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宣圣讲义》噬嗑继临观之后《易经证释》噬嗑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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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证释 - 噬嗑卦

易经证释

噬嗑卦

孔子《宣圣讲义》

噬嗑继临观之后。

为观卦嬗变之象。

观为二一陽一四一陰一。

噬嗑与贲。

为三一陽一三一陰一。

临观之一陰一陽一末交。

噬嗑贲则互错。

此固天地递嬗自然之序。

亦易卦象数推演之大则也。

由二一陽一变三一陽一。

由分立变交错。

即如世界万物万事。

由简而繁。

由分而合之例。

原气数必至。

生化必然者也。

象。

虽三一陰一三一陽一。

而互相交错。

虽一陰一陽一交错。

而上下始终、仍配置分明。

上为一陽一。

初亦一陽一。

独九四一爻。

以一陽一居两一陰一之中。

于是下为二一陰一一一陽一以成震。

上为二一陽一一一陰一以成离。

合而为火雷噬嗑。

若四爻变为一陰一。

则成山雷颐。

是九四之一一陽一。

有似于颐中含物。

此即颐中有物日噬瞌之谓也。

颐以二一陽一分居初上。

四一陰一在中。

两端实而中虚。

故类于颐。

中有九四之一陽一。

则类颐中含物。

此取名噬瞌之由来也。

噬啮也。

食也。

嗑合也。

合而啮之。

为食物之象。

内虚而得物。

亦为得食之象。

以嗑犹口之合。

噬犹口齿之咀嚼。

与人之食时相类。

故传释曰、噬嗑食也。

而序卦又曰、嗑者合也。

可观而后有所合。

所以次观。

则又因食物之义。

推而及于物之有合也。

有合者。

如人与己志同道合。

相得无间。

如人与物、情亲心一爱一。

相需孔殷。

以彼此皆乐得之也如不欲。

则不能强合。

强合之合。

非真合也。

其终必分。

此序卦以噬嗑为合。

必因于可观可观于外者。

其中必诚。

可观于人者。

其己必明。

人己同观。

则无间隔之情。

内外同明、则无隐昧之虑。

此所以有合。

而无虞于终离也。

盖以观之二一陽一分于上下。

而更以九四一一陽一。

照于正中。

则上下中外无不通明。

而刚柔相调。

终始相应。

其得合也。

不亦宜乎。

又如人之食物。

必因腹之饥。

而后欲得之。

必因食之美。

而后愿得之。

非可强人以难食之物。

饫人以不饥之食也。

苟不饥而食。

不美而食。

是伪也。

非合也。

合者、宜也。

当也。

当其时。

宜其事。

则自合矣。

故噬嗑为合。

而取喻于食。

其意义可深长思已。

噬嗑与贲为往来卦。

所差在中爻三四之一陰一陽一倒置。

噬嗑为六三九四。

贲为九三六一四。

以中爻言。

则噬嗑合于末济。

贲合于既济。

则噬嗑不利于人事。

贲有利也。

因噬嗑上刚。

贲下刚也。

以全卦言。

噬嗑上离下震。

震为长男。

离为中女。

则上一陰一下一陽一。

贲上艮下离。

艮为少男。

则上一陽一下一陰一。

以卦意言。

噬嗑合于泰。

贲合于否。

则噬嗑利于治道。

贲则否也。

则噬瞌克孚世运。

贲则末也。

噬嗑以刚寖长。

而得应乎上。

贲以柔渐下。

而得固于中。

则噬嗑宜于内治。

以整饬纪纲。

贲则宜于外观。

以抒扬华美。

噬嗑孚于法治。

以申明刑赏。

贲则孚于文怡。

以表章威仪。

噬嗑为拨乱反正之道。

贲为宣化安民之时。

噬嗑为固本定基之功。

贲为增饰务观之会。

故噬嗑易流于严刻。

而定乱反以酿乱。

贲易趋于浮夸。

而右文反以害文。

此用二卦不可不知者也。

夫噬嗑以得食之象。

喻人民可以安生之意。

以有合之义。

喻国家可以获助之情。

是安内攘外之机。

安邦定国之际。

不过所虑在苟安而无远志。

幸乐而忘大患。

故得食者。

须知食之匪易。

而期毋负于人。

有合者。

须知合之维艰。

而必尽其在己、此仍重在观也。

观己观人。

观内观外。

通明一切。

卓立不移。

达于天下。

自守弗失。

则噬嗑乃有成之象。

此彖辞所以称为亨也。

亨通也。

得时乘位。

无往不宜之谓亨。

噬嗑继临观之余。

有大明之象。

而上火下木。

木火通明。

有洞达之象。

是在用者善致之耳。

卦取于食。

明民以食为贵之义。

又申戒贪之训。

食近乎贪。

贪则反为害。

得食者之亟宜戒也。

民之所以犯法者。

莫不由贪。

其下者。

莫不由食。

争食而后讼。

贪求而后恶。

此噬嗑之弊也。

不合之食弗食。

已食弗贪。

则恶者为善。

讼者得和。

则诚得噬嗑之道矣。

故曰利用狱。

狱因争恶而设。

无争无恶。

何狱之需。

可知用狱者。

将以儆贪而慎食也。

将以明观而知所合也。

合者和也。

争则失和。

恶则伤和。

皆背于合。

皆缘于贪、起于食耳。

此噬嗑以食得名。

以合致用也。

夫圣人治世。

不得不先民食。

而有食者。

必先慎其所求。

故足为治道大端。

而戒贪亦治民要德。

天下无不食之民。

亦多贪求之情。

不予之食。

固非人道。

若不戒其贪。

亦乖治道。

此噬嗑因食而思用狱也。

凡人之情。

不得食则求食。

已饱煖则求多。

末食则羡人之饱。

已食则忘人之饥。

食之末美。

则慕膏粱。

食之已甘。

则忘困苦。

贫者多妬。

富者多吝。

贫者多求食不得而为盗。

富者多餍饫无止而为一婬一。

故贫富之志不同。

而争恶之害难已。

此狱之所由用也。

噬嗑因其所至。

推其所原。

乃制为卦爻。

发为辞句。

深探本末。

进溯终始。

而以食为教。

以合为言。

使人民知食之所关者重。

合之所系者大。

不因情以害一性一。

物以害道。

不将本以为末。

小以为大。

则生生之理顺。

而天下同安治矣。

故名曰噬嗑。

易卦三一陰一三一陽一之卦。

多属吉利亨通。

以其气数相当。

刚柔相得也。

其不吉者。

如否末济等。

则以一陰一陽一背驰。

刚柔失调。

此由气数升降异宜。

消长异时。

而与他一卦成正反。

如否与泰。

末济与既济。

皆一正一反。

泰吉则否凶。

既济亨则末济塞。

此正往复之道。

兴废之机。

非关人事。

而人事应之耳。

若噬嗑与贲。

虽为往来卦。

而皆三一陰一三一陽一。

交错综杂。

其始终皆一陽一。

