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四十五卦 萃 泽地萃 兑上坤下
“萃”:亨。
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
用大牲,吉。
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
“王假有庙”,致孝享也。
“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
有“聚”,必有一党一;有一党一,必有争。
故“萃”者,争之大也。
盍取其爻而观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无应,则四能“萃”三;近五而无应,则五能“萃”上。
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于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为“萃”也大矣。
“顺以说,刚中而应”者,二与五而已;而足以为“萃”乎?曰:足矣,有余矣!从我者纳之,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见大人也,则亨而不正;不正者,争非其有之谓也。
故曰:“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
大人者,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
“王”至于有“庙”,而尽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
物见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归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易》之言荐、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
“用大牲”者,犹曰用大利禄云尔。
《易》曰:“何以聚人?曰财。”
所聚者大,则所用者不可小矣。
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则过矣。
故“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校注】①天之命我:《苏氏易传》作“天之命者”,误。
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无防,则众生心。”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
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初六之所应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终”,六三是也。
始以无应而“萃”于四,终以四之有应,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
此志乱而苟聚者也。
“若号,一握为笑”者,“号”且“笑”也,“一握”者,其声也,“号”、“笑”杂也。
君子之于祸、福审矣,故笑则不号,号则不笑;先否而后通,则先号而后笑,未有号笑杂者也。
此其志已乱焉,能为我寇哉!故“勿恤,往无咎”。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一陰一之从一陽一,以难进为吉。
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于变,志以从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后从。
引之而后从,则其聚也固;是以吉而无复有咎。
“禴”者,礼之薄者也,故用于既信之后。
上以利禄聚之下,岂以利禄报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为有重于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于四,四与我、与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无应;“巽”而纳我者也,故虽“小吝”而“无咎”。
九四: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则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一陰一,而九四分其二;以位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无咎。”
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
夫能忘位以任四,则四且为吾用,而二一陰一者独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贞”者,始既以从之,则终身为之贞也。
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则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悔亡”之道也。
【校注】①挟位:《苏氏易传》作“存位”,误。
上六:赍咨涕氵夷,无咎。
《象》曰:“赍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乐在五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