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析子
邓析与传统精神资源
邓析之死是一个信号。
它预示着传统面临进步时的杀伐之气不可避免。
逮后,经由商鞅,闭死了法治(而非法制)的大门;经由李斯,闭死了自一由思考的大门;经由董仲舒,闭死了一精一神多元发展的大门。
这样,传统剩下的有价值的东西也就很有限了。
面对这样的传统资源及其自闭命运,新儒家们能有何作为呢?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主持制定了国家刑法,并将其公之于众。
他公布刑书的形式是把所有的法律条文一一铸在鼎上,史称“铸刑鼎”。
这是中国比较早的“成文法”,更是比较早公开公布的“成文法” (《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的说法。
据考,“象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写法律规定以及刑罚手段。
似乎中国很早就有了公布成文法的事例。
但《尚书·舜典》的记载似乎不足凭信。
)。
在中国的法学发展史上,此事意义重大。
“刑鼎”颁布后,国人“争之以刑书”,形成了法律自动普及的乐观局面。
法律公开,普通百姓就可以援引法律条文维护自己利益,一般来说,一向口一含天宪的统治者对此是绝难接受的。
法律、法令、法规,就是规则,而习惯于极一权统治的领袖们是不喜欢按规则办事的。
就这个意义而言,郑国的法制改革值得尊敬。
据史料记载,子产公布成文法,曾经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反对,甚至国际间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远在晋国的大夫叔向就专门写信给子产,表示谴责(有意味的是,就是这个晋国,23年后,也开始效法郑国,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出来)。
子产这一举措,由于它的珍稀一性一,在中国,可以用伟大来评价。
公开公布的成文法,官方与民间都要根据它来打官司,这就有了讨论的余地。
于是,解释,开始了泛滥。
各色人等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刑法条文,国人对此有了热烈的辩论。
辩论中,邓析的《竹刑》应运而生。
邓析,又称邓析子,是名学的创始人,此人一精一通逻辑,郑国“刑书”颁布后,邓析子开始研究“刑书”,并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钻郑国法律的空子,帮郑国的百姓打官司,邓析成为中国最早的大律师。
不仅如此,邓析还开始招收生徒讲学,自一由地传授他所理解的法律知识,邓析的策略就是利用郑国的刑书合法斗争。
估计他可能总是游走于郑国刑法的边缘,所以总能从利益对峙中倾向于平民一边。
按照《吕氏春秋·离谓》的说法,邓析总是代表民间成为官司的获胜者,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譁”。
我倾向于认为,郑国此时出现的法典公开与公众参与事件,与后来的周共和行政事件,是两千年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民一主一性一质的最重要的经典一性一事件(种种迹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国人”对于争取民权具有可喜可贺的自觉一性一,推翻周厉王的暴虐统治,实行“共和行政”,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光荣革命”——清世逊位或可当之——或者与法兰西民众的多次革命有相似之处。
章太炎在晚清,曾经保有激进民一主倾向,他是最早剪发的革命一党一人之一,剪发后,并作《解辫发》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纪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为中国纪年,径曰著文当年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
《竹刑》可能是在子产的成文法基础上作出的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且便于一操一作,也许还更为公平。
根据《左传·定公七年》的记录:“(子然)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这一段记录看,《竹刑》很可能是比郑国刑法更为完善的法律文本。
但是郑国官方像中国历代官方一样,没有能力因势利导,从此打造出一片法制天地来,而是对来自民间的“异己”力量心怀恐惧。
历史经验证明:当官方开始恐惧的的时候,杀戮也便开始了。
公元前501年,邓析,终于被郑国杀害。
(出于我对子产先生的尊重,有必要指出,杀害邓析的不是子产,而是子然——子产此时已经死了。
)
后来的日子,成文法是不是还可以公布,让民间也让官方“依法办事”呢?从此似乎没有。
官方,特别是执政的官方首领,最喜欢的是“临事议制”、“法自朕出”;子产、邓析云云,于是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绝唱。
说邓析“私造刑书”,杀了;又用人家邓析的“刑书”,这事儿构成了中国历史独特的政治风景。
与后来的“商秧死而商君之法行”是一脉相承的丑陋事件。
这个,且不去说了。
