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
卷一十九
志第九
礼上
夫人含天地一陰陽一之灵,有哀乐喜怒之情。
乃圣垂范,以为民极,节其骄一婬一,以防其暴乱;崇高天地,虔敬鬼神,列尊卑之序,成夫妇之义,然后为国为家,可得而治也。
《传》曰:“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
若乃太一初分,燧人钻火,志有暢于恭俭,情不由乎玉帛,而酌玄流于春涧之右,焚封豕于秋林之外,亦无得而阙焉。
轩顼依神,唐虞稽古,逮乎隆周,其文大备。
或垂百官之范,置不刊之法;或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皆所以弘宣天意,雕刻人理。
叔代浇讹,王风陵谢,事睽光国,礼亦愆家。
赵简子问太叔以揖让周旋之礼,对曰:“盖所谓仪而非礼也。”
天经地义之道,自兹尤缺。
哀公十一年,孔子自卫反鲁,迹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训,时无明后,道噎不行。
若夫情尚分流,堤防之仁是弃;浇讹异术,洙泗之风斯泯。
是以汉文罢再期之丧,中兴为一郊之祭,随时之义,不其然欤!而西京元鼎之辰,中兴永平之日,疏璧流而延冠带,启儒门而引诸生,两京之盛,于斯为美。
及山鱼登俎,泽豕睽经,礼乐恆委,浮华相尚,而郊禋之制,纲纪或存。
魏氏光宅,宪章斯美。
王肃、高堂隆之徒,博通前载,三千条之礼,十七篇之学,各以旧文增损当世,岂所谓致君于尧舜之道焉。
世属雕墙,时逢秕政,周因之典,务多违俗,而遗编残册,犹有可观者也。
景初元年,营洛一陽一南委粟山以为圆丘,祀之日以始祖帝舜配,房俎生鱼,陶樽玄酒,非搢绅为之纲纪,其孰能兴于此者哉!
宣景戎旅,未遑伊制。
太康平吴,九州共一,礼经咸至,乐器同归,于是齐鲁诸生,各携缃素。
武皇帝亦初平寇乱,意先仪范。
其吉礼也,则三茅不翦,日观停瑄;其凶礼也,则深衣布冠,降席撤膳。
明乎一谦三益之义,而教化行焉。
元皇中兴,事多权道,遗文旧典,不断如发。
是以常侍戴邈诣阙上疏云:“方今天地更始,万物权舆,荡近世之流弊,创千龄之英范。
是故双剑之节崇,而飞白之俗成;挟琴之容饰,而赴曲之和作。”
其所以兴起礼文,劝帝身先之也。
穆哀之后,王猷渐替,桓温居揆,政由己出,而有司或曜斯文,增晖执事,主威长谢,臣道专行。
《记》曰,“苟无其位,不可以作礼乐”,岂斯之谓欤!
晋始则有荀顗、郑冲裁成国典,江左则有荀崧、刁协损益朝仪。
《周官》五礼,吉凶军宾嘉,而吉礼之大,莫过祭祀,故《洪范》八政,三日祀。
祀者,所以昭孝事祖,通于神明者也。
汉兴,承秦灭学之后,制度多未能复古。
历东、西京四百余年,故往往改变。
魏氏承汉末大乱,旧章殄灭,命侍中王粲、尚书卫顗草创朝仪。
及晋国建,文帝又命荀顗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并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
太康初,尚书仆射硃整奏付尚书郎挚虞讨论之。
虞表所宜损增曰:
臣典校故太尉顗所撰《五礼》,臣以为夫革命以垂统,帝王之美事也,隆礼以率教,邦国之大务也,是以臣前表礼事稽留,求速讫施行。
又以《丧服》最多疑阙,宜见补定。
又以今礼篇卷烦重,宜随类通合。
事久不出,惧见寝嘿。
盖冠婚祭会诸吉礼,其制少变;至于《丧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
故子张疑高宗谅一陰一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异父昆弟大功,而子夏谓之齐衰,及孔子没而门人疑于所服。
此等皆明达习礼,仰读周典,俯师仲尼,渐渍圣训,讲肄积年,及遇丧事,尤尚若此,明丧礼易惑,不可不详也。
况自此已来,篇章焚散,去圣弥远,丧制诡谬,固其宜矣。
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
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
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
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
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
如此者甚众。
《丧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义乃彰;其传说差详,世称子夏所作。
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知所定,而顗直书古《经》文而已,尽除子夏《传》及先儒注说,其事不可得行。
及其行一事,故当还颁异说,一彼一此,非所以定制也。
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略取《传》说,补其未备,一其殊义。
可依准王景侯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
又此礼当班于天下,不宜繁多。
顗为百六十五篇,篇为一卷,合十五余万言,臣犹谓卷多文烦,类皆重出。
案《尚书·尧典》祀山川之礼,惟于东岳备称牲币之数,陈所用之仪,其余则但曰“如初”。
《周礼》祀天地五帝享先王,其事同者皆曰“亦如之”,文约而义举。
今礼仪事同而名异者,辄别为篇,卷烦而不典。
皆宜省文通事,随类合之,事有不同,乃列其异。
如此,所减三分之一。
虞讨论新礼讫,以元康元年上之。
所陈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
有诏可其议。
后虞与傅咸缵续其事,竟未成功。
中原覆没,虞之《决疑注》,是其遗事也。
逮于江左,仆射刁协、太常荀崧补缉旧文,光禄大夫蔡谟又踵修其事云。
魏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帝以配天,宗祀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于是时,二汉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损益可知。
四年八月,天子东巡,过繁昌,使执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禅坛。
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营洛一陽一南委粟山为圜丘。
诏曰:“昔汉氏之初,承秦灭学之后,采摭残缺,以备郊祀。
自甘泉后土,雍宫五畤,神祗兆位,多不经见,并以兴废无常,一彼一此,四百余年,废无禘礼,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阙焉。
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
今祀圜丘以始祖帝舜配,号圜丘曰皇皇帝天。
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
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
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武宣皇后配。
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于圜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
自正始以后,终魏世不复郊祀。