内外皆通。

非如否泰末既济之反其类也。

只以中爻三四。

刚柔各殊。

其用遂异。

然所异者。

不过表里之问。

虚实之别。

无多差也。

故二卦吉凶互见。

通塞兼赅。

有如咸与恒之例。

则以其交错之故。

虽不当位。

其相得之情末改。

虽非至和。

其相需之志仍存。

细审之。

用固不同。

统言之。

象有相似。

此读易者应先知也。

不得以其为正反卦。

遂视同泰否既末济之大悬殊耳。

盖噬嗑以一陽一卦在内。

重在充实其中。

贲以一陽一卦在外。

用在辉耀其表。

一近于质。

一偏于文。

质先文后。

亦圣人治世要则。

此富在教先、礼居食后也。

噬嗑以食为重。

而明人生之本原。

因食而求合。

因情而制法。

此皆鉴于民志。

因于时宜。

由此推彼。

自内达外。

有必然之理数也。

后人不解此义。

执一见以断全章。

泥一言向以概大体。

遂使易教终晦。

治道用乖。

无他。

学而不思。

知而不达。

为之蔽也。

譬诸噬嗑彖辞言利用狱。

乃推原因食而讼。

为争难平。

势必用狱。

以齐之于道。

非重在狱也。

狱之先、尚有最重之食在。

更有最要之合在。

民必有食。

一义也。

食必有合。

二义也。

无食而至于争。

贪多而忘所合。

而后强者陵弱。

众者暴寡。

而后贫富若仇。

窃盗思逞。

而后良善失保。

家国莫安。

于是不得不用狱。

以平之,均之、遏之、护之。

此用狱乃第三义矣。

读者忘其一二。

而专重其三。

于是尚刑崇法之说兴。

而人道益苦。

国治益替。

岂非大悖易教者哉。

此明易之不可缓。

而言治者当光求之于经也。

噬嗑二字义颇有深意。

字均从口。

示为口舌之用。

口舌非徒食也。

凡言语辩论。

均口舌所司。

且为人生要害。

食饮为生命之源。

一也。

言语为意志之见。

二也。

而呼吸所关。

气息所出入。

三也。

津一液所会。

吐纳所凭导。

四也。

故养生者慎饮食。

谨行止者慎言语。

重呼吸调摄者存津一液。

皆莫不关口舌。

此为人生最要之地,人情最重之体。

如修养者。

不先吐纳。

调呼吸。

养津一液。

则不能成道。

处世不慎言论。

交接不审辞华。

则不能成事。

是知言择辞。

亦修养之一端。

为养生之大节。

固不独饮食关乎饥一渴。

言笑通于心志也。

故噬嗑从口。

为明生之本源。

道之窍要。

虽仅取喻于食。

实则推之可大可细。

而食物之争论,则其最着之用也。

噬字从筮。

虽为谐声。

而有取于卜筮之义。

盖噬嗑承观而来。

观不云乎。

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

噬嗑即缘斯义。

明神道。

重时宜。

此所以称为合。

上合于天时。

中合于人事。

下合于物情。

如何而后合。

则观之大观在上、因神道以设教。

则有类于卜筮。

以诚明神。

以数达理。

此所以从筮之微意也。

盍字亦然。

既本谐声。

复取同音。

音义皆与合同。

合必有开。

开于先、而合于后。

此相应也。

合必有共。

共于众、而归于公。

此相成也。

且盍又与何字义通。

言为物多。

为类众。

将何合乎。

则莫外于道。

盍字象以皿盛物。

亦状人之食也。

盛食之具日盍。

或作榼廅。

实即盍下之皿字。

正为盛物之具。

上之去字。

有如盖。

盖亦从盍。

上有盖者。

中多有物。

示非空皿也。

噬嗑以食为训。

其有物在皿可知。

古本作盇。

象盖形也。

噬嗑就字义讲。

即食榼中之食也。

因食而合口。

则由嗑之通合而广其意。

食不必皆具于皿。

而饭食则必以皿。

此明食之为饭也。

饭食乃养生必需者。

非他物可比。

故不曰噬而曰噬嗑。

明食之所重也。

人生饮食。

固以饭为重。

物类之食。

亦以所常食之物为重。

如牛食草。

反刍而嚼之。

亦噬嗑之象。

然皆于其生命所必需。

而后能称其义。

故取喻于颐。

颐养也。

颐中有物。

不独指口所含嚼。

且示其所含嚼者、为养其生命也。

此噬嗑之用。

实生物所不可缺。

不独人类也。

人类为最着者。

故彖辞占曰亨。

言此理通行天下、皆无异也。

且生物得食而亨。

亦自至之理。

不食何足言亨。

亨而食。

食之正也。

食而亨。

亨之大也。

既正且大。

此所以通行天下无异矣。

象。

三一陽一包纳三一陰一。

一陽一首一陰一从。

刚柔相得。

上离下震。

离明震动。

表里同功。

在六爻言。

一陽一动于下。

上出二一陰一。

为震发于地中之象。

一陰一居一陽一外。

一陽一又包一陰一。

有日明中天之象。

下以一陽一贵。

则震为刚。

上以一陰一贵。

则离为女。

中女长男。

刚柔分明。

一陽一施一陰一应。

内外相应。

此通达之象。

虽不若泰既济之停匀配合。

而交错不乱。

相互成用。

亦有生成之功。

故取喻于食物。

而训义为有合也。

食物以为生。

因食以成用。

此天下之通则。

无论人物皆然。

有生必食。

有类必合。

而人为最着。

无食不足以遂其生。

不合不足以底于成。

此凡事皆然。

无时或异也。

故易教列同人一大有二卦为序。

以昭其义。

同人着合群之道。

大有显得食之情。

此最盛治之世也。

而噬嗑则兼有之。

以明中治之例。

而见人生所必需之道也。

人生为己为人。

为家为国。

或为贤智。

或愚不肖、或为贵富。

或为贫贱。

举不外此例。

以生以成。

下至于为匪盗。

为禽一兽。

犷如狼虎。

细如蝼蚁。

亦莫不需食以生。

赖合以济。

食以果腹。

而生命以延。

合以得助。

而事业可举。

此二者人情物欲。

天地之常。

圣人所不易也。

乃以噬嗑明其道焉。

一陽一者得一陰一以相成。

柔者藉刚以相保。

两相需也。

故卦爻交错。

以明其意。

男一女即一陰一陽一刚柔。

离震即男一女。

两相得也。

观象则知其意。

问名则知其道。

因卦爻之交错。

则知合得之情。

因噬嗑之命名。

则知食用之趣。

此读者不可不深求者也。

《宗主附注》

噬嗑为三一陰一三一陽一卦。

一陽一中含一陰一。

一陰一中含一陽一。

故取象于噬嗑。

如口之含物。

而食之也。

然食物不必皆含嚼。

其含嚼者。

必待咀嚼而后咽。

必因滋味有余。

是以含在口中而嚼之。

虽曰食。

实非止食也。

因食而含嚼之耳。

故亦曰合。

言合其口也。

合口则物不外出也。

可久留以细嚼之。

