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十八卦 蛊 山风蛊 艮上巽下
“蛊”: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
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
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
《易》曰“蛊”者,“事”也;夫“蛊”非事也,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则后将不胜事矣,此“蛊”之所以为“事”也。
而昧者乃以“事”为“蛊”,则失之矣。
器欲常用,体欲常劳,天下欲常事事,故曰“‘巽’而止,蛊”。
夫下“巽”则莫逆,上止则无为,下莫逆而上无为,则上下大通,而天下治也。
治生安,安生乐,乐生偷,而衰乱之萌起矣。
“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明父养其疾,至子而发也。
人之情,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天下既已治矣,而犹以“涉川”为“事”,则畏其偷也。
“蛊”之与“巽”,一也;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其为“偷”一也。
而“巽”之所以不为“蛊”者,有九五以干之。
而“蛊”无是也,故“蛊”之《象》曰:“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
而“巽”之九五曰:“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
一陽一生于子,尽于已;一陰一生于午,尽于亥。
一陽一为君子,君子为治;一陰一为小人,小人为乱。
夫一日十二干相值,支五干六而后复,世未有不知者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则世所谓“六甲”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则世所谓“六庚”也。
甲、庚之先、后,一陰一陽一相反,故《易》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
“先甲三日”,子、戌、申也;申尽于巳,而一陽一盈矣。
盈将生一陰一,治将生乱,故受之以后甲。
“后甲三日”,午、辰、寅也,寅尽于亥,然后一陰一极而一陽一生。
“蛊”无九五以干之,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势穷而后变,故曰“终则有始,天行也”。
夫“巽”则不然,初虽失之,后必有以起之,譬之于庚。
“先庚三日”,午、辰、寅也;“后庚三日”,子、戌、申也。
庚之所后,甲之所先也。
故“先庚三日”尽于亥,“后庚三日”尽于巳,先一陰一而后一陽一,先乱而后治,故曰“无初有终”。
又特曰“吉”。
不言之于“巽”《彖》①,而言之于九五者,明此九五之功,非“巽”之功也。
【校注】①“巽”《彖》:《苏氏易传》作“其《彖》”,亦通。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鼓之、舞之,之谓“振”。
“振民”,使不惰,“育德”,使不竭。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蛊之为灾,非一日之故也。
及其微而干之初,其任也见。
蛊之渐,子有改父之道,其始虽危,终必吉。
故曰“有子,考无咎”。
言无是子,则考有咎矣。
孝一爱一之深者,其迹有若不顺,其迹不顺,其意顺也。
九二:干母一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一之蛊”,得中道也。
一陰一之为一性一,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寄之母也。
正之则伤一爱一,不正则伤义,以是为至难也,非九二其孰能任之?故责之二也。
二以一陽一居一陰一,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九三之德,与二无以异也。
特不知所以用之,二用之以一陰一,而三用之以一陽一,故“小有悔”而“无大咎”。
六一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一四之所居,与二无以异也,而无其德,斯益其疾而巳。
“裕”,益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父有蛊而子干之,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岂其所乐哉?故初以获“厉”,三以获“悔”,六五以柔居中,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一陽一之决,故反以是获“誉”。
誉归于己,则疾归于父矣①,父之德惟不可承也,使其可承,则非“蛊”矣。
“蛊”而承德,是以无“巽”九五“后庚”之“吉”也。
【校注】①疾归于父:《苏氏易传》作“蛊归于父”,亦通。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君子见“蛊”之渐,则“涉川”以救之。
及其成,则“不事王侯”以远之。
“蛊”之成也,良医不治,君子不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