魏元帝咸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节侍中太保郑冲、兼太尉司隶校尉李憙奉皇帝玺绶策书,禅位于晋。
丙寅,武皇帝设坛场于南郊,柴燎告类于上帝,是时尚未有祖配。
泰始二年正月,诏曰:“有司前奏郊祀权用魏礼,朕不虑改作之难,令便为永制,众议纷互,遂不时定,不得以时供飨神祗,配以祖考。
日夕难企,贬食忘安,其便郊祀。”
时群臣又议,五帝即天也,王气时异,故殊其号,虽名有五,其实一神。
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一精一之号,皆同称昊天上帝,各设一坐而已。
地郊又除先后配祀。
帝悉从之。
二月丁丑,郊礼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议奏,古者丘郊不异,宜并圆丘方丘于南北郊,更修立坛兆,其二至之祀合于二郊。
帝又从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肃议也。
是月庚寅冬至,帝亲祠圆丘于南郊。
自是后,圆丘方泽不别立。
太康三年正月,帝亲郊祀,皇太子、皇子悉侍祠。
十年十月,又诏曰:“《孝经》'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又曰'祀地旅四望'。
望非地,则明堂上帝不得为天也。
往者众议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礼文不正。
且《诗序》曰'文武之功,起于后稷',故推以配天焉。
宣帝以神武创业,既已配天,复以先帝配天,于义亦所不安。
其复明堂及南郊五帝位。
愍帝都长安,未及立郊庙而败。
元帝渡江,太兴二年始议立郊祀仪。
尚书令刁协、国子祭酒杜夷议,宜须旋都洛邑乃修之。
司徒荀组据汉献帝都许即便立郊,自宜于此修奉。
骠骑王导、仆射荀崧、太常华恆、中书侍郎庾亮皆同组议,事遂施行,立南郊于已地。
其制度皆太常贺循所定,多依汉及晋初之仪。
三月辛卯,帝亲郊祀,飨配之礼一依武帝始郊故事。
是时尚未立北坛,地祗众神共在天郊。
明帝太宁三年七月,始诏立北郊,未及建而帝崩。
及成帝咸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于覆舟山南立之。
天郊则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轩辕、后土、太一、天一、太微、句陈、北极、雨师、雷电、司空、风伯、老人,凡六十二神也。
地郊则五岳、四望、四海、四渎、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医无闾山、蒋山、松江、会稽山、钱唐江、先农,凡四十四神也。
江南诸小山,盖江左所立,犹如汉西京关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张皇后配,此魏氏故事,非晋旧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将北郊,有疑议。
太常顾和表:“泰始中,合二至之礼于二郊。
北郊之月,古无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一陽一月。
汉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则与南郊同月。
及中兴草创,百度从简,合七郊于一丘,宪章未备,权用斯礼,盖时宜也。
至咸和中,议别立北郊,同用正月。
魏承后汉,正月祭天以地配。
时高堂隆等以为礼祭天不以地配,而称《周礼》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于是从和议。
是月辛未南郊,辛已北郊,帝皆亲奉。
安帝元兴三年,刘裕讨桓玄,走之。
已卯,告义功于南郊。
是年,帝蒙尘江陵未反。
其明年应郊,朝议以为宜依《周礼》,宗伯摄职,三公行一事。
尚书左丞王纳之独曰:“既殡郊祀,自是天子当一陽一,有君存焉,禀命而行,何所辩也。
郊之兴否,岂如今日之比乎!”议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令三公行一事。”
又“郊天极尊,惟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
庶人以上,莫不蒸尝,嫡子居外,介子执事,未有不亲受命而可祭天者。”
纳之又曰:“武皇受禅,用二月郊,元帝中兴,以三月郊。
今郊时未过,日望舆驾,无为欲速,而使皇舆旋反,更不得亲奉也。”
于是从纳之议。
郊庙牲币璧玉之色,虽有成文,秦世多以骝驹,汉则但云犊,未辩其色。
江左南北郊同用玄牲,明堂庙社同以赤牲。
礼,有事告祖祢宜社之文,未有告郊之典也。
汉仪,天子之丧,使太尉告谥于南郊,他无闻焉。
魏文帝黄初四年七月,帝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
及文帝崩,太尉钟繇告谥南郊,皆是有事于郊也。
江左则废。
礼,春分祀朝日于东,秋分祀夕月于西。
汉武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宫,东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既郊明,又不在东西郊也。
后遂旦夕常拜。
故魏文帝诏曰:“汉氏不拜日于东郊,而旦夕常于殿下东西拜日月,烦亵似家人之事,非事天神之道也。”
黄初二年正月乙亥,祀朝日于东门之外,又违礼二分之义。
魏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祀朝日于东郊,八月己丑,祀夕月于西郊,始得古礼。
及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旧请车驾祀朝日,寒温未适,可不亲出。
诏曰:“礼仪宜有常,若如所奏,与故太尉所撰不同,复为无定制也。
间者方难未平,故每从所奏,今戎事弭息,惟此为大。”
案此诏,帝复为亲祀朝日也。
此后废。
礼,“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魏文帝即位,用汉明堂而未有配。
明帝太和元年,始宗祀文帝于明堂,齐王亦行其礼。
晋初以文帝配,后复以宣帝,寻复还以文帝配,其余无所变革。
是则郊与明堂,同配异配,参差不同矣。
挚虞议以为:“汉魏故事,明堂祀五帝之神。
新礼,五帝即上帝,即天帝也。
明堂除五帝之位,惟祭上帝。
案仲尼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周礼》,祀天旅上帝,祀地旅四望。
望非地,则上帝非天,断可识矣。
郊丘之祀,扫地而祭,牲用茧栗,器用陶匏,事反其始,故配以远祖。
明堂之祭,备物以荐,玉牲并陈,笾豆成列,礼同人鬼,故配以近考。
郊堂兆位,居然异体,牲牢品物,质文殊趣。
且祖考同配,非谓尊严之美,三日再祀,非谓不黩之义,其非一神,亦足明矣。
昔在上古,生为明王,没则配五行,故太昊配木,神农配火,少昊配金,颛顼配水,黄帝配土。
此五帝者,配天之神,同兆之于四郊,报之于明堂。
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或以为五一精一之帝,佐天育物者也。
前代相因,莫之或废,晋初始从异议。
《庚午诏书》,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天神,新礼奉而用之。
前太医令韩杨上书,宜如旧祀五帝。
太康十年,诏已施用。
宜定新礼,明堂及郊祀五帝如旧。”
诏从之。
江左以后,未遑修建。
汉仪,太史每岁上其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
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置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
