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
卷二十
志第十
礼中
五礼之别,二曰凶。
自天子至于庶人,身一体发肤,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则养,死则哀,故曰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者也。
汉礼,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丧纪之制,与夫三代变易。
魏晋以来,大体同汉。
然自汉文革丧礼之制,后代遵之,无复三年之礼。
及魏武临终,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
百官当临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
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
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葬,是为不逾月也。
及宣帝、景帝之崩,并从权制。
文帝之崩,国内服三日。
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
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规上古也。
陛下既以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逾。
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
臣等以为陛下宜割情以康时济俗,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澳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
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诡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
言及悲剥,柰何!柰何!”孚等重奏:“伏读圣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
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
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稿,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
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
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
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
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柰何!柰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情立衷,明恕而行也。
神灵日远,无所诉告,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柰何!柰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
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
吾茕茕,当复何时一得叙人子之情邪!思慕烦毒,欲诏陵瞻侍,以尽哀愤。
主者具行备。”
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
衰麻虽除,哀毁疏食,有损神和。
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竦息,以为宜降抑圣情,以慰万国。”
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
欲瞻奉山陵,以叙哀愤,体气自佳耳。
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备。”
又诏曰:“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帝王至谦之志。
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
孚等重奏曰:“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
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
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进退无当。
不敢奉诏。”
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
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
群臣自当案旧制。”
孚等又奏曰:“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
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
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一服,义无所依。
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
参议宜如前奏。”
诏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
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一床一,以布巾裹塊草,轺辇、版舆、细犊车皆施缣里。”
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之制,不改礼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
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
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
受终身之一爱一,而无数年之报,柰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
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
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
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
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闇之礼,自远代而废矣。
惟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
诏曰:“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
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柰何!柰何!”有司又固请。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
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当以吉物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
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穆帝崩,哀帝立。
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
尚书仆射江[A170]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
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一爱一,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
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
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
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
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
丧事先远,则应用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
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意皆同。
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
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
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
《汉书》以闰为后九月,明其同体也。”
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
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
又闰是后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辟,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
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
又丞相桓公尝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
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
于是启曰:“或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
或以闰名虽除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七月除者。
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
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
《一陽一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
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
己酉晦,帝除缟即吉。
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
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
彪之不能徵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一妓一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
武帝以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
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废乐。
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元会废乐。
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也。
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
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汉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
魏晋亦同天子之仪。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一陽一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即吉。
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
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
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
有诏更详议。
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
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
汉文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
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
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一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
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群臣皆不得除丧。
虽志在居笃,更一逼一而不行。
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