是噬嗑有食与合二义也。

人之食物。

恒因需而后甘。

不需者不甘也。

噬嗑之食物。

亦以合而后得其用。

合既需也。

当其时。

宜其地。

为合。

凡文字中当或宜者。

亦多用合。

如公文中合行合仰等类。

犹语言之该当也。

应该也。

是噬嗑之合也。

非徒指口之合。

乃指合乎口胃。

亦非徒指口胃之合。

乃指合乎时宜。

合乎时宜。

为易经全体大义。

不独噬嗑为然。

而噬嗑则尤显着耳。

噬嗑之合时宜。

正由观而得来。

故传曰可观必有所合。

言人己同以观察之终。

而扫除一切蔽障。

两诚相见。

如露肺肝。

则其所合。

正如饥之欲食。

渴之欲饮。

相需孔亟。

安得不相合无间乎。

此合字指人与物。

人与己。

情投意得。

如水之与一乳一。

利备益兼。

如胶之与漆。

其所因者正大。

则其成用光明。

此即取卦象。

两一陽一介于始终。

一一陽一通于内外。

一陽一以包一陰一。

刚以携柔。

其相得而有合。

乃顺乎二气自然之一性一。

乾坤自在之德也。

故噬嗑以合而能亨。

合则亨。

言无所不合。

则无所不亨。

亨通也。

终则有始。

是曰大通。

此噬嗑之大用也。

《宏教附注》

噬嗑重在食。

正与民生重食之义同。

以福祸相倚。

利害相因。

食之所重。

岂徒一饥饱哉。

富贵贫贱。

良莠善恶。

何一不与食相缘。

故易卦拈出食字。

而更申以合字。

食合之不当。

则齐之以狱。

此圣人治民之大则也。

食岂易言哉。

此食字即民生。

生字。

不但指饮食。

凡人生所需。

皆与食同视。

读者宜准此解之。

又曰。

噬嗑一卦。

因食而及于道。

因情而及于理。

此由近以推远。

内以达外者也。

噬嗑虽得食。

而重在食之能安能久。

以食为一日不可缺者。

故戒于争与贪。

争则不均。

贪则不公。

不均不公则乱。

不中则一婬一。

一婬一乱之行。

唯法以儆之。

此利用狱。

乃先王不得己者也。

然为生物,不能无食。

此至情至理。

可戒勿争。

不可令勿食。

可止勿贪。

不可使无食。

此圣人重民食。

为致治之本也.易教于此卦。

与大有同人两卦。

皆为关民生之道。

而其旨无不在均平公正。

富以天下。

食以天下。

天下皆富。

则大有之义。

天下皆食。

则噬嗑之义。

卦以雷电合为象。

雷雨电火。

一陰一陽一相济。

此有食之象也。

离火亦为日。

日中而食。

古之常制。

此义所关甚大。

容后再详。

噬嗑:亨、利用狱

孔子《宣圣讲义》

此噬嗑彖辞。

言全卦之用也。

利字亦可连上亨字读。

古文简晷。

省一利字。

亨利为四德之二。

乾坤二卦。

坤则云利一牝一马之贞。

以所利有所指也。

亨当夏时。

万物发育盛大之际。

利当秋时。

万物成熟收获之日。

其德用各有所指。

亨者通也。

通于一切。

通于天下。

是噬嗑之德。

因食与合。

能行于天下也。

利用狱之义。

已见前讲。

盖以噬嗑之道。

含有争讼之意。

为食而争讼。

为不合而争讼。

乃不得不求其平。

此利用狱。

实噬嗑兼具之用。

亦所以成其亨达之德者也。

除暴所以安良。

去争所以致和。

然后天下一家。

万类大同。

此乾坤亨德之极则也。

故言噬嗑之德用。

曰亨。

曰利用狱。

利以成其亨。

实即噬嗑之大用在于亨耳。

何以亨。

则以得食而有合。

得食、人之常情。

有合。

事之常需。

此所以为亨也。

或以噬嗑既亨。

不宜用狱。

则末知圣人制法明刑之由来。

人情无不多欲。

为食而争。

势所不免。

人心无不好胜。

因群而斗。

亦所易见。

虽食为必需。

而贪求则不可纵。

合为善德。

而朋比则不可逭。

此用狱因情志之失中。

而致用之末当。

不得不别求其平。

以齐之于一也。

何以知其必失中也。

必不当也。

则为噬嗑本依情一欲而成用。

情一欲无所制。

末有不及于恶者。

噬嗑之德。

本以和合而致功。

和合之间。

恒易为背谬之举。

以善恶不一。

善常为恶所累。

则争讼斗殴。

即由此而成。

且人之常情。

以安为先。

求安必去其不安。

事之至理。

以利为尚。

欲利必防其不利。

此用狱。

重在保其安、而大其利耳。

何以辞知其利用狱。

则以卦爻知之。

卦正位不当。

首位失中。

柔居五爻。

一陰一得上行。

其情易偏。

其志易荡。

偏则失中。

荡则失和。

为利反害。

为亨反塞。

斯不可以不救之。

则用狱正所以致其中和。

遂其德用。

有必至之势。

必然之理也。

然噬嗑吉卦也。

用狱则非吉事。

而赖此以成其吉。

犹罚恶为教善也。

刑莠为保良也。

天道以舂之蕃殖。

为秋之收成。

此福也。

秋之肃杀。

致冬之凋零。

则非福也。

而适以成其福。

物老而后实。

谷杀而后获。

以其害正其利也。

人亦法之。

因狱以成其生。

因刑以全其德。

此天人相同之道。

即噬嗑食合与狱兼备之义也。

以本于天道。

依于人情。

顺于物理。

故能亨通、而无所阻格也。

读者当于亨利二德、分别求之。

则可明噬嗑之大用。

及辞义之微旨矣。

曰:颐中有物。

曰噬嗑。

噬嗑而亨。

刚柔分动而明。

雷电合而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

虽不当位。

利用狱。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明彖辞之义。

而见噬嗑之道、及其大用也。

与颐同象。

唯多九四一一陽一。

故曰颐中有物。

以类人口中含有物也。

噬嗑而亨。

刚柔分动而明。

言噬嗑因食与合而得亨。

通行天下而无阻。

则顺以致之。

其用大矣。

上离为柔。

离火为明。

下震为刚。

震雷为动。

故曰刚柔分动而明。

以上下一陰一陽一分明。

离震合德。

有比于男一女相慕。

情志相得。

而一陰一需一陽一。

刚喜柔。

虽分而不离。

动而有序。

此为人生至道。

实发乎情。

止乎理者也。

雷电合而章四句。

以离象日。

亦象电。

由一陽一称曰日。

由一陰一称曰电。

雷即震也。

以其相合。

故称电而不称日。

且在一陽一卦之上。

其用宜柔。

不得称日。

日与雷。

用相反。

德相违。

不似电之同类也。

以卦言日离震。

以用言日雷电。

与天火同人火天大有。

称火而不称日者、其义一例。

皆视其用之宜而称之。

亦以其德之合而名之。

如离泥于象日。