魏氏常行其礼。
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
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以为“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
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
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令也,是以服黄无令。”
斯则魏氏不读大暑令也。
及晋受命,亦有其制。
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
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
兼侍中散骑常侍荀奕、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旧典未备。
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恆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
夫先王所以顺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
今服章多阙,加比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恆议,依故事阙而不读。”
诏可。
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杀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
奏可。
《礼》,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
至秦灭学,其礼久废。
汉文帝之后,始行斯典。
魏之三祖,亦皆亲耕藉田。
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农,可,令有司行一事。
诏曰:“夫国之大事,在祀与农。
是以古之圣王,躬耕帝藉,以供郊庙之粢盛,且以训化天下。
近世以来,耕藉止于数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
今修千亩之制,当与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艰难,以率先天下。
主者详具其制,下河南,处田地于东郊之南,洛水之北。
若无官田,随宜使换,而不得侵人也。”
于是乘舆御木辂以耕,以太牢祀先农。
自惠帝之后,其事便废。
江左元帝将修耕藉,尚书符问“藉田至尊应躬祠先农不”?贺循答:“汉仪无,止有至尊应自祭之文。
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絺冕,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
宜立两仪注。”
贺循等所上仪注又未详允,事竟不行。
后哀帝复欲行其典,亦不能遂。
汉仪,县邑常以乙未日祠先农,乃耕于乙地,以丙戌日祠风伯于戌地,以已丑日祠雨师于丑地,牲用羊豕。
立春之日,皆青幡帻迎春于东郊外野中。
迎春至自野中出,则迎拜之而还,弗祭。
三时不迎。
魏氏虽天子耕藉,籓镇阙诸侯百亩之礼。
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诸侯耕藉田百亩,躬执耒以奉社稷宗庙,以劝率农功。
今诸王临国,宜依修耕藉之义。”
然竟未施行。
《周礼》,王后帅内外命妇享先蚕于北郊。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
魏文帝黄初七年正月,命中宫蚕于北郊,依周典也。
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骑常侍华峤奏:“先王之制,天子诸侯亲耕藉田千亩,后夫人躬蚕桑。
今陛下以圣明至仁,修先王之绪,皇后体资生之德,合配乾之义,而坤道未光,蚕礼尚缺。
以为宜依古式,备斯盛典。”
诏曰:“昔天子亲藉,以供粢盛,后夫人躬蚕,以备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训也。
今藉田有制,而蚕礼不修,由中间务多,未暇崇备。
今天下无事,宜修礼以示四海。
其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明年施行。”
于是蚕于西郊,盖与藉田对其方也。
乃使侍中成粲草定其仪。
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在皇后采桑坛东南帷爆外门之外,而东南去帷爆十丈,在蚕室西南,桑林在其东。
取列侯妻六人为蚕母。
蚕将生,择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摇,依汉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画云母安车,驾六騩马。
女尚书著貂蝉佩玺陪乘,载筐钩。
公主、三夫人、九嫔、世妇、诸太妃、太夫人及县乡君、郡公侯特进夫人、外世妇、命妇皆步摇、衣青,各载筐钩从蚕。
先桑二日,蚕室生蚕著薄上。
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
祠毕撤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
皇后至西郊升坛,公主以下陪列坛东。
皇后东面躬桑,采三条,诸妃公主各采五条,县乡君以下各采九条,悉以桑授蚕母,还蚕室。
事讫,皇后还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设飨宴,赐绢各有差。
前汉但置官社而无官稷,王莽置官稷,后复省。
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晋初仍魏,无所增损。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一庙俱徙。
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
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
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
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藉田而报者也。
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
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藉田,秋而报之也。
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大社,不自立之于京都也。
景侯此论据《祭法》。
《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
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
太社,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
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