今皇太子与尊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闇终制。
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乃所以笃丧礼也。”
于是尚书仆射卢饮、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
预云:“传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有三年丧也。
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同也。
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
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
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
《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
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
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来之思耳。
《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
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
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
于是饮、舒从之,遂命预造议,奏曰: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一陽一子臣魏舒、尚书堂一陽一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
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
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
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
宜其不除。”
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通礼也。
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
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以高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
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
天子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
《易》曰“上古之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
至周公旦,乃称“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
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
下逮五百余岁,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
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
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
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
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
此皆天子丧事见于古文者也。
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
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
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
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
丧服已除,故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塊,以荒大政也。
《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又云:“父母一之丧,无贵贱一也。”
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
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
然继体之君,犹多荒宁。
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
汉祖草创,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
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
虽不合高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
于时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
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
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
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
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
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
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同之于凡人。
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
己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
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
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礼。
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
出母一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
《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
国有事则帅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
《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矣。
《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
内宫之主,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
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
礼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不安。
今皇太子至孝蒸蒸,发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寝殿。
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
此为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
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亦夺其制。
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
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
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
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
时预亦不自解说,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垂示将来。
暢承预旨,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弘指趣。
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
文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一爱一。
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一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礼制小宝五月,或以谓慈母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
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
今以恩礼追崇,不配世祖庙。
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
于是从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
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旧,固非汉魏之典也。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
江[A170]启:“先王制礼,应在缌服。”
诏欲降期,[A170]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
于是制缌麻三月。
孝武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
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
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
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
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
服后宜以资母一之义。
鲁讥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
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
谓应服齐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
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
《一陽一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
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
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
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
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
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
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
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
从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
有司奏,御服齐衰期。
诏下通议。
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
《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
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无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
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
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
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卫社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
为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服之殇行成一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书监挚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一人之礼,则殇理除矣。