则噬嗑不得有食与合之用。

易重在用。

用重在宜。

视时之宜。

而辨其用。

因用之利。

而别其称。

初非一定不改者也。

即在一卦中或前称电。

而后称日。

亦无不可以爻有异用。

时有异宜。

各从其便。

不得泥也。

柔得中而上行。

指离之中爻。

居上卦正位。

而离在上。

一陽一随一陰一升也。

五爻为一陰一。

故曰不当位。

然不当者、正以其柔得中也。

得中则有大用。

柔主杀。

而德为一陰一险。

故其用宜于刑狱。

卦之德固如是也。

柔不可长。

一陰一不可大。

正如情不可过。

欲不可纵同理。

今一陰一柔得长大。

是情一欲易纵恣。

虽欲不用刑狱。

亦将无以剂之于平。

则不得保其噬嗑之用。

故用狱者。

正所以为成噬嗑之用。

而全人类之生也。

噬嗑本以一陽一含一陰一。

而一陽一德光明。

一陰一德晦昧。

此利用狱、即本一陰一爻之用也。

如人食物。

唇一舌齿牙。

刚柔各异。

而相互为用。

阙一不可。

则噬嗑虽本生成之道。

为养育之用。

而必兼取刑罚之功。

作儆惩之图。

非相反也。

似反而实相成。

其卦义仍重在生养也。

一陰一虽在上、而不当位。

终在一陽一所包涵之中。

一陽一有不逮。

一陰一以济之、非变于一陰一也。

故辞称其分明合章。

而又嫌其不当位。

以见噬嗑固生养之事。

而徒生养。

不足以全其德用。

正如人之需教诲。

而后成才。

不独富庶之为急务。

即教诲又需鞭扑。

而后达用。

不独提命之为要图。

可见圣人治民。

其道不一。

而其旨归则无殊。

无非遂其生成而已。

刑赏一也。

罚恶与奖善同也。

食教一也。

养身与成德同也。

知乎此。

则知噬嗑之用狱。

实不可缓也。

更就卦爻证之。

上电下雷。

雷电天威之所着也。

而行雨泽。

以成天恩。

恩由威出。

则刑狱、正所以成其生养教化也。

教化固在乎德。

而顽梗者、必赖于刑。

生养固在乎财。

而贪黩者、必正以法。

此刑法为全良善。

而成政教必备之物也。

圣人鉴于民情。

察于事理。

乃因食而思及刑法。

因噬嗑而策及用狱。

此本末相应。

体用相偕者。

实由卦象而证得之。

故命曰噬嗑。

而取象于雷电合德。

刚柔相济。

而取用于一陰一陽一相成。

其辞虽简。

其义无尽。

读者善用之。

治平之道已过半矣。

象曰:雷电噬嗑。

先王以明罚勑法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明象。

关乎人事之用也。

噬瞌为雷电之合。

已见前讲。

雷鸣而发光为电。

是水火同济之象。

电为光明。

雷为威严。

光明则照物。

威严则镇物。

万物因得雷电之施。

而有生成之用。

以雷电之后有雨泽也。

则雷电为成雨泽之用。

即威光为成恩泽之施。

恩由威行。

是以先王明罚勑法。

将以成其德治也。

法者补德之不备。

罚者申教之末遍。

教行则无待于罚。

德成则无庸于法。

而先王犹用之者。

非教之不立。

德之不章。

实以教之难周。

而民一性一之不齐也。

德之难化。

而民情之易恶也。

故鉴于天之雷电并至。

为雨泽之先声。

乃明罚以昭其教。

勑法以明其德。

罚不必用。

而不可不明。

法不必张。

而不可不勑。

诚以噬嗑之象。

一陽一以范一陰一。

刚以翕柔。

二气得其正道。

上下获由于轨物之中也。

更就事言。

食者人情。

而有道以取之予之。

合者人义。

而有德以别之同之。

不合于道。

则食为非礼。

不据于德。

则合为作一奸一、。

为严其界而立法。

正其义而有罚。

此刑律之备。

正以适夫情。

止夫礼。

使得中道而归大同也。

故圣人制为定教。

布之天下。

贵贱不可移。

智愚不可犯。

上孚天道。

下剂物欲。

中依人事。

以法于雷电噬嗑之象。

俾后世皆知法律之由起。

刑罚之所重也。

然易辞简意晷。

或末尽明其故。

因颐中有物。

而知人之需食。

食之启争。

因雷电之合。

而知事以群建。

道以正立。

则为成其大用。

必有取于罚与法者。

实圣人鉴天以知人。

因人以明天。

天人之间。

其道一致。

读者推原其始。

而后知易教之深远也。

《宗主附注》

噬嗑以离震二卦合成。

有光明震动之义。

而训为食与合。

以有食始能动。

能合必光明。

由己言。

则在得食以尽其力。

由人言。

则在光明以合于众,简言之既忠信二字。

尽己为忠。

孚众为信。

忠信为处世接物要道。

论语曰主忠信。

能忠信。

则蛮貊之邦可行。

不忠信.则至亲不达。

卦辞称为亨。

言其德能通行天下。

正以能忠信也。

忠信之至。

内外同达。

此所以无不亨也。

细绎辞义。

当知易教之所在矣。

又曰。

噬嗑二字。

前己讲释。

尚有余义。

兹补述之。

噬从筮有卜筮之义。

古人决疑所用筮法。

明人生于天。

则凡行动。

无不决之于天。

噬以食为训。

饮食养生之要事。

其利害涉乎身命与嗣续。

则其取舍必慎,有如他事之待决卜筮。

以期毋背于生。

毋逆乎天。

故字从筮。

嗑者合也。

而有吸呷之义。

俗或作喝。

即以口饮汤水也。

人之饮食。

二者缺一不可。

噬为食。

嗑为饮。

换言之。

即饮食二字。

饮食皆养身之事。

而其要适乎天一性一。

孚于生生之德。

故以合为训也。

以象言之。

噬为张齿啮物。

嗑为翕唇呷物。

即开合之谓。

一开一合。

为乾坤之道。

而一陰一陽一由兹出焉。

生化由兹成焉。

故噬嗑之义。

取象天地之生化万物。

人类之生成一切。

其道极广。

不徒止于饮食己也。

《宏教附注》

夫子所讲,注重在法律发生之源。

近人只言法律。

而不知法律生于何处。

由食而后成用狱。

一语揭示刑所自出。

即法律必与经济相成。

且法律实为经济之助。

人之生养食。

法律正所以使之得食。

食有不均则争。

法律正所以使之无争。

此法律为民生立也。

人民无生。

奚有法律之可言。

不揣其本。

而齐其末。

足见其不济也。

大学云。

德者本也。

财者末也。

此当云。

食者本也。

法者未也。

本末不定。

奚以言治。

此夫子再言之也。

初九:屦校灭趾。

无咎。

孔子《宣圣讲义》

此噬嗑初九爻辞。

言初爻之用也。

噬嗑全卦之用。

即食与合二大义。

关乎食者。

有和与争。

关乎合者。

有真与伪。

以道得食则和。

否则争。

以正得合则真。

否则伪。

和为吉。

争则凶。