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众庶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
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
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
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
案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
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见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书·召告》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义也。
案《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
说者曰,举社则稷可知。
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一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若有二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
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
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
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
《周礼》王祭社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交也。
封人所掌社壝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
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义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
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
《大雅》云'乃立冢土',一毛一公解曰,'冢土,大社也。
'景侯解《诗》,即用此说。
《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
不知此论何从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
臣虽顽蔽,少长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
刘寔与咸议同。
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旧,一如魏制。”
其后挚虞奏,以为:“臣案《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
'《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祭社稷',则太社也。
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社也。
太社为群姓祈报,祈报有时,主不可废。
故凡祓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
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
以《尚书·召告》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无两社之交,故废帝社,惟立太社。
《诗书》所称,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法》之正义。
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执古匡今。
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
宜定新礼,从二社。”
诏从之。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
乃建太社,保佑万邦。
悠悠四海,咸赖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邦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祀惟辰,景福来造。”
汉仪,每月旦,太史上其月历,有司侍郎尚书见读其令,奉行其正。
朔前后二日,牵牛酒至社下以祭日。
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变。
执事者长冠,衣绛领袖缘中衣、绛缘以行礼,如故事。
自晋受命,日月将交会,太史乃上合朔,尚书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
挚虞《决疑》曰:“凡救日蚀者,著赤帻,以助一陽一也。
日将蚀,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严警。
太史登灵台,伺侯日变,便伐鼓于门。
闻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带剑入侍。
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剑,立其户前。
卫尉卿驱驰绕宫,伺察守备。
周而复始,亦伐鼓于社,用周礼也。
又以赤丝为绳以系社,祝史陈辞以责之。
社,勾龙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陈辞以责之。
日复常,乃罢。”
汉建安中,将正会,而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
朝士疑会否,共谘尚书令荀彧。
时广平计吏刘邵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尤占水火,错失天时。
《礼》,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者四,日蚀在一。
然则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者,或灾消异伏,或推术谬误也。”
彧及众人咸善而从之,遂朝会如旧,日亦不蚀,邵由此显名。
至武帝咸宁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却元会,改魏故事也。
元帝太兴元年四月,合朔,中书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蚀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诸一陰一也;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
案尚书符,若日有变,便击鼓于诸门,有违旧典。”
诏曰:“所陈有正义,辄敕外改之。”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后复疑应却会与否。
庾冰辅政,写刘邵议以示八坐。
