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五十五卦 丰 雷火丰 震上离下(震上兑下)
“丰”亨,王假之:勿忧,宜日中。
《彖》曰:“丰”,大也;明以动,故“丰”。
“王假之”,尚大也。
“勿忧,宜日中”,宜照天下也。
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於人乎?况於鬼神乎?
“丰”者,极盛之时也。
天下既平,其势必至于极盛,故曰“王假之,勿忧,宜日中”者。
不忧其不至,而忧其已至也,宜日之中,而不宜其既中也。
既盈而亏,天地鬼神之所不免也,而圣人何以处此?曰:“丰”者,至足之辞也。
足则馀,馀则溢;圣人处之以不足,而安所求馀?故圣人无丰,丰非圣人之事也。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传》曰:“为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故《易》至于“雷电相遇”,则必及弄狱,取其“明以动”也。
至于“离”与“艮”相遇,则曰“无折狱”、“无留狱”,取其“明以止”也。
初九: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凡人,智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
“丰”之患常在于暗,故爻皆以明暗为吉凶也。
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离”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则所谓“丰”而暗者也。
“离”,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其一性一也。
以明发暗,其德也。
故三“离”皆上适于“震”。
初九适四,其配之所在也;而九四非其配,故曰“配主”。
“旬”之为言,犹曰“周浃”云尔。
“尚”,配也,九四以一陽一居一陰一,不安于暗者也,方其患蔽而求发,则虽两刚可以相受,故曰“往有尚”,言其与配同也。
及其暗去而明全,“离”之功既周浃矣,则当去之。
既浃而不去,则有相疑之灾。
九四之为人,可与共忧患而不可与同安乐者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
有孚,发若,吉。
《象》曰:“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沬,未折其右肱,无咎。
《象》曰:“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
“蔀”,覆也,蔽之全者也。
“见斗”,暗之甚也。
“沛”,旆也,蔽之不全者也。
“沬”,小明也,明暗杂者也。
六五之谓“蔀”,上六之谓“沛”,何也?二者皆一陰一也,而六五处中,居暗以求明;上六处高,强明以自用。
六二之适五也,适于全蔽而甚暗者也。
夫蔽全,则患蔽也深;暗甚,则求明也力。
六五之暗,不发则已,发之则明矣。
故曰:“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以一陰一适一陰一,其始未有不疑者也,六二虽一陰一,而所以为“离”,明之所自出也,故始疑而终信也。
若夫九三之适上六,则适于明暗杂者也;用人则不能,自用则不足,故不可以大事也。
君子不畏其蔽,而畏其杂,以为无时而可发也,为之用乎则不可,不为之用乎则不敢,故折其右肱,以示必不可用而后免也。
九四:丰其蔀,日中见斗,遇其夷主,吉。
《象》曰:“丰其蔀”,位不当也;“日中见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夷”,等夷也。
初九之谓夷主,不得其配而得其类也。
“幽不明”者,以言其暗之甚,而不杂。
“吉行”者,言初九之不可以久留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六五以一陰一居一陽一,有“章”者也;而能来六二之明,故曰“来章”。
借明于人而誉归于己,君子予之。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象》曰:“丰其屋”,天际翔也;“窥其户,阒其无人”,自藏也。
上六翔于天际,自以为明之至也;而其暗则足以蔽其身而已,故曰“丰其屋,蔀其家”。
九三自折其右肱而莫为之用,岂真无人哉!畏我而自藏也。
“三岁不靓”,其自以为明者穷矣,故“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