦免。

郭躬奏谳法科,多所保全一性一命。

永元六年(94),死在官府。

中子郭日至,也明法律,官做到南陽太守,政有名迹。

◆陈一宠一传,陈一宠一字昭公,沛国氵交人。

曾祖父陈咸,成帝、哀帝时代以律令做尚书。

平帝时,王莽辅政,多改动汉朝制度,陈咸心里不满。

等到王莽因吕宽事杀掉不附自己的何武、鲍宣等,陈咸就叹息道:“《易经》上说‘君子见机而作,不俟终日’,吾可以逝矣!”(译:君子看到细微的苗头就要行动,不要等待一整天。

)立即请求离职而去。

等到王莽篡位,召陈咸以为掌寇大夫,陈以病为由不肯就职。

这时三个儿子参、丰、钦都在官位,于是全部叫他们解除官职,父子一道回到乡里,闭门不出入,还是用汉家的习俗在腊月举行祭礼。

人家问他的缘故,陈咸说:“我的先人难道知道王氏的腊祭吗?”

后来王莽又召陈咸,就称病重,于是就收敛家中的律令书文,都藏在墙壁里面。

陈咸一性一格仁恕,常告诫子孙道:“替一人议法,当依于轻,即使有百金的好处,切莫与人重比。”

建武初年,陈钦子陈躬做廷尉左监,早死。

陈躬生了陈一宠一,明习家业,一宠一年轻时做过州郡吏,被召到司徒鲍昱府。

这时三府掾属专好交游,以不肯干事为高尚。

陈一宠一常不以为然,独自勤心事务,几次对鲍昱陈述当代政治。

鲍昱肯定一宠一的能耐,转为辞曹,掌天下的官司。

他所判决很公平,没有不满足大家的心愿。

当时司徒处理官司,久的拖延几十年,事情复杂,易为轻重,不一良的官吏得依附以生轻重。

陈一宠一替鲍昱撰写《辞讼比》七卷,处理案情的科条,都用事类相从。

鲍昱奏上这个,后来公府奉之以为榜样。

三次升迁,肃宗初年,做了尚书。

这时继承永平年间的旧例,吏政提倡严厉,尚书处理案件一般偏于重判,陈一宠一认为皇上刚即位,应改变前代的苛刻政治。

于是上疏道:“臣下听说先王之政,赏不僭越,刑不滥用,与其不得已,宁可僭而不滥。

所以唐尧著有《尧典》,主张‘眚灾肆赦’(译:过误有害,应带缓赦)。

周公作戒‘,勿误庶狱”(译:不可错判众狱,应以正道理方。

)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这样看来,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

过去断狱严明,所以从严处置坏人,坏人既平,必须以宽大为好。

陛下即位,大都照此办理,多次号召群僚,大肆弘扬温和之政。

而有司办事,没有全部照办,典刑用法,还提倡苛刻。

审理案件急于严刑拷打,执法的烦于诋毁欺诈放滥之文字,有的还假公行私,作威作福。

为政等于弹琴,大弦急了小弦就会断绝。

所以子贡否定臧孙的猛法,而赞美郑之乔的仁政。

《诗经》上说:‘不刚不柔,布政优优’(译:不刚不柔,政治温和)。

当今圣德充塞天地,应遵照先王之道,清除烦苛之法。

轻用刑罚,以济百姓,推广至德,以奉天心。”

皇上恭敬采纳一宠一的话,每事提倡宽厚。

后来号召有司,杜绝惨酷之刑罚,解除妖恶之禁令,革除前人无罪,文饰致于法中的五十多件事,定著在法令之上。

从此以后,民俗和平,屡有好兆出现。

汉朝惯例断案处死刑,常在三冬之月,这时皇帝才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85),旱灾,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认为断狱不尽三冬,所以陰气微弱,陽气发泄,招致旱灾,事情的根源在此。

皇上把他的话交给公卿议论,陈一宠一奏道:“冬至这个节气,陽气才萌芽,所以十一月有兰花、射干(即乌扇)、芸、荔等物发生。

《时令》说‘:诸生荡,安形体’(译:各种生物动荡,君子宜斋戒以安形体)。

天以为正,而周朝用为岁首。

十二月陽气上通,家鸡野鸡孵化,地以为正,商代把它作为岁首。

十三月陽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都出,蛰虫开始振动,人以为正,夏朝把它作为岁首。