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无服殇之义,绝期故也。”
于是从之。
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布为剑衣。
新礼,以传称“去丧无所不佩”,明在丧则无佩也,更制齐斩之丧不佩剑绶。
挚虞以为“《周礼》武贲氏,士大夫之职也,皆以兵守王宫,国有丧故,则衰葛执戈楯守门,葬则从车而哭。
又,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以干戈内外警设。
明丧故之际,盖重宿卫之防。
去丧无所不佩,谓服饰之事,不谓防御之用。
宜定新礼布衣剑如旧,其余如新制。”
诏丛之。
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以鼓吹。
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臣子不宜释其衰麻以服玄黄,除吉驾卤簿。
又,凶事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
挚虞以为:“葬有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
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还。
《春秋传》,郑大夫公孙虿卒,天子追赐大路,使以行。
《士丧礼》,葬有稿车乘车,以载生之服。
此皆不唯载柩,兼有吉驾之明文也。
既设吉驾,则宜有导从,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义。
臣子衰麻不得为身而释,以为君父则无不可。
《顾命》之篇足以明之。
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
诏从之。
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
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
虽音曲摧怆,非经典所制,违礼设衔枚之义。
方在号慕,不宜以歌为名。
除,不挽歌。
挚虞以为:“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一声,衔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众。
虽非经典所载,是历代故事。
《诗》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亦无所嫌。
宜定新礼如旧。”
诏从之。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
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
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
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
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
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
《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
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
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
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谓大小祥也'。
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
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
凶服在宫,哭泣未绝。
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父,有司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卑为降。
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
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
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大夫宜夺以王事。
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谨案《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缌麻三月。
《传》曰:'何以缌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此《经》《传》之明文,圣贤之格言。
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
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遁忘返矣。
且夫尊尊亲一亲,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
《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
又,礼,天子父母一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
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也。
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一之私,废烝尝之事。
五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
举世皆然,莫之裁贬。
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
故正礼遂穨,而习非成俗。
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
当今九服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
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
不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
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为疑。
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
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
兴宁三年,故梁王逢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
《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若谨案周礼,则缌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
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
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
夫尊尊亲一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
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
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
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
职之所司,不敢不言。
请台参详。”
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
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
自顷陵迟,斯礼遂废。
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穨俗,宜被革正。
辄内外参详,谓宜听胤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
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
诏可。
《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
天子诸侯皆为贵臣贵妾服三月。
汉为大臣制一服无闻焉。
汉明帝时,东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及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不一举乐,其一朝发哀者,三日不一举乐也”。
元帝姨广昌乡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案《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一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
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
臣以为广昌乡君丧殡日,圣恩垂悼。
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
祭犹可废,而况馀事。
冬至唯可群下奉贺而已,未便小会。”
诏以远表示贺循,又曰:“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发哀,逾月不一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一举乐',此旧事明文。”
贺循答曰:“案《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丧,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一举乐'。
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衰以居,不接吉事。
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讥。
如远所答,合于古义。
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为定制,诚非群下所得称论。”
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
博士胡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一举乐。
公主有骨肉之亲,宜阙乐。”
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乃举乐;其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
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风王骏薨,武帝并举哀三日而已。
中兴已后,更参论不改此制。
今小会宜作乐。”
二议竟不知所取。
《丧服记》,公为所寓,齐衰三月。
新礼以今无此事,除此一章。
挚虞以为:“《周礼》作于刑厝之时,而著荒政十二。
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
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寄公。
是时天下又多此比,皆礼之所及。
宜定新礼自如旧经。”
诏从之。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
新礼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亲绝期,而旁亲为之服斩衰,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缌。
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未同于古。
未同于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期之制,而令傍亲服斩衰之重也。
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
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
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
诏从之。
《丧服》无弟子为师服之制,新礼弟子为师齐衰三月。
挚虞以为:“自古无师服之制,故仲尼之丧,门人疑于所服。
子贡曰:'昔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遂心丧三年。
此则怀三年之哀,而无齐衰之制也。
群居,入则绖,出则否,所谓吊服加麻也。
先圣为礼,必易从而可传。
师徒义诚重,而服制不著,历代相袭,不以为缺。
且寻师者以弥高为得,故屡迁而不嫌;修业者以日新为益,故舍旧而不疑。
仲尼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子贡云,'夫何常师之有'。
浅学之师,暂学之师,不可皆为之服。
义有轻重,服有废兴,则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一爱一恶相攻,悔吝生焉。
宜定新礼无服如旧。”
诏从之。
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汉世又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同汉之制。