于时有谓邵为不得礼意,荀彧从之,是胜人之一失。
故蔡谟遂著议非之,曰:“邵论灾消异伏,又以梓慎、裨灶犹有错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审,其理诚然也。
而云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此则谬矣。
灾祥之发,所以谴告人君,王者之所重诫,故素服废乐,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亲而救之。
夫敬诫之事,与其疑而废之,宁慎而行之。
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一党一,以丧不见星而行,故日蚀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见星也。
而邵废之,是弃圣贤之成规也。
鲁桓公壬申有灾,而以乙亥尝祭,《春秋》讥之。
灾事既过,犹追惧未已,故废宗庙之察,况闻天眚将至,行庆乐之会,于礼乖矣。
《礼记》所云诸侯入门不得终礼者,谓日官不豫言,诸侯既入,见蚀乃知耳,非先闻当蚀而朝会不废也。
引此,可谓失其义旨。
刘邵所执者《礼记》也,夫子、老聃巷一党一之事,亦《礼记》所言,复违而反之,进退无据。
然荀令所善,汉朝所从,遂使此言至今见称,莫知其误矣,后来君子将拟以为式,故正之云尔。”
于是冰从众议,遂以却会。
至永和中,殷浩辅政,又欲从刘邵议不却会。
王彪之据咸宁、建元故事,又曰:“《礼》云诸侯旅见天子,不得终礼而废者四,自谓卒暴有之,非为先存其事,而侥幸史官推术缪错,故不豫废朝礼也。”
于是又从彪之议。
《尚书》“禋于六宗”,诸儒互说,往往不同。
王莽以《易》六子,遂立六宗祠。
魏明帝时疑其事,以问王肃,亦以为易六子,故不废。
及晋受命,司马彪等表六宗之祀不应特立新礼,于是遂罢其祀。
其后挚虞奏之,又以为:“案舜受终,'类于上帝,系于六宗,望于山川',则六宗非上帝之神,又非山川之灵也。
《周礼》肆师职曰:'用牲于社宗。
'一党一正职曰:'春秋祭禜亦如之。
'肆师之宗,与社并列,则班与社同也。
一党一正之禜,文不系社,则神与社异也。
周之命祀,莫重郊社,宗同于社,则贵神明矣。
又,《月令》孟冬祈于天宗,则《周礼》祭禜,《月令》天宗,六宗之神也。
汉光武即位高邑,依《虞书》禋于六宗。
安帝元初中,立祀乾位,礼同太社。
魏氏因之,至景初二年,大议其神,朝士纷纭,各有所执。
惟散骑常侍刘邵以为万物负一陰一而抱一陽一,冲气以为和。
六宗者,太极冲和之气,为六气之宗者也。
《虞书》谓之六宗,《周书》谓之天宗。
是时考论异同,而从其议。
汉魏相仍,著为贵祀。
凡崇祀百神,放而不至,有其兴之,则莫敢废之。
宜定新礼,祀六宗如旧。”
诏从之。
《礼》,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中霤、国门、国行、大厉、户、灶。
仲春玄鸟至之日,以太牢祀高禖。
《一毛一诗》《丝衣篇》,高子曰灵星之一尸一。
汉兴,高帝亦立灵星祠。
及武帝,以李少君故,始祠灶;及生戾太子,始立高禖。
《汉仪》云,国家亦有五祀,有司行一事,其礼颇轻于社稷,则亦存其典矣。
又云,常以仲春之月,立高禖祠于城南,祀以特牲。
又,是月也,祠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星庙。
立夏祭灶,季秋祠心星于城南坛心星庙。
元康时,洛一陽一犹有高禖坛,百姓祠其旁,或谓之落星。
是后诸祀无闻,江左以来,不立七祀,灵星则配飨南郊,不复特置焉。
左氏传“龙见而雩”,经典尚矣。
汉仪,自立春到立夏,尽立秋,郡国尚旱,郡县各扫除社稷。
其旱也,公卿官长以次行雩礼求雨,闭诸一陽一,衣皁,兴土龙,立土人,舞僮二佾,七日一变,如故事。
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已,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
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获澍雨。
此雩之旧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其雨多则禜祭,赤帻硃衣,闭诸一陰一,硃索萦社,伐硃鼓焉。
《周礼》,王者祭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伯雨师、社稷、五土、五岳、山林川泽、四方百物,兆四类四望,亦如之。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璧。
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
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
魏元帝咸熙元年,行幸长安,使使者以璧币礼祠华山。
及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顺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祗,飨报功德。
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
降及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纪,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
'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一陽一故,尽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祀可以阙哉!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
惟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也,旧台选百户吏卒,以奉其职。
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
咸和迄今,又复隳替。
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
考其正名,则一婬一昏之鬼;推其糜费,则百姓之蠹。
而山川大神更为简缺,礼俗穨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渐以繁滋。
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
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
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众,咸蒙德泽。
而神明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
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
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一靡一记,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
其诸袄孽,可粗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黩。”
时不见省。
昔武王入殷,未及下车而封先代之后,盖追思其德也。
孔子以大圣而终于陪臣,未有封爵。