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意译:夏、商、周三代采用正朔,统一岁事。

)周以天之始,商以地之始,夏以人之始。

如果在这时行刑,那么商、周岁首都该流血,不合人心,不合天意。

《月令》说:‘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

’说明大刑完毕应在立冬哩。

《月令》又说:‘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

’如果以降威怒,不能说是宁;如果行大刑,不能说是静。

议论的人都说:‘旱灾的由来,归咎于改律。

’臣以为商、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成康平之世,没有灾害。

自元和年间以前,都用三冬,而水旱的灾异,往往为患。

由此说来,灾害自为它应,不是因为改动律法。

秦朝为虐政,四季都行刑,汉朝刚兴起,改从简易。

萧何草创刑律,定在季秋论囚,都是避免立春之月,而不考虑天地之正,及殷、周二王之春,实在有些违背正道。

陛下探幽析微,信执中正之道,革除百年的错失,建立永年之大功,上有迎承之教,下有奉承三微之惠,查《春秋》之文字,合《月令》的意思,圣功美业,不应怀疑。”

书奏上,帝采纳了,便不再改动了。

陈一宠一性一周密,常说人臣的意义,苦不畏慎。

自从在枢密机关后,谢遣门人,拒绝知心朋友,只在公家罢了,朝廷十分器重他。

皇后的弟弟待中窦宪,推荐真定令张林做尚书,皇帝把这事问陈一宠一。

一宠一答道“:张林虽有才能,而平日行为有贪一污。”

窦宪因这深恨陈一宠一。

张林终于被用了,而以臧氵于抵罪。

皇帝死后,窦宪等掌权,常常对陈一宠一衔恨在心。

于是报告太后,使一宠一主管丧事,想找过失中伤他。

黄门侍郎鲍德素来敬重陈一宠一,劝说窦宪之弟夏陽侯窦..道:“陈一宠一侍奉先帝时,很被信任,所以久留在台阁,赏赐有些特殊。

今不受忠能的赏赐,而计较他细微的错失,的确有伤害辅政容贷之德。”

窦..也是好士之人,很以为对,所以陈一宠一得到出为太山太守的机会。

后来转为广汉太守。

西州豪绅搞并兼,官吏多一奸一邪贪一污,诉讼案每天百数件。

陈一宠一到任,用了良吏王涣、镡显等作为心腹,打官司的日渐减少,郡中清静严肃。

行旬雒(洛)县城南,每逢陰雨天气,常有哭声在府中听到,已经几十年了。

陈一宠一听说而疑其必有缘故,派官吏查察案情。

吏回来报告说:“世道衰乱之时,这下面多有死亡之人,而骸鼻不得埋葬,可能原因就在这里么?”

陈一宠一凄怆地叹惜,即命令县府全部收殓埋葬起来。

从此哭声就没有了。

后来窦宪做大将军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国没有人不派官吏子弟馈赠财物的,而陈一宠一与中山相汝南张郴、东平相应顺守正道不阿谀。

后来和帝听说了,提升陈一宠一做大司农,张郴做太仆,应顺做左冯翊。

永元六年(94),陈一宠一代郭躬做廷尉。

一性一格仁慈矜特。

后来做了审判官,多次议论疑案,常亲自上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皇帝常听从他,救活的犯人很多。

那些深文刻敝的案件,这时才减少许多。

陈一宠一又清理律令条法,出于《甫刑》的除掉。

并且说:“臣听说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所以《甫刑》杀头的大辟罪二百,五刑之类三千。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就入刑,相互为表里。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出于《甫刑》的一千九百八十九,其中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

《春秋保乾图》说“: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又律有三家,其说各不相同。

应该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的,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全部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来改变万人的视听,以致得到刑措不用之美誉,传之无穷的后代。”

来不及施行,碰上诏狱吏与囚犯交往抵罪。

朝廷下诏免刑,拜为尚书。

升为大鸿胪。

陈一宠一经历二郡三卿,所在都有事迹被称于当时。

十六年(104),代徐防作司空。

陈一宠一虽专法律,而兼通经书,奏议温粹,号为任职相。

在位三年死去。

以太常南陽尹勤代为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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