真为吉。

伪则凶。

此视乎时地之宜。

与情志之当辨之。

各爻辞或就食言。

或就合言。

而凶与吉依此判也。

初九一陽一动于下。

其用在合。

与上九相类。

故皆称校。

言其合必有校也。

校古与较同。

相计较也。

合者两宜。

有一不宜、非合也。

必较之于事物。

而验其合否。

如人之着屦。

必较之以足。

足合则合。

足之不合。

则屦无用。

虽为屦、不成用。

是有其名、而实不称者。

伪也。

初九居下位近地。

犹人之足。

其所需者屦也。

因需而得其用为合。

即噬嗑之义与用也。

与因饥得食同意。

食以果腹。

身之所养也。

屦以保足。

身之所安也。

皆人情所急。

而凡人所必得者。

设得之而不为用。

则与不得同。

如食之不能养身。

其害甚于不食。

则宁无食也。

初九以一一陽一在下。

上接二一陰一。

其德不相当。

其志不相得。

犹人足大而屦小。

则不为用可知。

不为用而强之。

必有所损。

灭趾者。

损其趾、以与屦合也。

削足适屦之意。

因屦与足校、而有差。

则欲其合。

必灭其趾。

灭趾以合屦。

合则合矣。

而不能行。

以趾之伤也。

伤其趾、以求合于屦。

而不能行。

是何需于屦哉。

人之需屦。

为其行也。

得屦而反不能行。

其非真合可知。

故爻辞以喻初九之合为伪也。

伪出于己。

而己受其害。

无遗于人。

则害犹小。

故占曰无咎。

言其害止于不能行耳。

初九在下。

本勿用之时。

虽不行、不为咎。

以时地使之然也。

其为此喻者。

二一陰一一一陽一。

宾主不相得。

刚柔不相当。

求合而非其俦。

求配而非其偶。

勉强相就。

终非所宜。

正如削足适屦。

将何以为行哉。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

言初九处不行之地。

又遭不行之病也。

不行为时之所宜。

故占无咎。

或释之曰、校为桎梏。

屦为加侄梏于足。

乃因象辞有罚法之文。

遂附于刑罪之例。

实与噬嗑之义不合。

以古人明罚勑法。

不必刑人。

而屦校灭趾。

亦非仅为刑人之象。

刑人而至加械。

而至灭趾。

此已近酷。

初九静居初动。

末有大慝。

宁用重典。

此不当也。

且释象只言不行。

以明无咎之占。

则非指刑人可知。

刑人则必有咎。

受刑自不能行。

此读原文即可明者。

唯灭趾为害。

而不曰害者。

则以咎由求合。

其志可许。

故得无咎。

俟讲上九时。

更可互证其义。

六二:噬肤灭鼻。

无咎

孔子《宣圣讲义》

此噬嗑六二爻辞。

言本爻之用。

及其吉凶也。

初爻言屦校灭趾。

与上九之何校灭耳。

及本爻之噬肤灭鼻。

三灭字。

皆由不当而得。

灭者、没也。

损也。

有所伤害。

而不得全其体也。

若以事言。

则失败也。

屈辱也。

不得全其令名。

保其功业之谓也。

入水曰没。

以身为水所淹也。

人火曰灭。

以形为火所焚也。

因受物之害。

不克自全。

故曰灭。

非谓斩之或去之也。

噬嗑以食为用。

以合为义。

食与合。

当则吉。

有一不当。

则必受其害。

初九之灭趾。

上九之灭耳。

合不当也。

六二之灭鼻。

食不当也。

噬嗑全卦六爻。

初与上皆一陽一。

主合之道。

如人之上下唇。

故重在合。

六二至六五。

居卦之中。

主食之道。

如人之口。

故重在食。

此爻辞分别取喻也。

然合者求之于外。

食者纳之于中。

合之用、在于相得。

食之用、在于相安。

其义固一。

其致少异。

皆以当为贵。

需为务。

当则为道需则为宜。

道可远可久。

宜可进可退。

有非道者。

则如貌合神离。

不得久也。

有非宜者。

则如饮酖止渴。

不得出也。

故吉凶之判在此。

六二噬肤灭鼻。

食不当也。

何以不当。

非所需也。

不需而食之。

其受害可知。

肤者皮也。

鼻则近口。

因噬皮而伤其鼻。

非皮之刺鼻肉。

乃皮臭之害鼻官也。

肤非可噬之物。

鼻为辨臭之官。

因贪于异昧而害于鼻之官。

犹喜食腐物者。

不顾鼻之恶也。

徒快于口舌。

而忘其鼻之所司。

则鼻受其损矣。

乃有灭鼻之称。

意即因情害一性一。

得不偿失之谓。

与逐臭嗜痂、同为癖也。

而非正道。

故有灭鼻之喻。

然噬肤者。

所欲有限。

害于鼻之官。

而非大眚故占曰无咎。

为咎不足言也。

或以噬肤为食皮内肉。

而灭鼻则因贪食而伤其鼻。

其意亦通。

唯肤字与腐字古通用。

古作胕或腑。

易之则成腐。

以肉腐而仅存皮也。

故曰灭鼻。

犹人食腐、掩鼻而咽之意。

又肤者浅也。

灭者深也。

浅食而深噬之。

则有灭鼻之虞。

为鼻为食所蔽。

不复辨其香臭也。

食浅者、不必深一吮一之。

今至灭鼻。

则食近于贪矣。

总而论之。

皆由食之不当。

贪也、癖也。

其害正同。

不独不养生。

且将为身害。

是圣人所同戒也。

戒贪则无因情害一性一。

戒癖则无因病损身。

而以所害者、止于一人。

所损者、止于自己。

故无大咎。

然既曰无咎。

则有咎可知。

饮食之微。

口腹之祸。

虽无大咎。

其非合于道可见。

故辞以之为喻。

明食之不可不谨也。

象曰:噬肤灭鼻。

乘刚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明爻辞之义也。

盖六二爻居内卦之中。

以柔行柔。

下接初九。

上邻六三。

而与九四对。

二四同功。

而刚柔异一性一。

其下初九之一陽一。

奋起上升。

柔不能制。

虽不为抗。

而无调和之力。

虽得居中。

而有偏一党一之嫌。

则以柔乘刚。

而不克自全其柔也。

故有噬肤灭鼻之象。

言人之情一欲易肆。

物好易干。

而一性一不克制之。

道不得止之。

乃顺其所欲而偏。

役于所好为癖。

偏则为贪。

癖则为僻。

贪鄙之念。

是成卑污之行。

僻怪之情。

足致龌龊之病。

此噬肤为不当。

而灭鼻为自贻伊戚也。

夫易之用。

贵在得平。

刚柔勿相乖。

一陰一陽一无太过。

则中和之道。

情一性一之正者也。

六二偏柔。

而加于刚。

上下二一陽一夹两一陰一于中。

九四之刚不让。

初九之一陽一过迫。

虽得中位。

不克自贞。

而不觉近于贪磷于癖耳。

所幸已得正位。

其本犹存。

一时之偏。

不足累其固有之德。

一人之癖。

不足损其外物之情。

故仍免咎。

圣人冀人之全一性一。