至汉元帝,孔霸以帝师赐爵,号褒成君,奉孔子后。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令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
及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
又诏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宁三年,诏给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直,如泰始故事。
礼,始立学必先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一事必用币。
汉世虽立学,斯礼无闻。
魏齐王正始二年二月,帝讲论语通,五年五月,讲《尚书》通,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于辟雍,以颜回配。
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
咸宁三年,讲《诗》通,太康三年,讲《礼记》通。
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
元帝太兴二年,皇太子讲《论语》通。
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回配。
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
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
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
并释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
故事,祀皋陶于廷尉寺,新礼移祀于律署,以同祭先圣于太学也。
故事,祀以社日,新礼改以孟秋之月,以应秋政。
挚虞以为:“案《虞书》,皋陶作士师,惟明克允,国重其功,人思其当,是以狱官礼其神,系者致其祭,功在断狱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
大学之设,义重太常,故祭于太学,是崇圣而从重也。
律署之置,卑于廷尉,移祀于署,是去重而就轻也。
律非正署,废兴无常,宜如旧祀于廷尉。
又,祭用仲春,义取重生,改用孟秋,以应刑杀,理未足以相易。
宜定新礼,皆如旧。”
制:“可。”
岁旦常设苇茭桃梗,磔鸡于宫及百寺之门,以禳恶气。
案汉仪则仲夏设之,有桃印,无磔鸡。
及魏明帝大修禳礼,故何晏禳祭议鸡特牲供禳衅之事。
磔鸡宜起于魏,桃印本汉制,所以辅卯金,又宜魏所除也。
但未详改仲夏在岁旦之所起耳。
魏明帝青龙元年,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曰:“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一陰陽一之功故也。
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故祝史荐而无愧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一婬一祀不作。
末世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一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袄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
其案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袄一婬一之鬼不乱其间。”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王制》,天子七庙,诸侯以下各有等差,礼文详矣。
汉献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为魏公。
是年七月,始建宗庙于鄴,自以诸侯礼立五庙也。
后虽进爵为王,无所改易。
延康元年,文帝继王位,七月,追尊皇祖为大王,丁夫人曰大王后。
黄初元年十一月受禅,又追尊大王曰大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
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庙未成,乃祠武帝于建始殿,亲执馈奠,如家人礼。
案《礼》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庶人无庙,故祭于寝,帝者行之非礼甚矣。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长秋曰高皇,夫人吴氏曰高皇后,并在鄴庙。
庙所祠,则文帝之高祖处士、曾祖高皇、祖大皇帝共一庙,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庙,百世不毁,然则所祠止于亲庙四室也。
其年十一月,洛京庙成,则以亲尽迁处士主置园邑,使行太傅太常韩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节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庙,犹为四室而已。
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庙之制,曰:“大魏三圣相承,以成帝业。
武皇帝肇建洪基,拨乱夷险,为魏太祖。
文皇帝继天革命,应期受禅,为魏高祖。
上集成大命,清定华夏,兴制礼乐,宜为魏烈祖。
于太祖庙北为二祧,其左为文帝庙,号曰高祖昭祧,其右拟明帝,号曰烈祖穆祧。
三祖之庙,万世不毁。
其余四庙,亲尽迭迁,一如周后稷、文武庙祧之礼。”
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
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节奉策告祠于陵。
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归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嫄。
今文昭皇后之于后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
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别立寝庙。”
奏可。
太和元年二月,立庙于鄴。
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
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
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乐舞与祖庙同,废鄴庙。
魏元帝咸熙元年,进文帝爵为王,追命舞一陽一宣文侯为宣王,忠武侯为景王。
是年八月,文帝崩,谥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禅,丁卯,追尊皇祖宣王为宣皇帝,伯考景王为景皇帝,考文王为文皇帝,宣王妃张氏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为景皇后。
二年正月,有司奏置七庙。
帝重其役,诏宜权立一庙。
于是群臣议奏:“上古清庙一宫,尊远神祗。
逮至周室,制为七庙,以辩宗祧。
