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六十二卦
“小过”:亨,利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一陰一自外入据用事之地,而囚一陽一于内,谓之“小过”。
“小过”者,君弱而臣强之世也。
“小者过而亨”,则大者失位而否矣。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彖》之所谓“利贞”,则《象》之所谓过乎恭、俭与哀者,时当然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小过”者,臣强而专。
小事,虽专之可也
有“飞鸟”之象焉。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小过”有鸟之象。
四一陰一据用事之地,其翼也;二一陽一囚于内,其腹背也;翼欲往,腹背不能止;翼欲止,腹背不能作也,故“飞鸟”之制在翼。
鸟之飞也,上穷而忘返,其身远矣,而独遗其音;臣之僭也,必孤其君、远其民,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使其民闻君之一声不见其形也,而后得志。
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小过”之世,其臣则逆,而其民顺,故“不宜上、宜下”。
上则无民而主孤,下则近民而君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小过”之君弱,是以臣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
初六: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大过”之“栋”,小过之“飞鸟”,皆以为一卦之象。
而其于爻也,皆寄之于初、上者,本末之地也。
《春秋传》曰:“凡师能左右之,曰‘以’。”
飞鸟见“以”于翼;欲左而左,欲右而右,莫如之何也,故凶。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卦合而言之,“小过”者,臣强之世也;爻别而观之,六五当强臣。
六二以一陰一居一陰一,臣强而不僭者也。
“大过”以夫妻为君臣,而“小过”寄之“祖”与“妣”者,“大过”君骄,故自君父言之;而“小过”臣强,故为臣子之辞,其义一也。
曰:不幸而过其祖矣,而犹遇其妣;妣未有不助祖者也,不幸而不及其君矣,而犹遇其臣;臣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故“小过”之世,君弱而不能为政,臣得专之者,惟六二也。
然而于祖曰“过”,于君曰“不及”者,以见臣之不可“过”其君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小过”,一陽一失位而不中,故其君在三、四。
三之所臣者,初与二也;四之所臣者,五与上也。
《春秋》:臣弑其君,故曰“弑”。
或曰“伐”。
“弑”者,其所从来有渐,而“伐”者,一朝一夕之故也。
六二,强臣也,而未之过;九三刚而不中,莫能容也,故曰:“弗过防之,从或伐之,凶。”
言六二弗过,而九三疑之,故或从而伐其君。
谓之“伐”者,以明二本无意于逆,咎在三也。
九四以一陽一居一陰一,可谓“无咎”矣,然而失位自卑,臣虽弗过,我则开之。
“遇”,逢也。
臣未僭而逢其恶,故曰:“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言九四失位,而往从五,危而非正,不可长也。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一穴一。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已上”者,其势不可复下之辞也。
六五之权,足以为密云,而终不为雨,次于西郊而不行。
岂真不能哉?其谋深也。
强臣之欲为变也,忧在内,是故见利而不为,见益而不取,緼畜以自厚①,持满而不发者,凡皆以遂其深谋也。
当是时也,必有一穴一其间而为之用者,故戒之曰:“公弋,取彼在一穴一。”
君子之居此,苟无意于为盗,莫若取其在一穴一者,以自明于天下,而天下信之矣。
【校注】①緼畜:《苏氏易传》作“蕴畜”。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至于是,则“亢”而不可复返也,故曰“弗遇过之”,言君虽不逢其恶,而臣自僭也。
“离”,遭也;君失其政而臣得之,其所从来远矣。
而忧患集于我,非我失政而遭其凶者,天祸也。
故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