而不废人情。

嘉人之至一性一。

而不拒物好。

乃明着为教。

使知所省。

则贪者可归于廉。

癖者可复于正。

此言外之意也。

就爻位言。

归廉复正。

原无不可以。

既居中位。

秉静德。

而初四二一陽一尚足资为鉴。

六五一一陰一。

亦可引为助。

则暂时之蔽。

末必无他日之光明。

一己之欲。

末必旡就正之师友也。

故爻辞称无咎者。

实已暗启其悔过之机。

而期更得成全之道耳。

此爻辞义。

后人多误解。

兹特正之。

要知易辞大都取喻小而寓理大。

引象浅而含义深。

读者宜推而广之。

则左右逢源。

要义无穷尽矣。

六三噬腊肉。

遇毒。

小吝。

无咎

孔子《宣圣讲义》

此噬嗑六三爻辞。

言三爻之吉凶也。

自二爻至五爻。

皆称噬。

以在口中之象。

如入食物之时。

而以爻有刚柔。

位有内外。

所食有异。

所得亦殊。

六三已由内卦而接近外卦。

与九四爻同属中爻。

故所噬异于六二。

六二称肤。

以易食也。

六三则介于内外。

而以柔履刚位。

外柔内刚。

体一陽一用一陰一。

乃有食腊之喻。

腊乾肉而犹润者。

如今咸肉之类。

昔者、夙夜也。

与夕通。

前夕所藏之肉。

故曰腊。

藏而末腐。

故非肤可比。

乾而犹润。

故非胏可比。

以其藏不久。

与四五两爻之象有异。

四五爻皆曰乾。

此但曰腊。

可见其末全乾也。

内卦为震为风。

外为离为火为日。

近离则乾。

属震、故不日乾。

犹今俗风干之肉。

末经烘爆者也。

以爻位虽刚。

而爻为柔。

地虽近火。

而居在下。

其象有如腊也。

噬之者、本非不吉。

而遇毒者。

风干之肉易为毒也。

然毒不甚。

噬者毋贪。

亦可免咎。

故曰小吝。

无咎与小吝。

为爻之用。

亦为人事之则。

以六三不当位。

其用有客。

人如则之。

则亦为吝。

吝与贪为主宾。

由主言为吝。

由寡言为贪。

噬之多则为贪。

予之少、则为吝。

六三之吝。

由于不许贪多。

而不得不出于吝。

是吝由自出。

故曰小吝。

小吝不害大德。

况出于噬者。

则无咎可知。

若反其道而必贪求。

则固有咎。

是无咎者。

以人之明哲而能免耳、六三为人爻之始。

人道所见。

以人胜天。

而能明其德。

则虽不慎于始。

而能自忏于终。

斯遇毒不为害也。

夫遇毒、固由意外。

而噬肉、则在情中。

情之不可逞也有如是。

可见圣人垂戒之旨深矣。

象曰:遇毒。

位不当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明爻辞遇毒之由来也。

六三一陽一遇一陰一爻。

故日遇毒。

然他卦末日毒。

而此爻以毒称者。

因噬嗑主食。

食不当则为毒。

不必真毒物也。

食以养生为本。

非养生者。

犹服毒也。

为其有害于身耳。

六三食腊。

本为养生。

而腊非鲜肉。

且已宿夕,其有害于人可知。

爻辞因一陽一与一陰一违。

故以毒为喻。

推之凡事之不利于行。

物之不合于用。

而强求之。

皆有遇毒之患。

以其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

得金矢。

利艰贞吉。

孔子《宣圣讲义》

此噬嗑九四爻辞。

言四爻之用、及其吉凶也。

九四居外卦之始。

为人爻之一。

与六三同一居中央。

而恰与末济相类。

一陰一陽一失当。

刚柔不中。

其用艰苦。

其德阻滞。

不似既济之顺而易成。

亨而能大也。

然以一陽一居一陰一位。

柔遇刚爻。

在口之中。

得食之象。

亦如六三六五。

故皆以噬肉为喻。

第九四以一一陽一居众一陰一之中。

以刚为用。

上与上九应。

下与初九协。

三一陽一具张。

以裹胁群一陰一。

持中有物。

吐茹有节。

乃有噬乾胏得金矢之辞。

乾胏亦肉类。

而非真肉。

以秉一陽一刚。

有坚韧之象。

胏原柔物。

乾则变坚。

即今乾肺肝之类。

胏同肺。

称肺赅其他内脏。

如心腹肫皮皆是。

以异于肉。

故不曰肉。

以其较肉坚也。

九四居中而为刚爻。

斯有是喻。

噬之而得金矢。

以中藏刚也。

正如剖腹得珠。

破肫得石之例。

以藏在脏府肠胃之内者。

畜之所吞。

犹末化也。

食而得之。

出乎意外。

而以中刚。

乃在理中。

不足怪矣。

矢非箭。

乃屎也。

金矢以在肠胃中、与屎混。

形若乾矢橛耳。

盖食腹中杂类。

而忽见金矢。

为幸而得财。

本非所求。

而竟得之。

斯为幸获。

幸者不正得亦无福。

然已得之。

其利可见。

贪利则凶。

惩幸则吉。

艰贞者自惩于贪。

而知幸得之不正。

乃返求诸己。

而励其苦心。

坚其贞节。

如是则终吉矣。

故曰利艰贞吉。

四字四句。

合之为一句。

言得金矢为利。

因非分而自戒为艰。

因自励以为守为贞。

因此不渝乃成其利为吉。

合之则以艰贞为吉为利。

其义固通。

诚以食而得财。

易误于贪。

而启其幸得之念。

苟不自检。

是利反为害。

得反为失。

圣人不矫情以为伪。

则偶得无害于利。

不纵一情以肆贪。

则非分不遭其凶。

此爻辞四字。

实含深意。

夫食胏而得金矢。

以意外之获。

而为易得易失之缘。

君子所慎。

小人所喜。

苟不明得失之道。

则必干于利害之灾。

不辨邪正之途。

则必昧于吉凶之理。

是得者为失。

吉者为凶。

此人情所当自谨。

而因此爻之义。

明其自处之道也。

释文称为末光。

言得之不光明正大。

则必戒之以艰贞。

以自保其刚。

无污于物。

故九四之得为吉。

较六三异者。

以其能刚也。

若不能刚。

则失爻义矣。

象曰:利艰贞吉。

未光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明爻辞之义。

而见得失之有道也。

噬嗑以得失为大用。

因食与合所关。

为得为失。

全系乎道。

道有应得。

得之为利。

道不应得。

得之反害。

反言之。

于失亦然。

失之当者。

虽失无咎。

失之不当。

失固有损。

且害道焉。

如初九六二、失而当。

乃无咎。

而上九则不当。

故凶。

六三九四、得之末当。

虽得非吉。

六五则当。

故无咎。

而九四之不当。

又异六三。

以九四一陽一也。

德用可大。

行止可正。

且近于五。

其位已隆。

其势已盛。

故有利吉之占。

与六三之遇毒。

利害悬殊。

唯以九四当代昭明德之地。

有以身作则之义。