圣旨深弘,远迹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庙之繁华,遵一宫之远旨。
昔舜承尧禅,受终文祖,遂陟帝位,盖三十载,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遂陟帝位,此则虞氏不改唐庙,因仍旧宫。
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庙。”
奏可。
于是追祭征西将军、豫章府君、颍川府君、京兆府君,与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为三昭三穆。
是时宣皇未升,太祖虚位,所以祠六世,与景帝为七庙,其礼则据王肃说也。
七月,又诏曰:“主者前奏,就魏旧庙,诚亦有准。
然于祗奉神明,情犹未安,宜更营造。”
于是改创宗庙。
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
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之时,未有王业。
帝不从。
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祔于太庙,周汉未有其准。
魏明帝则别立平原主庙,晋又异魏也。
六年,因庙陷,当改修创,群臣又议奏曰:“古者七庙异所,自宜如礼。”
诏又曰:“古虽七庙,自近代以来皆一庙七室,于礼无废,于情为叙,亦随时之宜也。
其便仍旧。”
至十年,乃更改筑于宣一陽一门内,穷极壮丽,然坎位之制犹如初尔。
庙成,帝用挚虞议,率百官迁神主于新庙,自征西以下,车服导从皆如帝者之仪。
及武帝崩则迁征西,及惠帝崩又迁豫章。
而惠帝世愍怀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祔庙,元帝世,怀帝殇太子又祔庙,号为一陰一室四殇。
怀帝初,又策谥武帝杨后曰武悼皇后,改葬峻一陽一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于庙。
元帝既即尊位,上继武帝,于元为祢,如汉光武上继元帝故事也。
是时,西京神主,堙灭虏庭,江左建庙,皆更新造。
寻以登怀帝之主,又迁颍川,位虽七室,其实五世,盖从刁协以兄弟为世数故也。
于时百度草创,旧礼未备,毁主权居别室。
至太兴三年正月乙卯,诏曰:“吾虽上继世祖,然于怀、愍皇帝皆北面称臣。
今祠太庙,不亲执觞酌,而令有司行一事,于情礼不安。
可依礼更处。”
太常恆议:“今圣上继武皇帝,宜准汉世祖故事,不亲执觞爵。”
又曰:“今上承继武帝,而庙之昭穆,四世而已,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并以为惠、怀及愍,宜别立庙。
然臣愚谓庙室当以容主为限,无拘常数。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则当祭祢而已。
推此论之,宜还复豫章、颍川,全祠七庙之礼。”
骠骑长史温峤议:“凡言兄弟不相入庙,既非礼文,且光武奋剑振起,不策名于孝平,务神其事,以应九世之谶,又古不共庙,故别立焉。
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蒸尝,于经既正,于情又安矣。
太常恆欲还二府君,以全七世,峤谓是宜。”
骠骑将军王导从峤议。
峤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又若以一帝为一世,则不祭祢,反不及庶人。”
帝从峤议,悉施用之。
于是乃更定制,还复豫章、颍川于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故事,而惠、怀、愍三帝自从《春秋》尊尊之义,在庙不替也。
及元帝崩,则豫章复迁。
然元帝神位犹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至明帝崩,而颖川又迁,犹十室也。
于时续广太庙,故三迁主并还西储,名之曰祧,以准远庙。
成帝咸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于庙,配飨世祖。
成帝崩而康帝承统,以兄弟一世,故不迁京兆,始十一室也。
至康帝崩,穆帝立,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当迁祧室。
昔征西、豫章、颍川三府君毁主,中兴之初权居天府,在庙门之西。
咸康中,太常冯怀表续奉还于西储夹室,谓之为祧,疑亦非礼。
今京兆迁入,是为四世远祖,长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远,故迁有所归。
今晋庙宣皇为主。
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孙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
领司徒蔡谟议:“四府君宜改筑别室,若未展者,当入就太庙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东面,处宣皇之上。
其后迁庙之主,藏于征西之祧,祭荐不绝。”
护军将军冯怀议:“礼,无庙者为坛以祭,可立别室藏之,至殷禘则祭于坛也。”
辅国将军谯王司马无忌等议:“诸儒谓太一王、王季迁主,藏于文武之祧。
如此,府君迁主宜在宣帝庙中。
然今无寝室,宜变通而改筑。
又殷祫太庙,征西东面。”
尚书郎孙绰与无忌议同,曰:“太祖虽位始九五,而道以从暢,替一人爵之尊,笃天伦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书郎徐禅议:“《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岁祫则祭之。
今四祖迁主,可藏之石室,有祷则祭于坛墠。”
又遣禅至会稽,访处士虞喜。
喜答曰:“汉世韦玄成等以毁主瘗于园,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
且神主本在太庙,若今别室而祭,则不如永藏。
又四君无追号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
是时简文为抚军、与尚书郎刘邵等奏:“四祖同一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及祭,如先朝旧仪。”
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宣答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
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
宜思其变,则筑一室,亲未尽则禘祫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
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议。
博士张凭议:“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之毁主,凭案古义无别前后之文也。
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何疑也。”
于是京兆迁入西储,同谓之祧,如前三祖迁主之礼,故正室犹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并为兄弟,无所登除。
咸安之初,简文皇帝上继元皇,世秩登进,于是颍川、京兆二主复还昭穆之位。
至简文崩,颍川又迁。
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太祖虚位,明堂未建。
