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情偶寄
器玩部 ○床帐
【原文】
人生百年,所历之时,日居其半,夜居其半。
日间所处之地,或堂或庑,或舟或车,总无一定之地,而夜间所处,则止有一床 。
是床 也者,乃我半生相共之物,较之结发糟糠,犹分先后者也。
人之待物,其最厚者,当莫过此。
然怪当世之人,其于求田问舍,则性命以之,而寝处晏息之地,莫不务从苟简,以其只有己见,而无人见故也。
若是,则妻妾婢媵是人中之榻也,亦因己见而人不见,悉听其为无盐嫫姆,蓬头垢面而莫之讯乎?予则不然。
每迁一地,必先营卧榻而后及其他,以妻妾为人中之榻,而床 第乃榻中之人也。
欲新其制,苦乏匠资;但于修饰床 帐之具,经营寝处之方,则未尝不竭尽绵力,犹之贫士得妻,不能变村妆为国色,但令勤加盥栉,多施膏沐而已。
其法维何?一曰床 令生花,二曰帐使有骨,三曰帐宜加锁,四曰床 要着裙。
曷云“床 令生花”?夫瓶花盆卉,文人案头所时有也,日则相亲,夜则相背,虽有天香扑鼻,国色昵人,一至昏黄就寝之时,即欲不为纨扇之捐,不可得矣。
殊不知白昼闻香,不若黄昏嗅味。
白昼闻香,其香仅在口鼻;黄昏嗅味,其味真入梦魂。
法于床 帐之内先设托板,以为坐花之具;而托板又勿露板形,妙在鼻受花香,俨若身眠树下,不知其为妆造也者。
先为小柱二根,暗钉床 后,而以帐悬其外。
托板不可太大,长止尺许,宽可数寸,其下又用小木数段,制为三角架子,用极细之钉,隔帐钉于柱上,而后以板架之,务使极固。
架定之后,用彩色纱罗制成一物,或像怪石一卷,或作彩云数朵,护于板外以掩其形。
中间高出数寸,三面使与帐平,而以线缝其上,竟似帐上绣出之物,似吴门堆花之式是也。
若欲全体相称,则或画或绣,满帐俱作梅花,而以托板为虬枝老干,或作悬崖突出之石,无一不可。
帐中有此,凡得名花异卉可作清供者,日则与之同堂,夜则携之共寝。
即使群芳偶缺,万卉将穷,又有炉内龙涎、盘中佛手与木瓜、香楠等物可以相继。
若是,则身非身也,蝶也,飞眠宿食尽在花间;人非人也,仙也,行起坐卧无非乐境。
予尝于梦酣睡足、将觉未觉之时,忽嗅蜡梅之香,咽喉齿颊尽带幽芬,似从脏腑中出,不觉身轻欲举,谓此身必不复在人间世矣。
既醒,语妻孥曰:“我辈何人,遽有此乐,得无折尽平生之福乎?”
妻孥曰:“久贱常贫,未必不由于此。”
此实事,非欺人语也。
曷云“帐使有骨”?床 居外,帐居内,常也。
亦有反此旧制,而使帐出床 外者,善则善矣,其如夏月驱蚊,匿于床 栏曲折之外,有若负嵎,欲求美观,而以膏血殉之,非长策也,不若仍从旧制。
其不从旧制,而使帐出床 外者,以床 有端正之体,帐无方直之形,百计撑持,终难服贴,总以四角之近柱者软而无骨,不能肖柱以为形,有犄角抵牾之势也,故须别为赋形,而使之有骨。
用不粗不细之竹,制为一顶及四柱,俟帐已挂定而后撑之,是床 内有床 ,旧制之便与新制之一精一,二者兼而有之矣。
床 顶及柱,令置娇者为之,其价颇廉,仅费中人一饭之资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