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东坡易传》第五十二卦 艮 艮为山 艮上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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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 - 第五十二卦 艮 艮为山 艮上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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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卦 艮 艮为山 艮上艮下

“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

《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

“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

所贵于圣人者,非贵其静而不交于物,贵其与物皆入于吉凶之域而不乱也。

故夫“艮”,圣人将有所施之。

“艮,止也”,止与静相近而不同,方其动而止之,则静之始也;方其静而止之,则动之先也,故曰:“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

此言“艮”之得其所施者也。

施之于天下之至动,是以为“颐”;施之于天下之至健,是以为“大畜”。

今夫兼山“艮”,是施之于“背”而已,“背”固已止矣,“艮”何加焉?所以为柅者、为轮也;所以为防者、为水也。

今也不然,为舆、为枙,为山、为防,不亦近于固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此所以“不获其身”也。

“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此所以“行其庭,不见其人”也。

物各止于其所,是果能止也哉?背止于身,身与之动而背不知也,今我施止于物之所,止有大于是物者。

则挟而与之趋矣,我焉得知之?故曰“艮其背,不获其身”,其庭未尝无人也,有六人焉①,敌应而不相与,则如无人。

是道也,非向之所谓光明者也,以为无咎而已。

【校注】①有六人焉:《苏氏易传》无“六”字。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听也。

自“趾”而上,至于“辅”,当其处者有其德,与“咸”一也。

“咸”以上六为“辅”,而五为“脢”,“艮”之“辅”在五,而“脢”不取,何也?“脢”则“背”也,“艮”皆取于动者而已。

“艮”则何为皆取于动者也?曰:卦合而观之,见两“艮”焉;见其施“艮”于止,故取其体之静者而配之,曰“艮其背”。

爻别而观之,不见“艮”之所施,而各见其所遇之位;位有不同,而吉、凶、悔、吝生焉,故取其体之动者而不取其静,以为其静者已见于卦矣。

上止而用下,下止而听于上,此“艮”之正也。

趾能动而听于腓者也,“艮其趾”,不害于腓之动也;趾不自动而已,止而听其上,上止则止,上行则行,此“艮”之正者也,故“利永贞”。

腓能动而不听于股者也,或曰“咸其股,执其随”,随者股之德也,故谓“股为随”。

“艮其腓”,则股虽欲行而不能矣,下止而不听于上,上虽有忧患而莫之救,则上之所不快也,以是为失其正矣,故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薰心。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三不“艮于股”而“艮于限”,亦取诸动者也。

“限”者,上下之际,所以俯仰之节也。

“夤”者,自上而属于下者也。

“艮”于下之极,则其自上而下者绝矣;上下绝,心之忧也。

心在六一四,故忧之;及心也,谓之“薰”。

六一四:艮其身,无咎。

《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

“咸”之九四曰:“朋从尔思。”

则四者,心之所在也。

施之于一体,则“艮”止于所施,所不施者不及也。

施之于心,则无所不及矣,故曰“艮其身”。

“艮”得其要,故“无咎”。

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辅“,以中正也。

口欲止,言欲寡。

上九:敦艮,吉。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终也。

“敦”,益也。

“艮”至于辅,极矣;而又止之,故曰“敦艮”。

梏者不忘释,痿者不忘起,物之情也。

在止之极而不忘于动,非天下之至厚,其孰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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