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便可详议。”
祠部郎中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辩斯义,而检以圣典。
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
谓仍旧为安。
武皇帝建庙六世,祖三昭三穆。
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
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义非二世。
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
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盖谓支胤援立,则亲近必复。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耳。
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虽禘祫犹弗及。
何者?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孙,一陰一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
明堂方圆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
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辩。
案《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
《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
若上帝是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
侍中车胤议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广夏,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弘本从俗乎?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时朝议多同,于是奉行,一无所改。
十六年,始改作太庙殿,正室十四间,东西储各一间,合十六间,栋高八丈四尺。
备法驾迁神主于行庙,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孙各用其位之仪服。
四主不从帝者之仪,是与太康异也。
诸主既入庙,设脯醢之奠。
及新庙成,神主还室,又设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简文母会稽太妃郑氏为简文皇帝宣太后,立庙太庙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迁,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祠,诏博议迁毁之礼。
大司马琅邪王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帝正太祖之位。
又汉光武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设,理可推矣。
宜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弗祀也。”
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堂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
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
太尉谘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
时刘裕作辅,意与大司马议同,须后殷祠行一事改制。
会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禄终焉。
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
穆帝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祀,以帝崩后不作乐。
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应烝祠,中书侍郎范1111奏:“案《丧服传》有死宫中者三月不一举祭,不别长幼之与贵贱也。
皇女虽在婴孩,臣窃以为疑。”
于是尚书奏使三公行一事。
武帝泰始七年四月,帝将亲祠,车驾夕牲,而仪注还不拜。
诏问其故,博士奏历代相承如此。
帝曰:“非致敬宗庙之礼也。”
于是实拜而还,遂以为制,夕牲必躬临拜,而江左以来复止。
魏故事,天子为次殿于庙殿之北东,天子入自北门。
新礼,设次殿于南门中门外之右,天子入自南门。
挚虞以为:“次殿所以为解息之处,凡适尊以不显为恭,以由隐为顺,而设之于上一位,入自南门,非谦厌之义。
宜定新礼,皆如旧说。”
从之。
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秦汉久废。
魏文帝黄初四年七月,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特牛告南郊。
及文帝崩,又使太尉告谥策于南郊。
自是迄晋相承,告郊之后仍以告庙,至江左其礼废。
至成帝咸和三年,苏峻覆乱京都,温峤等立行庙于白石,复行其典。
告先君及后曰:“逆臣苏峻,倾覆社稷,毁弃三正。
污辱海内。
臣侃、臣峤、臣亮等手刃戎首,龚行天罚。
惟中宗元皇帝、肃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灵,降鉴有罪,剿绝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庙。
臣等虽陨首摧躯,犹生之年。”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
哀帝以外籓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惑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
又一宠一籓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
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暗焚如之祸。
自是之后,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为戒。
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
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
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
及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
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
帝又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