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第十卦 履 天泽履 乾上兑下
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刚也。
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刚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履”之所以为“履”者,以三能履二也。
有是物者不能自用,而无者为之用也。
“乾”有九二,“乾”不能用,而使六三用之。
九二者,虎也。
虎何为用于六三而莫之咥?以六三之应乎“乾”也。
故曰“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应乎‘乾’”者,犹可以用二,而“乾”亲用之,不可。
何哉?曰:“乾”,刚也;九二,亦刚也。
两刚不能相下,则有争;有争,则“乾”病矣。
故“乾”不亲用,而授之以六三。
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故九二禁为之用也。
九二为三用,而三为五用,是何以异于五之亲用二哉?五未尝病,而有用二之功,故曰“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夫三与五合,则三不见咥而五不病。
五与三离,则五至于危而三见咥。
卦统而论之,故言其合之吉;爻别而观之,故见其离之凶。
此所以不同也。
《象》曰:上天下泽,“履”。
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
初九:素履往,无咎。
《象》曰:“素履”之“往”,独行愿也。
“履”,六爻皆上履下也。
所履不同,故所以履之者亦异。
初九独无所履,则其所以为履之道者,行其素所愿而已。
君子之道,所以多变而不同者,以物至之不齐也。
如不与物遇,则君子行愿而已矣。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贞吉。
《象》曰:“幽人贞吉”,中不自乱也。
九二之用大矣,不见于二,而见于三。
三之所以能视者,假吾目也;所以能履者,附吾足也。
有目不自以为明,有足不自以为行者,使六三得坦途而安履之,岂非才全德厚、隐约而不愠者欤?故曰“幽人贞吉”。
六三:眇能视,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
武人为于大君。
《象》曰:“眇能视”,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与行也。
咥人之凶,位不当也;“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
眇者之视,跛者之履,岂其自能哉!必将有待于人而后能。
故言“跛”、“眇”者,以明六三之无能而待于二也。
二,虎也,所以为吾用而不吾咥者,凡以为“乾”也。
六三不知其眇而自有其明,不量其跛而自与其行,以虎为畏己,而去“乾”以自用。
虎见六三而不见“乾”焉,斯咥之矣。
九二有之而不居,故为“幽人”;六三无之而自矜,故为“武人”。
武人见人之畏己,而不知人之畏其君。
是以有为君之志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终吉。
《象》曰:“愬愬终吉”,志行也。
“愬愬”,惧也。
九二之刚用于六三,故三虽一陰一而九二之虎在焉,则三亦虎矣。
虽然,非诚虎也。
三为“乾”用,而二辅之;四履其上,可无惧乎?及其去“乾”以自用,而九二叛之,则向之所以为虎者亡矣,故始惧“终吉”。
以九四之“终吉”,知六三之衰也。
六三之衰,则九四之志得行矣。
九五:夬履,贞厉。
《象》曰:“夬履贞厉”,位正当也。
九二之刚,不可以刚胜也,惟六三为能用之。
九五不付之于三,而自以其刚决物,以此为履危道也。
夫三与五之相离也,岂独三之祸哉?虽五亦不能无危。
其所以犹得为正者,以其位君也。
上九:视履,考祥,其旋,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庆也。
三与五,其始合而成功;其后离而为凶。
至于上九,历见之矣,故视其所履,考其祸福之祥,知二者之不可以一日相离也①,而复其旧,则“元吉”。
旋,复也。
【校注】①不可以一日相离也,《苏氏易传》无“以”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