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三十六卦 明夷 地火明夷 坤上离下
“明夷”:利艰贞。
《彖》曰:明入地中,“明夷”。
内文明而外柔顺,以蒙大难,文王以之。
“利艰贞”,晦其明也。
内难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
《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莅众,用晦而明。
王弼曰:显明于外,乃所辟也。
初九:明夷于飞,垂其翼。
君子于行,三日不食。
有攸往,主人有言。
《象》曰:“君子于行”,义不食也。
“明夷”之主在上六。
二与五,皆其用事之地。
而九三势均于其主,力足以正之,此三者皆有责于“明夷”之世者也。
夫君子有责于斯世,力能救则救之,六二之“用拯”是也;力能正则正之,九三之“南狩”是也。
既不能救,又不能正,则君子不敢辞其辱以私便其身,六五之“箕子”是也。
君子居“明夷”之世,有责必有以塞之,无责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
初九、六一四,无责于斯世,故近者则入腹获心“于出门庭”,而远者则行不及食也。
“明夷”者,自“夷”以全其明也,将飞而举其翼,必见縻矣,故“垂其翼”,所以示不飞之形也。
方其未去也,“垂其翼”,缓之至也;及其去也,三日不遑食,亟之至也。
是何也?则惧不免也。
“明夷”之主,既已失其民矣,我有所适,所适必其敌也。
去主而适敌,主且以我为谋之,故曰“主人有言”。
“主人”,上六也。
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
《象》曰:六二之吉,顺以则也。
爻言左右,犹言内外也。
在我之上,则于我为左矣。
“明夷”之世,“坤”,君也,而将废也。
“离”,臣也,而方壮也。
自“离”言之,“坤”之废,左股之伤也。
六二忠顺之至,故往用拯之,一爱一其忠而忧其不济也。
故戒之曰:徒往不足拯也。
马壮而后吉,马所以载伤者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贞。
《象》曰:“南狩”之志,乃大得也。
六二所居者顺①,而不失人臣之则,故可以拯不明之君。
有功而不见疑,是以吉也。
至于九三,其势一逼一矣。
虽欲拯之而不可得,故“南狩”以正之。
“明夷”始自晦也,“南狩”,发其明之地也。
以一陽一用一陽一,戒在于速,故“大首”既获,则“不可疾贞”。
【校注】①所居者顺:《苏氏易传》作“所居顺”,误。
六一四:入于左腹,获明夷之心,于出门庭。
《象》曰:“入于左腹”,获心意也。
近不明之君,而位非用事之地,虽以逊免可也。
是故“入其左腹,获其心意”,而君子莫之咎者,以去其门庭之速也。
君子之居此,惧不免尔。
既免,未有不去者;既免而不去,怀其门庭,将以有求,则吾罪大矣。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贞。
《象》曰:箕子之贞,明不可息也。
六五之于上六,正之则势不敌,救之则力不能,去之则义不可,此最难处者也。
如箕子而后可,箕子之处于此,身可辱也,而“明不可息”者也。
上六:不明晦,初登于天,後入于地。
《象》曰:“初登于天”,照四国也;“後入于地”,失则也。
六爻皆晦也。
而所以晦者不同:自五以下,明而晦者也;若上六,不明而晦者也。
故曰“不明晦”,言其实晦非有托也。
明而晦者,始晦而终明;不明而晦者,强明而实晦,此其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