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三十八卦 睽 火泽睽 离上兑下
“睽”:小事吉。
《彖》曰:“睽”,火动而上,泽动而下,二女同一居,其志不同行。
说而丽乎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
谓五也。
是以“小事吉”。
有“同”而后有“睽”。
“同”而非其情,“睽”之所由生也。
“说”之丽“明”,柔之应刚,可谓“同”矣,然而不可大事者,以二女之志不同也。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一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
“睽”之时用大矣哉!
人苟惟“同”之知,若是必“睽”。
人苟知“睽”之足以有为,若是必“同”。
是以自其“同”者言之,则二女同一居而志不同,故其吉也小;自其“睽”而“同”者言之,则天地“睽”而其事“同”,故其用也大。
《象》曰:上火下泽,“睽”,君子以同而异。
“同而异”,晏平仲所谓“和”也。
初九:悔亡。
丧马,勿逐,自复。
见恶人,无咎。
《象》曰:“见恶人”,以辟咎也。
“睽”之不相应者,惟初与四也。
初欲适四而四拒之,悔也。
四之拒我,逸“马”也,“恶人”也。
四往无所适,无归之马也。
马逸而无归,其势自复;马复,则“悔亡”矣。
人惟好同而恶异,是以为“睽”。
故美者未必婉,恶者未必狠,从我而来者未必忠,拒我而逸者未必贰。
以其难致而舍之,则从我者皆吾疾也,是相率而入于咎尔。
故“见恶人”,所以“辟咎”也。
九二:遇主于巷,无咎。
《象》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主”,所主也。
有所适,必有所主。
九二之进,则主五矣。
“巷”者,二五往来相从之道也。
使二决从五,则见主于其室;五决从二,则见主于其门。
所以相遇于巷者,皆有疑也。
何疑也?疑四之为寇也。
然而犹可以“无咎”者,皆未失相从之道也,特未至尔。
六三:见舆曳,其牛掣。
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终。
《象》曰:“见舆曳”,位不当也;“无初有终”,遇刚也。
三非六之所宜据,譬之乘舆而非其人也。
非其人而乘其器,无人则肆,有人则怍矣。
故六三见上九,曳其轮而不进,击其牛而去之。
夫六三配上九,而近于九四,九四其寇也,无所应而噬之,未达于配而噬于寇,是以“天且劓”也。
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可以获罪矣,然上九犹脱弧而纳之,上九则大矣。
有是大者容之,故“无初有终”。
九四:睽孤,遇元夫。
交孚,厉,无咎。
《象》曰:“交孚”“无咎”,志行也。
“睽”之世,一陽一惟升,一陰一惟降。
九二升而遇五,故为遇主;九四、上九升而无所遇①,故为“睽孤”。
元夫,初九也。
夫两穷而后相遇者,不约而交相信,是以虽危而“无咎”也。
【校注】①九四、上九升而无所遇:《苏氏易传》无“上九”,误。
六五:悔亡。
厥宗噬肤,往何咎?
《象》曰:“厥宗噬肤”,往有庆也。
六五之配,九二也;九二之“宗”,九四也。
二与四同功,故亦曰“宗”。
“肤”,六三也,自五言二之宗,故曰“厥宗”。
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适二者,疑四之为“寇”也,故告之曰:四已噬三矣。
夫既已噬三,则不暇寇我;我往从二,何咎之有?
上九: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後说之弧。
匪寇,无媾;往,遇雨则吉。
《象》曰:“遇雨”之“吉”,无疑亡也。
上九之所见者,六三也。
汙非其配,“负涂”之豕也。
载非其人,“载鬼”之车也。
是以张弧而待之,既而察之曰:是其所居者不得已,非与寇,为媾者也,是以说弧而纳之,一陰一陽一和而雨也。
天下所以“睽”而不合者,以我求之详也;夫苟求之详,则孰为不可疑者?今六三之罪,犹且释之;“群疑”之“亡”也,不亦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