而魏武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无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
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魏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曰:“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
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
礼不墓祭,欲存亡不黩也。
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
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
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一性一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一陽一山为土藏,不填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
景、文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
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一陽一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
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一陽一端门。
诏曰:“门如所处。
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
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
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
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
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
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
薄帐,即古吊幕之类也。”
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
有司又奏,依旧选鲍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
诏曰:“终事唯从俭速。”
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之。
古无墓祭之礼。
汉承秦,皆有园寝。
正月上丁,祠南郊礼毕,次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
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
古不墓祭,皆设于庙。
高陵上殿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
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自后园邑寝殿遂绝。
齐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于魏世。
及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
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犹再谒崇一陽一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告之事。
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
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
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
于是至陵,变服单衣,烦黩无准,非礼意也。
及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
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
于是施行。
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
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为成比也。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国,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昌母。
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久丧,言疾求平议。
守博士谢衡议曰:“虽有二妻,盖有故而然,不为害于道,议宜更相为服。”
守博士许猛以为“地绝,又无前母一之制,正以在前非没则绝故也。
前母虽在,犹不应服。”
段暢、秦秀、驺冲从猛。
散骑常侍刘智安议:“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
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
平生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
都令史虞溥议曰:“臣以为礼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议者防妒忌而已。
故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未有遭变而二嫡。
苟不二,则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义绝之日也。
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专堂,两妇执祭,同为之齐也。”
秦秀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
昌父何义不命二嫡依此礼乎!案之执友有如子之礼,况事兄之母乎!”许猛又议:“夫少一妇稚,则不可许以改娶更适矣。
今妻在许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绝而何。”
侍中领博士张恽议:“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故《尧典》以厘降二女为文,不殊嫡媵。
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
夫以圣人之弘,帝者嫡子,犹权事而变,以定典礼。
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时论许之。
推姬氏之让,执黄卿之决,宜使各自服其母。”
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
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以为:“溥驳一与之齐,非大夫也,礼无二嫡,不可以并耳。
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已有明徵也。
设令昌父将前母一之子来入中国尚在者,当从出母一之服。
苟昌父无弃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一之理,则昌无疑于不服。”
贼曹属卞粹议:“昌父当莫审之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
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
死而会乎,则同祔于葬,无并嫡之实。
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追计二母隔绝之时,以为并嫡,则背违死父,追出亡母。
议者以为礼无前母一之服者,可谓以文害意。
愚以为母一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
仓曹属卫恆议:“或云,嫡不可二,前妻宜绝。
此为夺旧与新,违母从子,礼律所不许,人情所未安也。
或云,绝与死同,无嫌二嫡,据其相及,欲令有服。
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自相伐,理又不通。
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如前母,不复追服。”
主薄刘卞议:“毖在南为邦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继室。
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子!不书姜氏,绝不为亲,以其犯至恶也。
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一宠一,必嫡宣孟。
若违礼苟让,何则《春秋》所当善也!论者谓地绝,其情终已
不得往来。
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而绝之邪!黄昌见美,斯又近世之明比。”
司空齐王攸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子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父虽追服,子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
但不相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也。
以为昌不宜追服。”
司徒李胤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
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乎!”大司马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妆南王亮皆从主者。
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
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
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
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隔人殊,则配合理绝。
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孤竹,不可以为后王法也。
且既已为嫡后服,复云为妾,生则或贬或离,死则同祔于葬,妻专一以事夫,夫怀贰以接己,开伪薄之风,伤贞信之教,于以纯化笃俗,不亦难乎!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据同时并存,何得为前母后母乎!设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绝,远闻丧问,当复相为制何服邪!夫制不应礼,动而愈失。
夫孝子不纳亲于不义,贞妇不昧进而苟容。
今同前嫡于死妇,使后妻居正而或废,于二子之心,曾无恧乎!而云诬父弃母,恐此文致之言,难以定臧否也。
礼,违诸侯适天子,不服旧君,然则昌父绝前君矣,更纳后室,废旧妻矣,又何取于宜诛宜抚乎!且妇人之有恶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诚以在人理应绝故也。
今夫妇殊域,与无妻同,方之恶疾,理无以异。
据己更娶,有绝前之证。
而云应服,于义何居!”尚书八座以为“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子后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
但鞠养已者情哀,而不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而为之服一也。
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之事而以常礼处之也。
昔子思哭出母于庙,其门人曰:'庶氏之女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子思惧,改哭于他室。
若昌不制一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一之一尸一,徙之他地。
若其不徙,昌为罪人。
何则?异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
且夫妇人牵夫,犹有所尊,赵姬之举,礼得权通,故先史详之,不讥其事耳。
今昌之二母,各已终亡,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
昌之前母,宜依叔隗为比。
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则昌不应复服。
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
辄正定为文,章下太常报楙奉行。”
制曰:“凡事有非常,当依准旧典,为之立断。
今议此事,称引赵姬、叔隗者粗是也。
然后狄与晋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
吴寇隔塞,毖与前妻,终始永绝。
必义无两嫡,则赵衰可以专制隗氏。
昌为人子,岂得擅替其母。
且毖二妻并以绝亡,其子犹后母一之子耳,昌故不应制一服也。”
太兴初,著作郎干宝论之曰:“礼有经有变有权,王毖之事,有为为之也。
