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睽”:小事吉。《彖》曰:“睽”《东坡易传》第三十八卦 睽 火泽睽 离上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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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 - 第三十八卦 睽 火泽睽 离上兑下

东坡易传

第三十八卦 睽 火泽睽 离上兑下

“睽”:小事吉。

《彖》曰:“睽”,火动而上,泽动而下,二女同一居,其志不同行。

说而丽乎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

谓五也。

是以“小事吉”。

有“同”而后有“睽”。

“同”而非其情,“睽”之所由生也。

“说”之丽“明”,柔之应刚,可谓“同”矣,然而不可大事者,以二女之志不同也。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一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

“睽”之时用大矣哉!

人苟惟“同”之知,若是必“睽”。

人苟知“睽”之足以有为,若是必“同”。

是以自其“同”者言之,则二女同一居而志不同,故其吉也小;自其“睽”而“同”者言之,则天地“睽”而其事“同”,故其用也大。

《象》曰:上火下泽,“睽”,君子以同而异。

“同而异”,晏平仲所谓“和”也。

初九:悔亡。

丧马,勿逐,自复。

见恶人,无咎。

《象》曰:“见恶人”,以辟咎也。

“睽”之不相应者,惟初与四也。

初欲适四而四拒之,悔也。

四之拒我,逸“马”也,“恶人”也。

四往无所适,无归之马也。

马逸而无归,其势自复;马复,则“悔亡”矣。

人惟好同而恶异,是以为“睽”。

故美者未必婉,恶者未必狠,从我而来者未必忠,拒我而逸者未必贰。

以其难致而舍之,则从我者皆吾疾也,是相率而入于咎尔。

故“见恶人”,所以“辟咎”也。

九二:遇主于巷,无咎。

《象》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主”,所主也。

有所适,必有所主。

九二之进,则主五矣。

“巷”者,二五往来相从之道也。

使二决从五,则见主于其室;五决从二,则见主于其门。

所以相遇于巷者,皆有疑也。

何疑也?疑四之为寇也。

然而犹可以“无咎”者,皆未失相从之道也,特未至尔。

六三:见舆曳,其牛掣。

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终。

《象》曰:“见舆曳”,位不当也;“无初有终”,遇刚也。

三非六之所宜据,譬之乘舆而非其人也。

非其人而乘其器,无人则肆,有人则怍矣。

故六三见上九,曳其轮而不进,击其牛而去之。

夫六三配上九,而近于九四,九四其寇也,无所应而噬之,未达于配而噬于寇,是以“天且劓”也。

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可以获罪矣,然上九犹脱弧而纳之,上九则大矣。

有是大者容之,故“无初有终”。

九四:睽孤,遇元夫。

交孚,厉,无咎。

《象》曰:“交孚”“无咎”,志行也。

“睽”之世,一陽一惟升,一陰一惟降。

九二升而遇五,故为遇主;九四、上九升而无所遇①,故为“睽孤”。

元夫,初九也。

夫两穷而后相遇者,不约而交相信,是以虽危而“无咎”也。

【校注】①九四、上九升而无所遇:《苏氏易传》无“上九”,误。

六五:悔亡。

厥宗噬肤,往何咎?

《象》曰:“厥宗噬肤”,往有庆也。

六五之配,九二也;九二之“宗”,九四也。

二与四同功,故亦曰“宗”。

“肤”,六三也,自五言二之宗,故曰“厥宗”。

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适二者,疑四之为“寇”也,故告之曰:四已噬三矣。

夫既已噬三,则不暇寇我;我往从二,何咎之有?

上九: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後说之弧。

匪寇,无媾;往,遇雨则吉。

《象》曰:“遇雨”之“吉”,无疑亡也。

上九之所见者,六三也。

汙非其配,“负涂”之豕也。

载非其人,“载鬼”之车也。

是以张弧而待之,既而察之曰:是其所居者不得已,非与寇,为媾者也,是以说弧而纳之,一陰一陽一和而雨也。

天下所以“睽”而不合者,以我求之详也;夫苟求之详,则孰为不可疑者?今六三之罪,犹且释之;“群疑”之“亡”也,不亦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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