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解读
25 立法
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
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
雄:属十陽十,喻强者。
守:关注、重视。
雌:属十陰十,喻弱者。
溪:漕溪,有融会、融合之意。
“为天下溪”,旨在寻求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平衡。
常:永恒的自然法则。
常德:合乎自然法则的法治思想。
神圣的法律是道德的凝聚,法律和道德是统一的。
既知人们皆崇尚强者,法律就应该保护弱者,为天下寻求平衡;为天下寻求平衡,法律就不会偏离大道,社会才会复归于婴儿般的自然、纯朴状态。
“知其雄,守其雌”,是强调立法要以保护弱者为出发点,弱者得到保护,就能成为强者。
法律必须是用来保护弱者的,只有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法律才合乎自然法则。
也只有“守其雌”,才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上才没有恃强凌弱现象。
就治身而言,这一句是讲炼十精十化炁。
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
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
白:光明。
黑:黑暗。
式:法则、真理。
忒:差错。
无极:大道。
既知人们皆向往光明,法律就应该关注黑暗,为天下寻求真理;为天下寻求真理,法律就不会出现差错,从而使社会法则复归于大道。
法律的支撑点只有着眼于消除具体的社会罪恶,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十由,才合乎大道。
社会法律和自然法则没有偏差,光明的大同世界才能实现。
就治身而言,这一句是讲炼炁化神。
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
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
荣:高贵。
辱:卑贱。
谷:山谷、鸿沟。
朴:原意为已伐而没有加工的大木头。
引申为自然、真质、淳朴,它没有丝毫人为的雕刻,完全生于自然,合乎大道。
关于朴,有人说,木已伐则生机绝,日久则朽,故无大用。
岂不知,人即是一棵无根之树。
树是根植于土壤的,人则是根植于大气的:发为根,头为十茎十,身为干,四肢为枝,手脚为叶,肾为种,心为果······。
老子所说的朴指的是人的十陽十神,是宇宙法则的化身,为気之聚,聚则为朴,散则为気。
仙家称之为“丹身”或“法身”,所谓“灵丹妙药”就是指朴的功用而言,丹身成则百病不生、健康长寿,成为神仙;“法身”即合乎自然法则的天地之正气的凝聚。
法身既成,则邪魔不侵并可以降妖除怪。
这里,朴的概念如同道的概念,决不是十抽十象的,如果说道的概念是直觉思维和理十性十思维的结晶,那么,朴的概念则是老子赋予人十体科学的实践成果以深刻的哲理意义,关键在于强调朴的自然十性十。
合乎自然的,才是纯正的、质朴的。
治国之法源于治身之朴,身与国同,朴与法同。
朴是治身的灵丹妙药,法是治国的灵丹妙药。
社会法律合乎自然规律,才可以造就民众的淳朴和社会风俗的淳朴。
就治国而言,老子的朴就是西方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都强调法的合自然规律十性十。
但是,法学家们所能强调的只是社会法则和自然法则之间的关系,还没能深入到自然法则与生命法则的关系上来。
而老子的朴的观念则是建立在自然法则、社会法则和人生法则的整体观上的。
自然法旨在强调人权、维护每个公民的平等、自十由,而人类真正的平等、自十由之法,只有通过每个人在追求心灵自十由的自身实践过程中去证悟,或者说,维护人民的自十由之法和维护心灵的自十由之法必须是统一的。
否则,“自然法”所维护的就是“人之道”而非“天之道”。
既知人们皆崇尚高贵,法律就应当关注卑贱,为天下填平高贵与卑贱的鸿沟;为天下填平高贵与卑贱的鸿沟,法律才能具足道德,社会必复归于淳朴。
天赋人权是平等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有高低上下、荣辱贵贱之分。
就治身而言,这一节是讲炼神返朴。
朴散则为器。
圣人用之,则为官长。
故大制不割。
器:法器。
官长:百官之长。
大制:国家大法。
割:割舍、割裂。
朴是浩然正气的凝聚,而神圣的法律则是公平、正义的凝聚,解出它的每一条款,都是主张正义、铲除邪恶的神圣武器。
圣人以法治国,则法律成为百官之长。
所以,国家法律不能割舍和人为割裂。
在专制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就是国王。
割舍和割裂了合乎自然法则的社会法律,社会也就不存在公平和正义了。
就治身而言,朴就是法身。
但她不是先于自我而存在,而是自我创造的成果,是灵与魂和谐的象征。
朴散则気盈于身,驱逐邪气,抵御外侵。
圣人治身不以我治而以朴治,朴治则无不治。
本章是老子的法治思想。
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弱者,战胜邪恶,驱逐黑暗,人人享有平等自十由的权利,这是确保国泰民安的强大武器;朴的意义同样在于保护弱者,战胜邪气,使每一个细胞都能得到真气的呵护,这是确保身十体健康长寿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