有不可责以始终之义,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议之纷错!同产者无嫡侧之别,而先生为兄;诸侯同爵无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
今二妻之入,无贵贱之礼,则宜以先后为秩,顺序义也。
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庙者众,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
故《春秋》贤赵姬遭礼之变而得礼情也。
且夫吉凶哀乐,动乎情者也,五礼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
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来亲,而恩否于时,敬不及生,一爱一不及丧,夫何追服之道哉!张恽、刘卞,得其先后之节,齐王、卫恆,通于服绝之制,可以断矣。
朝廷于此,宜导之以赵姬,齐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后妻崇卑让之道,室人达长少之序,百姓见变礼之中。
若此,可以居生,又况于死乎!迸之王者,有以师友之礼待其臣,而臣不敢自尊。
今令先妻以一体接后,而后妻不敢抗,及其子孙交相为服,礼之善物也。
然则王昌兄弟相得之日,盖宜祫祭二母,等其礼馈,序其先后,配以左右,兄弟肃雍,交酬奏献,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一之德,下以齐兄弟之好,使义风弘于王教,慈让洽乎急难,不亦得礼之本乎!”
是时,沛国刘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则二人。
毌丘俭反败,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绝。
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而陶不许。
舒不释服,讼于上下,泣血露骨,缞裳缀络,数十年弗得从,以至死亡。
时吴国硃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
入晋,晋赐妻某氏,生子绥伯。
太康之中,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一爱一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焉。
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君子以为贤。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
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
中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二嫡,无有贵贱之差。
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
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
进退不知所从。”
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嫡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
则乙丙之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
车骑贾充、侍中少传任恺议略与郑同。
太尉荀顗议曰:“《春秋》并后匹嫡,古之明典也。
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
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
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
昔屈建去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
丙子非为抑其亲,斯自奉礼先后贵贱顺叙之义也。”
中书监荀勖议曰:“昔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
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
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一之服,事陈公以从舅之礼。
族兄宗伯曾责元衅,谓抑其亲,乡里先达以元衅为合宜。
不审此事粗相似否。”
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
元帝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
为审由此邪?天下有阙塞,行礼制物者当使理可经通。
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盖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
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
今桀逆未枭,平一陽一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臣,详共通议如峤比,吾将亲裁其中。”
于是太宰、西一陽一王羕,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子导,侍中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议,以“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诚志在报仇,不苟灭身也。
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
无缘道路未通,师旅未进,而更中辞王事,留志家巷也。
以为诚宜如明诏。”
于是有司奏曰:“案如众议,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未葬,唯丧主不除。
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
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故从未葬之例也。
若骨肉歼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继以遗贼未灭,亡者无收殡之实,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礼,而人子之情,哀痛无断,辄依未葬之义,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则人居无限之丧,非有礼无时不得之义也。
诸如此,皆依东关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
唯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
今峤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设疾辞。
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
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
峤不得已,乃拜。
是时中原丧乱,室家离析,朝廷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一服不。
太常贺循曰: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允当人情。”
元帝令以循议为然。
太兴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
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
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宜婚宦,胤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
犹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
若境内贼乱清平,肆眚之后,寻觉无踪迹者,便宜制一服。”
咸康二年,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产四子而遭贼。
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略将姊去。
诜更娶严氏,生三子。
繁后得姊消息,往迎还诜,诜籍注领二妻。
及李亡,诜疑制一服,以事言征西大将军庾亮府平议,时议亦往往异同。
司马王愆期议曰:“案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
诸侯犹尔,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继室,故称继母,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
诜不能远虑避难,以亡其妻,非犯七出见绝于诜。
始不见绝,终又见迎,养姑于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
为诜也妻,则为晖也母,晖之制一服无所疑矣。
礼为继母服而不为前母服者,如李比类,旷世所希。
前母既终,乃有继母,后子不及前母,故无制一服之文。
然礿祠蒸尝,未有不以前母为母者,亡犹母一之,况其存乎!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养,妻无归期,纳妾可也。
李虽没贼,尚有生冀,诜寻求之理不尽,而便娶妻,诚诜之短也。
然陇亩之夫,不达礼义,考之传记不胜。
有施孝叔之妻失一身于郤犨而不弃者,以非其罪也。
诜有两妻,非故犯法。
李鄙野人,而能临危请活姑命,险不忘顺,可谓孝妇矣。
议者欲令在没略之中,必全苦一操一,有陨无二,是望凡人皆为宋伯姬也。
诜虽不应娶妻,耍以严为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
虽云非嫡,义在始终,宁可以诜不应二妻而己涉二庭乎!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
若云不能,官当有制。
先嫡后继,有自来矣。
众议贬讥太峻,故略序异怀。”
亮从愆期议定。
《五经通义》以为有德则谥善,无德则谥恶,故虽君臣可同。
魏朝初谥宣帝为文侯,景王为武侯,文王表不宜与二祖同,于是改谥宣文、忠武。
至文王受晋王之号,魏帝又追命宣文为宣王,忠武为景王。
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
有司奏云:“晋受命以来,祖宗号谥群下未有同者,故郭奕为景,与景皇同,不可听,宜谥曰穆。”
王济、羊璞等并云:“夫无穷之祚,名谥不一,若皆相避,于制难全。
如悉不避,复非推崇事尊之礼。
宜依讳名之义,但及七庙祖宗而已,不及迁毁之庙。”
成粲、武茂、刘讷并云:“同谥非嫌。
号谥者,国之大典,所以厉时作教,经天人之远旨也。
固虽君父,义有所不隆,及在臣子,或以行显。
故能使上下迈德,罔有怠荒。
臣愿圣世同符尧舜,行周同谥之礼,舍汉魏近制相避之议。”
又引周公父子同谥曰文。
武帝诏曰:“非言君臣不可同,正以奕谥景不相当耳,宜谥曰简。”
及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表君臣之嫌同谥,尚书奏以欣之言为然。
诏可。
骠骑将军温峤前妻李氏,在峤微时便卒。
又娶王氏、何氏,并在峤前死。
及峤薨,朝廷以问陈舒:“三人并得为夫人不?”
舒云:“《礼记》'其妻为夫人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
妻卒。
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然则夫荣于朝,妻贵于室,虽先夫没,荣辱常随于夫也。
《礼记》曰'妻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其亲者'。
如礼,则三人皆为夫人也。
自秦汉已来,废一娶九女之制,近世无复继室之礼,先妻卒则更娶。
苟生加礼,则亡不应贬。”
庾蔚之云:“贱时之妻不得并为夫人,若有追赠之命则不论耳。”
《峤传》,赠王、何二人夫人印绶,不及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求谥。
博士曹耽之议:“夫妇行不必同,不得以夫谥谥妇。
《春秋》妇人有谥甚多,经无讥文,知礼得谥也。”
胡讷云:“礼,妇人生以夫爵,死以夫谥。
《春秋》夫人有谥,不复依礼耳。
安平献王李妃、琅邪武王诸葛妃,太傅东海王裴妃并无谥,今宜率旧典。”
王彪之云:“妇人有谥,礼坏故耳。
声子为谥,服虔诸儒以为非。
杜预亦云'礼,妇人无谥'。
《春秋》无讥之文,所谓不待贬绝自明者也。
近世惟后乃有谥耳。”
太尉荀顗上谥法云:“若赐谥而道远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属,遣所承长吏奉策即冢祭赐谥。”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国为侍中。
安国表以黄门郎王愉名犯私讳,不得连署,求解。
有司议云:“名终讳之,有心所同,闻名心瞿,亦明前诰。
而《礼》复云'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无私讳。
又云'诗书不讳,临文不讳'。
岂非公义夺私情,王制屈家礼哉!尚书安众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犯父讳,求解职,明诏爰发,听许换曹,盖是恩出制外耳。
而顷者互相瞻式,源流既启,莫知其极。
夫皇朝礼大,百僚备职,编官列署,动相经涉。
若以私讳,人遂其心,则移官易职,迁流莫已,既违典法,有亏政体。
请一断之。”
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