想说的是,假如郑国或轴心时代的中国其他统治者们,能够具备梭伦、伯里克利那样的胸怀,能够将民权看得重于君权,能够天才地把握进步文明的趋势,因势利导;假如那个时代的人民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一主权利,能够一团一结为一支成熟的政治力量,并产生富有政治智慧的民运领袖;假如共同体之间的交互一性一能够生成最初的理一性一,就象古希腊的伯里克利时代那样,中国的历史面貌和政治命运必将改观。
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发生。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非理一性一(或曰:实践理一性一)合力,断送了轴心时代路径延展的另外一种可能一性一(郑国的被统治者也有责任,“郑国大乱,民口欢譁”,这段话透露出的信息就是证据。
尽管邓析的斗争策略有公开一性一、合法一性一、非暴力的演进一性一质,但“大乱”云云,也应有民众情绪失控,导致非理一性一泛滥,危及威权统治的因素)。
毕竟,民一主,需要理一性一的烛照。
当代新儒家,比较温和的一个流派,在其试图从传统中寻找自一由主义或民一主运动的一精一神资源时,邓析,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若干一精一英,或者不能忽视。
传统资源不仅仅在儒家一家,在法家,在名家,也并不少见。
但是这些资源,是否有其历史的承续一性一,是否可以经由创造一性一的解释转化为新的一精一神资源,在现成的“异邦”资源可以“拿来”的时侯,有无必要“旧瓶装新酒”,等等,尽管我有乐观其成的倾向,但还是愿意保留一点儿谨慎的怀疑。
铸了“刑书”、“刑鼎”向国人明白展示,确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值得圈点的动人事例。
大约与子产、邓析同时,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跃动着现代司法一精一神的法治管理理论思想,比如《法经》、《管子》所论及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罚必当”,等等。
应当说,这类思想确实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法制思想弥足珍贵的一精一神资源。
或者也可以说,它们与“刑书”“刑鼎”一起,具有了类似《汉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一性一质。
但也必须看到,这类法制思想的进步一性一是有限的。
譬如前述传为李悝所著的《法经》就有一项严重的反人道规定:议论国家法令罪。
所定刑法极重,处死刑,抄没家产,妻子为奴。
国家的法令是不准议论的!这正是钳制民口的高一压兼愚民政策。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子产公布的郑国刑法和邓析的《竹刑》包含一着什么样的内容。
但是根据中国现存的法律文献推断,很可能是“刑法”与“民法”的杂糅。
中国古代,一向是“礼”与“法”不分,“刑法”与“民法”不分的,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一体,有关田土、钱债、户籍、婚姻等法律规定或规范,统收在各朝律、例之中。
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于1911年即宣统三年,称为《大清民律(草案)》,但还远不完善。
抵1929-1930年间,中国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各编,才算正式有了民法。
但中国的法律著作却并不罕见。
自汉代以后,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罚志”)又有“十通”、“会典”、“会要”之类,再加上历代文人笔记、各类野史杂著,以及近代以来出土的文物,如《云梦秦简》、《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等,后人据此钩稽,编为法制史资料汇编,往往颇具规模,如1934年孙绍祖撰成的《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大一陆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1976年台湾纂成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
这么多的“法学著作”,其中的法典类不在少数,成文法也不在少数,但由于中华法系“临事议制”的特点,历来为中国百姓所了解、通晓的法典,寥寥无几。
法典,从来就不是中国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对于中国百姓而言,成文法也往往行同虚设。
这些东西,与现代法治其实是没有多少有意味的关联一性一质的。
“刑书”、“刑鼎”的颁布肯定不是统治者的恩赐,但也更不是“人民流血斗争的结果”,事实上,那是老牌贵族在动荡时代渐被新兴的“布衣卿相” 打破法权法统垄断的结果。
毕竟已经开始“礼崩乐坏”了。
或者也可以解释为,这是轴心时代先民为了更合理地生存,经由国家机器表现出来的利益均衡运动的结果。
当然,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楚,这一场利益均衡运动没有持续多久,到了商鞅的时代划上了句号。
商鞅没有继承中国法权体系中弥足珍贵的一精一神资源,却将极一权专制的法权体系推向了时代的巅峰,影响了中国两千年。
从此,中国再也没有国民“争之以刑书”的大好局面。
从此,中国与法治绝缘——这是中国两千年无可规避的历史宿命。