应自省于得失。

辨于贪廉。

方为合道。

今以食肉之细。

而得金矢之贵。

虽无贪得之心。

终有一爱一宝之嫌。

其来匪正。

其受有玷。

是以于其得也、有末光之辞。

末光者、言末能光明正大也。

因食而得金。

有类于窃取苟得之所为。

行末光明。

名非正大。

然既非有意贪求。

而所遇又出乎自然。

更不别生贪念。

而所得止于金矢。

则不伤大德。

无累全体。

只要戒之于后。

永持其一操一。

行之有素。

克保其誉。

则虽末光。

犹占吉利。

观于利艰贞吉之辞。

可见易教重以艰贞为训也。

艰者知其难、而不敢自逸。

贞者执其正。

而不敢自肆。

因幸擭而无贪心。

有所利而非自私。

则艰贞足励其德。

以盖其愆矣。

此释文仅曰末光。

而无他贬词也。

若进至六五。

则得为当。

行足以昭示于人。

用足以施被于下。

则无末光之讥矣。

六五:噬乾肉。

得黄金。

贞厉无咎

孔子《宣圣讲义》

此噬嗑六五爻辞。

言五爻之用及其吉凶也。

六五居上卦之中为全卦之主。

位为离卦中爻。

与下六二相对。

皆一陰一也。

不过六五为一陽一位。

与六三同功。

以柔行刚。

以一陰一居一陽一。

本非当。

而以五爻正位。

在二一陽一爻之间。

乃为当也。

全卦大用。

系于此爻。

亦止于此爻。

噬嗑以食为用。

六五之食。

更过于下三爻。

自六二始以食称。

由噬肤及胏。

进而噬乾肉。

其食渐加。

其味渐厚。

而其所得亦渐多。

六五以噬乾肉、而得黄金。

已异于九四。

且以正位逢时。

为当大用之际。

柔与刚协。

左右有辅。

为当权乘势之时。

其食弥甘。

其得弥富。

有由来矣。

五爻为一陽一。

上下皆刚爻。

一陰一以绾一陽一。

柔以履刚。

故有乾肉之供噬。

黄金之待取。

有如在上一位者。

群下供奉。

全国贡纳。

富且贵也。

福禄之优。

名位之荣。

盖集全体之一精一华。

以备一人之服用。

其数固如是。

非人可强致者也。

然天之所眷者德。

民之所望者恩。

德业者。

福禄之源。

恩泽者、名位之本。

报施有数。

因果不虚。

既非幸致。

自难徒取。

故六五虽得甘美之食。

贵重之财。

而必有以副其德。

推其恩。

大其道。

弘其用。

则返躬自审。

能无愧乎。

夙夕自省。

能无忝乎、上对天地之生成。

下对民人之供养。

果皆安于心乎。

惬于意乎。

则当因离之光明。

而反于乾之乾惕。

由震之奋勉。

而归于坤之静顺。

此贞厉二字所昭示之德。

实为六五爻用者之大经大法也。

贞者、由外而内。

自保其节。

富贵不一婬一之道也。

厉者、由内而外。

自弘其德。

夙夜不懈之道也。

厉与励同义。

即乾夕惕若厉之厉字。

为鉴于所处之安美。

则不敢少存怠逸之心。

鉴于所遇之崇隆。

则不敢少有骄奢之志。

故贞且厉。

以求免于咎戾。

而后能长保其禄位也。

爻辞乾肉以喻厚禄。

黄金以喻多财。

厚禄足以养身。

多财足以致用。

二者既备。

天下不难治平。

所虑者。

有禄位、不能永享。

有财用、不能立德。

则末能贞厉。

福且为祸。

利且为害。

是虽一时之尊荣安富。

将为无穷之忧患毒害也。

故在六三为毒、六五不曰毒者。

以克贞厉也。

苟不贞厉。

固亦如六三为毒矣。

然六三之毒。

以位不正。

得不当。

六五则居正位。

而所得当。

天所予也。

民所愿也。

虽甘美。

不为饕餮。

虽富有。

不为贪婪。

以分所宜也。

全卦之用。

归于此一爻。

故有是象。

不得以下三爻为比也。

象曰:贞厉无咎。

得当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明爻辞之义。

而见时位之可贵也。

六五得位乘时。

多得美食。

无害于道。

唯在能贞厉。

则自免咎。

以贞厉足大其用。

广其德。

使天下同富其财。

美其食。

天下皆安。

而己亦能长保久享。

以竟六五之用。

是不独无咎已也、六三得食不丰而遇毒。

九四得食较美而末光。

唯六五称得当。

时位之义大矣哉。

又九四金矢。

其质下。

而所得自内。

六五黄金。

其数无限。

而所得自外虽与乾肉并称。

实则肉与金。

不必同一时至。

与九四所得者不同。

读者勿泥其辞可也

上九:何校灭耳。

凶。

孔子《宣圣讲义》

此噬嗑上九爻辞也。

噬嗑全卦大用。

既止于六五。

则上爻已穷。

有如乾之亢龙。

贵而无位。

高而无民。

虽翘居高上。

而不得与其下接。

则为无用之地。

而成无功之时。

此凡各卦皆然。

而噬嗑则尤甚。

故在乾之上九。

不过有悔而已。

而噬嗑上九。

则反吉为凶。

凶对以下各爻言。

各爻皆有所用。

虽贵贱不同。

皆有所得。

虽多寡不类。

其用其得。

末尝异也。

而在六五。

则用愈昭。

得愈厚。

则以位与时之当。

而天眷之正隆。

民归之咸偏也。

虽有贪婪之嫌。

而不易其贞厉之吉。

虽有奢侈之害。

而不失其肉与黄金之利。

此占易者所当知也。

至上九则不然。

上九为离上爻。

即乾上九。

下与九四应。

而中含六五一一陰一。

更与初九合。

而中梗二一陰一一一陽一。

在象有如口之外唇。

已无物可食。

在用已居极地。

遂无朋与合。

噬嗑以食合为用。

至此其用乃穷。

穷则变。

变则通。

穷而不变则凶。

噬嗑上九。

以快志之余。

席丰厚之业。

而末肯遽降其志。

辱其身。

乃仍欲以逐逐。

视以眈眈。

求有所足于心。

达于用。

则其所得。

恰与前爻相反。

此事所必至。

理所必然者也。

故爻辞断其为凶。

为其不克自悟也。

噬嗑全卦六爻。

初上主合。

以如口之上下唇也。

中四爻主食。

以象物之在颐中也。

此义已详初九。

唯上九以时位不同。

乃异初九之用。

虽志在求合。

而下无所辅。

中无所交。

虽欲强合。

徒贻后患。

爻辞以何校灭耳为喻。

盖明其合之不得。

且为害矣。

何同荷。

负荷也。

负载于首或肩、皆日荷。

荷者必有所承。

或轻或重。

或巨或细。

以其所宜而后为利。

今上九所荷。

乃不宜也。

不宜者而强荷之。

则必有所损。

与初九之削足适屦相类。

故有灭耳之占。

荷不合于首。

则下蔽其耳。

荷不合于肩。

则旁障其耳。

皆同有灭耳之象。

即使耳不能为听也。

耳为主听之官。

今减其耳。

何以为听。

欲得其物。

而害其身。

用其首或肩。

而损其耳。

