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二十一卦 噬嗑 火雷噬嗑 离上震下
“噬嗑”:亨,利用狱。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则已晚矣,故“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为“噬嗑”者,四也;否则为“颐”矣。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
“噬嗑”之时,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
一陽一欲噬一陰一,以合乎一陽一;一陰一欲噬一陽一,以合乎一陰一。
故曰“刚柔分,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
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
惟初与上,内噬三一陰一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
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一陰一居一陰一,至柔而不拒者也①。
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
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
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①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
凡《易》以一陰一居一陽一,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
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
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
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若以一陰一居一陰一,则无复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坚而可畏。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取其居中而贵。
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九四居二一陰一之间,六五居二一陽一之间,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
夫不能以德相怀,而以相噬为志者,惟常有敌以致其噬,则可以少安;苟敌亡矣,噬将无所施,不几于自噬乎?由此观之,无德而相噬者,以有敌为福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九四之难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难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
“得”之为言,犹曰“赖此以存”云尔。
“利艰贞吉”、“贞厉”、“无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故曰“未光也”。
“得当”者,当于二一陽一之间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灭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犹可以无咎,“灭耳”则废其聪矣。
无及也,故“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