是所得不偿所失。

所害切于五官。

所蔽及于聪明。

是犹汩其一性一以快其欲。

乱其心以适其志。

则昏昧之夫。

聋赎之人之所为耳。

人而失其灵明。

绝其知识。

虽有生气。

何异木石。

虽能行动。

何殊鸟兽。

木石之伦。

不足与言一性一情。

鸟兽之类。

不足与言道德。

则以其所生者早失。

受于天者弗全也。

生失而天弗全。

则虽能食。

亦奚足称。

虽有合。

亦奚足贵。

故上九之用。

不如其不用。

而所荷、不如其无荷也。

其凶固宜矣。

象曰:何校灭耳。

聪不明也。

孔子《宣圣讲义》

此申明爻辞之义也。

聪者、耳听五声也。

人之耳目。

为聪明所寄。

无耳即无聪。

故日聪不明。

盖上九独居高位。

下无辅佐。

内无助襄。

一人之耳目。

不能为听。

则天下之事物。

不足以辨其是非。

是虽有耳。

等于不聪。

正如荷物而自蔽其听官也。

又如掩耳盗铃。

自己不闻其声。

虽有耳。

与龚无异。

其用之不足称可知。

且居高者。

本可多闻见。

广视听。

而反不聪。

则物为之蔽障也。

物之蔽障。

起于心之贪得。

是不可责物。

而咎在己之不明。

故不聪者。

乃互为因果。

先有不聪之心。

而后成不聪之耳。

甚哉。

物欲之易误人聪明也。

夫上九本离火之用。

为光明之原。

乃以时过境迁。

数穷事变。

反为不聪。

则是变离为坎之象。

由一陽一而一陰一。

由明而晦。

其害不止于一己。

乃与初九异而占为凶。

凶言将来之祸。

及于天下。

不独一时之害。

累于己身已也。

盖噬嗑本人情而成德。

因人欲而见道。

苟悖乎道。

则人欲不可遏止。

徇乎情。

则德用不得成全此圣人之所忧。

而特着于易以为训。

读者验其吉凶之数。

当可以得其从违之道矣。

《宗主疏述》

以食合二义为大用。

而彖辞称为利用狱。

故后人释爻辞。

率及罚人刑具。

谓爻象所指。

多关用狱之事。

其实不然。

诚以用狱一语。

乃圣人因象制用之意。

正如利涉大川之例。

爻辞不必皆关渡济也。

盖古人明刑饬法。

将以儆众。

非好为罚也。

将以止一奸一。

非预知必犯也。

故书曰。

刑期无刑。

噬嗑以卦象有口食之形。

又有囚人之象。

物之在口。

人之在囚。

皆易入难出。

多伤少全。

人之齿牙。

犹刑之斧钻。

人之喉舌。

犹讼之狱囚。

食者以物养身。

刑者以法保众。

其义有相类也。

合之宜否。

犹事之正邪。

其道有相同也。

因食与合。

而连及于用狱。

乃推广卦用之辞。

非谓噬嗑专为刑狱用也。

释者不揣其本。

而必附会于狱刑。

是悖圣人立辞之原旨矣。

如爻辞减趾、而必此于刖足。

灭耳。

而必此于刵刑。

是皆臆强牵。

不足以达爻辞之义。

故夫子不讲。

非遣之也。

噬嗑以食为人生大事。

因食而有讼。

以合为人道大则。

因合而有一奸一。

一奸一讼苟兴。

辟刑斯尚则用狱亦势有必至。

理有固然。

非圣人故为之辞也。

然食与合乃本义。

用狱则由食台推充之用。

其不能并为一谈。

等量齐观。

亦巳明甚。

则爻辞所指。

必皆循其本义。

先其大用。

就食与合。

明其得失。

及其吉凶。

此凡易辞皆如此例者。

而噬嗤当亦不能遽舍其本。

而求其末。

弃其大。

而许其细。

则关于刑法一层。

谓可推及之则可。

谓专为是释。

则不可。

何况爻辞明明以食合为言。

初末尝拟及刑罚者哉。

噬嗑言食。

而爻辞一再称得金。

此义人多末达。

古以食货并重。

二者皆民生之本。

无食无以生,无钱亦然。

故货币之要。

不下于食也。

古者重农。

耕而得食。

此就力田者言。

若农民之外。

如士工商贾。

率皆不能自耕得食。

官有禄以代耕。

商有物以易米。

士或兼农。

工或兼种。

则犹可自食。

此外莫不仰赖于交易。

则货币实为易食之所必需。

虽黄金不足以果口腹。

而食之来。

有待于黄金。

即目之为食。

亦无不可。

若在上古。

农耕末兴。

渔猎以食。

而时无货币。

物物交易。

此日中为市。

自黄帝时即有之。

斯时人民生活极简。

得食较易。

固无待于货币。

然以物易物。

终嫌不便。

久而感其困苦。

思所以利之。

此货币之起源。

实与人民生活之繁同其时。

人民既众。

需食亦多而渔猎不足以生。

农桑遂继之以发达。

田土既辟。

居趾乃囿。

非复游牧之可此。

交易亦愈觉为难。

此货币代物交换。

乃势所必至。

于是货币与食同重。

实自中古巳然。

尧舜三代。

文化日隆。

币制渐定。

文王作易。

知食货为民生必需。

而噬嗑爻辞。

肉金并举。

由此可见当时民倩之所尚矣。

因食肉而得金。

亦犹因耕田而获玉。

金玉虽实。

在平民视之。

亦不过多得食耳。

而在贵人视之。

则足以供其作业之用。

弘非粒民之心。

则得金之利。

何啻十倍于肉。

肉徒果一人之腹。

快一时之欲。

金则可以发挥事功。

富厚天下。

此其利。

有与大有之志向。

故爻辞于六五之占。

称为得当。

则以其位言之也。

有其位者。

必有其德。

有其德者。

必能用其财。

此大学谕财用时。

始于慎德。

而终于有用。

且必称之君子。

连及有人。

以见治平之功。

非备此数者不达。

噬隘六五之得当。

正如此义。

并非以其成一人之富也。

六五之得金。

即噬啗嗑全卦大用之告成。

圣人以民为先。

民皆得食而后谓之不饥。

民皆得富。

而后谓之不贫。

初未尝以己为念。

是六五之得金。

天下之利也。

得之而能用。

故为利利及天下。

故为天下之利。

天下皆利。

己又何尝不利哉。

此六五之占。

实我与天下皆得食之象。

亦即我与天下同富之象。

天下既同富矣。

尚有不合者乎。

则食与合。

二犹一也。

读者须推其意而深求之则圣人立辞之心可了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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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宣圣讲义》噬嗑继临观之后《易经证释》噬嗑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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